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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8:22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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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民政部〔1992〕15号文件曾就有关事宜作过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当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在确保安全无风险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其尽可能增殖。要坚持对广大农民负责的原则,抵制个别领导及有关部门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都不得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直接投资。13三、凡是有保险基金运营的地方,都要尽快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基金的收入、拨出、上解、支付、存储、回收及提取管理服务费等运作,必须履行完备的财务手续。
以上请各地认真执行。



199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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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贵阳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三)关于评审费用的安排和支付

为了避免评审机构向被评审单位收费,造成不公正,增加被审单位的负担,本《办法》中明确评审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列入项目成本中,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这里所指的评审费用仅是评审补助费,由财政局每年安排预算,并按照评审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安排和拨付评审补助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工作要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工作要点

(2006年3月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和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年。常委会全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大局,牢牢把握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发展主线,紧扣“落实、聚焦、突破”的工作基调,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和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努力开创上海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一、立法工作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适应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改、废项目
  1、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2、集体合同条例(暂定名)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若干规定(暂定名)
  4、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暂定名)
  5、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共享)若干规定(暂定名)
  6、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暂定名)
  7、保护供电安全若干规定(暂定名)
  8、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
  9、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
  10、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11、实施《气象法》办法
  12、水务方面4件法规的修改(涉及行政执法主体变动)
  交通方面3件法规的修改(涉及行政执法主体变动)
  13、市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
  (二)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预备项目
  1、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2、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3、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暂定名)
  4、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
  5、电子商务条例(暂定名)
  6、养犬管理条例(暂定名)
  7、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8、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9、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暂定名)
  10、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
  11、艾滋病防治条例(暂定名)
  12、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暂定名)
  (三)立法调研项目
  1、公证条例(修改)
  2、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修改)
  3、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
  4、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
  5、防汛条例(修改)
  6、滩涂管理条例(修改)
  7、湿地保护条例(暂定名)
  8、海外人员来沪工作若干规定(暂定名)
  9、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条例(暂定名)
  10、国防教育条例(暂定名)
  11、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修改)
  (四)立法方面其他工作
  1、探索用地方立法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供法制保障;
  2、继续做好有关法规的立法质量后评估工作;
  3、按照科教兴市地方立法框架,督促有关方面加快科教兴市相关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
  二、监督工作
  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着力增强监督实效,推动法律法规实施和“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常委会重点执法检查和监督项目
  1、以饮用水为切入点,继续开展食品安全跟踪监督;以河道整治为切入点,继续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跟踪监督。
  2、围绕营造市民群众的良好居住环境,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法规的执法检查。
  3、围绕方便群众就医,开展社区卫生和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工作监督。
  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沪开展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题工作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专题工作报告:
  1、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上半年工作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组织代表评议市政府半年工作;
  2、本市2005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本市2005年度本级决算报告;
  4、加大金融集聚和金融创新力度,推进金融中心建设情况的报告;
  5、推进和实施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
  6、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情况的报告;
  7、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情况的报告;
  8、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9、2006年规划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10、2006年环保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主任扩大会议听取下列专题工作汇报:
  1、本市国资国企改革及提高职工收入情况;
  2、文化体制综合改革情况;
  3、审计问题整改情况;
  4、本市2005年度非税收入征缴使用管理情况;
  5、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
  6、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情况;
  8、物价工作有关情况。
  常委会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听取下列由市政府提请通报的重要事项:
  1、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科教兴市主战略实施的有关情况;
  2、世博会各项筹备工作的实施情况;
  3、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情况;
  4、全面启动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情况;
  5、安居、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情况;
  6、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
  7、教育综合改革的有关情况。
  (三)述职评议工作
  常委会对6位市政府组成人员开展述职评议。采取两种方式:
  1、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述职评议。评议对象为: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周富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市水务局局长张嘉毅。
  2、被评议人员向常委会书面述职,接受评议。评议对象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蒋应时、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徐建国、市财政局局长刘红薇。
  探索述职评议与专项工作评议、与询问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着眼于推动被评议人员及其领导的部门改进工作。
  (四)预算监督
  开展对25个部门2006年度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深化预算预审与初审,审查决算,进行教育投入绩效监督和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研究,开展民防专项资金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调研,继续做好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各委员会执法检查、跟踪监督或调查研究
  有关委员会分别组织开展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防汛条例执法检查;落实非公经济发展政策、行政审判、监所检察、代为经租侨房新方案实施情况跟踪监督;2005年述职评议人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等工作。
  (六)其他监督工作
  1、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信访工作的要求,继续做好代表参与信访的工作,试行常委会委员和各委员会委员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2、开展“推进建设节约型城市”为主题的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进一步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方法,着力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更好地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
  1、根据形势发展和本市实际需要,及时依法讨论市政府等提请审议的节能工作、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等重大事项议案,作出决议或决定。
  2、组织重大事项征求意见会,认真听取和讨论有关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加强事先调研,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工作和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
  进一步深化代表工作,着力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更好地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
  1、进一步扩大代表知情权,继续办好“改革与市情”等专题报告会,办好人大代表网和上海人大月刊,深化“人大网议日”活动,为代表知情知政搭建平台,提供信息。
  2、组织更多的代表参与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预决算预审和初审等工作;邀请更多在基层工作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主任扩大会议;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完善制度规范。
  3、加强督办力度,提高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办理质量。认真审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建立闭会期间受理代表议案的制度规范。建立主任会议重点督办制度,发挥委员会在督办工作中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提高代表书面意见的解决率。
  4、针对代表履职实际,开展多形式、有实效的培训。继续办好基层代表轮训班、代表履职培训班、预算审查等各种专题培训班。组织开好部分省市人大培训工作研讨会。
  5、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各委员会联系相关行业和领域代表的制度,定期向代表通报情况,定期向代表寄送经济分析等材料,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6、认真贯彻市委14号、16号文件精神,推动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措施。
  7、做好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五、常委会自身建设
  进一步加强常委会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水平。
  1、组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大工作实际加以贯彻,增强执政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以高昂的热情和科学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
  2、认真落实新制定的各项制度,根据需要及时梳理和修订人大工作方面的法规,完善议事程序,健全工作规范。
  3、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与研究,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扩大范围和影响,使这项根本政治制度深入人心;努力形成一批研究成果,用以指导实践。
  4、加强人大机关队伍建设,完善“肯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机制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