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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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暂行规定
宿政办发〔2003〕13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暂行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均衡发展,进一步提升办学档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根据《教育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建立
第一条 市、县(区)两级必须建立教育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改制教育机构的投入。
第二条 市、县(区)分别在财政部门开设教育事业发展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二、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
1.各级财政对改制教育机构改制前的经费投入,列入教育发展资金,并逐年增长,增幅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幅;
2.改制教育机构置换资金,除了用于补缴改制前教育机构所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外,全部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3.社会对教育事业捐助资金中,无捐助方向的均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三、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教育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公办民营、公办民助、股份制等各类改制教育机构的投入;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对办学条件改善和办学质量提高的教育机构进行奖励。奖励范围:
1.新改建扩建校舍达一定规模的教育机构;
2.经国家、省、市级评估验收后获得示范学校、星级学校称号的教育机构;
3.办学成绩突出,当年超额完成招生、升学任务的教育机构;
4.支持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达到一定数量的教育机构。
第五条 凡在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成绩优秀或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的,根据考核排名和表彰级别给予奖励。
四、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改制教育机构各项收费性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自身发展,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平调挪用。
第七条 市、县(区)建立由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成员单位组成的教育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小组,统筹负责奖励项目审查和资金安排。
第八条 奖励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由教育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方案和用款计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审查验收;奖励资金需经教育事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核拨到项目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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