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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从环境伦理的变迁看环境法的发展/秦旭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54:27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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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
——从环境伦理的变迁看环境法的发展

秦旭东


当人类和自然界其它万物被创造出来的时候,创世者没有给大家区分三六九等,因为自然世界是他最为得意的杰作,自然万物(包括人)相生相克,彼此联系,各有所来,各有所终,自然懂得什么是最好,没有其中的哪一个成员可以吃到免费的午餐——这就是所谓的“生态学法则”。一方面,自然万物有机结合,组成一个和谐的、具有健全的演化能力的统一体;另一方面,盖娅女神(古希腊神话中的地球女神)的恩泽惠及万物,万物莫不是作为这共同体的一员而存在、发展的。
作为其中的一员,人类从物竞天择的自然竞争中脱颖而出,他们在自己的理性指引下,不断认识这个世界,同时也开始了征服、控制和占有这个世界的历程。人们以世界的主人自居,视自然界为其所有,尤其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征服运动高歌猛进,然而因此而生的祸患也层出不穷。大自然给了我们几记响亮的耳光,他要具有理性的人类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人类的力量纵使再大,也超不过创造人类的自然的力量(否则能量不守恒了)。他要人类低下高傲的头颅,以一个谦卑者的姿态去追求属于他们自己的幸福。

自然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人类的法律体系里面,说到主体,我们自然地就会想到“人”——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各种团体,当然,还少不了国家。除了实实在在的自然人以外,所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都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其中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是以其财产为基础的,可以说没有前它就没有“人格”,所以公司资不抵债了就要破产,就要从它的“户口簿”(工商登记)上消失(法律术语叫注销)。对于一些基金、财团法人而言,它里面甚至根本就没有人(自然人)的影子,完全是一笔钱财在法律上成其为“人”的。可见,在一定意义上说,财产是可以成为“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那么自然物可以吗?如果小鸟状告某个人或者公司的官司出现,如果一只小猫或者小狗可以继承遗产,如果猴子可以纳税,你一定会觉得这是天方夜谈,荒诞不经,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心目中,法律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包括动物、植物——从来就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是,事情并不完全是这样的,在美国,就曾出现过这些“荒唐事”,尽管对此的社会和学界的议论、纷争不断,但在大自然不断地给傲慢的人类以响亮的耳光之后,一些先进的人们开始了反思,自然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成为一个讨论的课题。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中国古代的论理学中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儒家的“天人合一”、“天人相应|”和“天人和谐”,道家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等等,都蕴涵着浓厚的生态伦理观念。不同的是,西方几千年来的伦理学鲜有环境思想,他们强调“灵性的提升”,重视“彼岸世界”而轻视现实世界。到近代工业革命

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西方人产生了征服自然和万物的雄心,接踵而至的环境问题才引起人们的反思。同时,由于科学技术向宏观方面发展,环境科学揭示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揭示了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给人类以及所有生命形态带来危机的根源,西方人开始思考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伦理道德问题,相应产生了以自然的固有权利为价值观的环境伦理学和生态伦理学。
传统上,人们的头脑里一直是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观念,认为人类是区别于物、高于其它“低等生物”的“高级灵物”,人类具有动物和植物所没有的智慧和灵性,是上帝的宠儿,世界的主人,宇宙的中心,人们的一切思考、行为都是从“人类中心”出发的,关于环境的价值,在一般意义上人们是从人类社会的经济利用角度去考虑的,自然物——不管是千姿百态的植物,还是活泼灵性的动物,它们的价值都只在于其为人们“所有”。所谓所有权,即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自然物在人们的价值体系里面只是客体——主体可以自由摆布的对象。在可以说,在人类征服的力量面前,自然物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人类在以人类利益为本位的伦理观念指引下,以至尊者的姿态自居,试图以自己的意志驾驭自然、改造自然。由此而及的法律制度中,并无现代所谓的环境法。在西方,以罗马法为滥觞的法律制度中,其发达的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就是专门调整人们如何占有支配各种物的法律,所有自然物在人们眼里只是财富。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没有西方那样精密的民法体系,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自然物的地位也大体上也差不多。中外古代法律中有关环境、自然资源方面的内容,只是为保护人们的财产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恩格斯曾有一段经典的论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都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光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了不毛之地,……”自然界的报复在近代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征服步伐的前进也愈演愈烈,工业化、城市化、人口爆炸、资源耗费以及科技的滥用等酿成了无穷的苦果,人们在咀嚼苦涩的同时不断认识着自然有其自主意志,即所谓自然规律。在自然意志面前,人类的力量永远是那么弱小,原来人类再神通广大也跳不出自然的魔咒——人原本就只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由此,近现代伦理学家们头脑里的思想也在转向,动物的权利、自然物的权利、人类对环境的责任等概念逐渐兴起,千百年来的传统人本主义观受到了挑战,新的环境伦理观——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产生。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先驱艾庞兹1894年在其论文《人类于兽类的伦理关系》中论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假说”,批判了基督教《创世行》中记述的人类征服地球的行为。被现代美国人誉为“环境伦理学之父”的A.利奥波德在著作《沙乡年鉴》中提出了土地伦理思想,他指出,个人是一个各种相互影响的部分所组成的共同体的成员,土地伦理就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的地位由征服者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F.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中指出,伦理学应当从认为自然是人类的专有物的思想中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被限定为人类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自然全体的权利。他认为,人类的伦理思想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及动物的支配权开始,

