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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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中医药办发〔2003〕6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山西、吉林、江苏、湖南、四川、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国农村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及教育需求,我局拟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试点工作。现将《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试点省依据《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方案》,尽快制定本省具体实施计划;
二、各试点省的“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摸底调查汇总表”(见附表3)于2003年5月30日前报我局科技教育司;
三、各试点省将培养对象注册名单及时报我局备案,我局依据注册名单人数拨付经费。
附件: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方案(略)
二○○三年四月九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盘气发〔2005〕13号
各县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盘锦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气象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气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排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三条 各部门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摆放位置,严禁随意挪用或搬动。
第四条 各业务岗位值班人员(含节假日行政值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⒈当面交接班,不允许电话交接班或擅离岗位。
⒉当班日禁止喝酒。
⒊严禁在值班室吸烟。
⒋严禁在值班室玩麻将和扑克。
⒌严禁在值班室和休班室用电炉子。
⒍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或休班室。
⒎各休班室中的电褥子由当日使用人员用后负责切断电源。
第五条 雷电防护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⒈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设备,至少每半年一次。
⒉及时维护检查避雷器具的可靠性,至少每季度一次。
⒊雷雨季节应及时提示有关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
⒈作业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状态认真检查,如有问题严禁出车。
⒉火箭发射架应满足技术要求,严禁带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⒊参加人工增雨现场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⒋弹药应存放于指定地点。
第七条 车辆管理规定
1.市区内公务用车,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防雷中心车辆在市区内出车需经防雷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
2.盘锦市区外出车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3.副科长以上领导不允许驾驶公车。
4.司机应严格遵守驾驶员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
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盘锦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四月五日
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加强房屋供热系统的节能和科学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房屋供热系统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与用热个人,无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供热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含抚顺县,下同)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凡在1999年3月15日后开工的新建、扩建、在建和竣工后未配户的城市房屋,须按《抚顺市住宅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抚建发〔1999〕10号文),对供热系统一律采取按户分环、户外控制的设计、施工,工程费列入基建成本。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图和开工手续及工程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五条 原有房屋(含门市房)的供热系统,从2000年起5年内完成按户分环、户外控制(预留热表位置)的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区和供热单位可安装热表,实行分户计量并在3年内完成分户控制改造。
各区和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要切实把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3至5年完成分户改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按期完成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
第六条 原有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按以下规定改造:
(一)分户控制改造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抚顺市城市住宅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分户控制的改造,供热单位应按所承担的供暖面积,每年完成20%分户控制的改造任务,力争达到30%。
(三)房屋管理单位应服从供热单位对其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供热单位完成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
(四)自行维修供热设施的房屋管理单位,应承担其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责任,可有偿委托所属供热单位对其房屋进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也可与供热单位协商,自行对其房屋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的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向供热单位移交供热维修管理权。
(五)供热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当年《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实施方案》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楼栋明细表》,市属专业供热单位上报市供热办审批,区直管的供热单位和辖区内的供热单位上报区供热办审批。
(六)每年实施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应从5月份开工,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须在当年9月底结束,并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按期完工。
第七条 原有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资金,可采取下列方式自筹解决:
(一)供热单位可从每年供热设施大修和维修资金中安排,列入当年供热成本;
(二)供热单位可向银行贷款或招商筹资;
(三)供热单位追收用热户上个采暖期陈欠热费,用于供热系统改造,用热个人可拿市供热办和供热单位下发的《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催款单》,到所在单位催要或垫付上个采暖期陈欠热费。
第八条 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需穿越庭院小区草坪的,小区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施工,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应对穿越庭院小区的草坪等负责恢复。
凡遮盖室内供热设施的装饰物,由用热户自行拆除,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不予赔偿。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对房屋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的改造,调解出现矛盾纠纷。
第十条 用热户应支持并配合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完成对其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不得以损坏装饰物、影响观瞻为由阻挠改造,否则,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
房屋供热系统实施分户控制改造后,用热户不得对供热系统进行遮盖装修,否则,影响设施维修和供热质量,由用热户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及房屋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实施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目的、意义,增强市民交费用热的意识。
第十二条 对殴打、谩骂施工人员以阻挠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改造或蓄意拆改、破坏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后的供热系统进行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城市供热系统正常运行,逐步实现按户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供热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