经过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形成“所有的生物(人类、动物、植物、无生命物)之间的平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这些思想的提出尽管还存在一些局限,引起的争议也很大,但是,无疑对人们的观念、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震动和冲击。近代以来,环保主义、绿色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各国的环境立法也逐渐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完善。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以公共卫生和自然资源保护为主,20世纪初叶至60年代以污染防治及生活环境保护为主,70年代以后开始走向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即整合型环境立法。不仅如此,环境立法也日益走向国际化,联合国和其他专门的国际环保组织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也日益从全人类、整个地球的高度认识环境问题。在国际法中,不得进行严重破坏人类环境行为的规范已经上升到国际强行法的高度。

当然,到目前为止,人类的法律体系中自然物基本上还是难于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会有什么突破。当某些人的罪恶行为破坏了小鸟的生存环境,小鸟可以将之告上法庭以求得正义吗?当孤单无助的老人在一只可爱的小狗陪伴下安度晚年后,他能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小狗吗?一只能干的猴子可以出色的完成主人交付的工作而让主人不用另行雇佣劳动力,猴子要不要纳税呢?在美国出现的“荒唐事”中,确实有宠物继承遗产的事例,税务局也确实试图向一只能干的猴子征税,小鸟的官司也确实打上了法庭。特别是小鸟的官司,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人说,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小鸟既无“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谁来代表小鸟打这场官司呢?也有人说,那都是一帮阴险的巫师(律师)为自己捞钱的把戏。
其实,如果要以自然物无“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质疑其“权利能力”,我们可以打一个不太“人道”但却符合“天道”的比方,自然物——至少是有生命的自然物——和植物人、完全失去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物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以维系整个自然的自协调、自演化能力,这是同整体的人类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仅仅从诉讼和法律技术的角度反对自然物的权利是站不住脚的,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权利可以被代理,自然物的权利为什么不可以呢?硬是要追问“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恐怕现有的许多法律制度的根基也要被动摇了。而且,基于利益的一致性,任何一个关心环保、热心公益的人都可以为自然物主张权利。这可能和“公益诉讼”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却更有深刻而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更能够刺激那些狂妄自大而且贪婪无制的人们的头脑。另外,用得着担心律师成为阴险的巫师吗?为主张小鸟的权利打官司所得的赔偿可以用于“小鸟的生活”——去净化空气、治理污水、种植绿树青草,等等,从中获益的也不仅仅是小鸟,难道小鸟的歌唱不会给你到来甜蜜的微笑吗?小鸟要歌唱,人类要吃饭,这里面并不存在根本不可调和的矛盾。当我们的法律走到这种程度的时候,也许我们才可以说:这真的是个文明社会了——不仅是人类的,也是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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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遴选高级检察官。现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和人数

公开遴选的职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数量共10名。其中:侦查监督厅1名、公诉厅1名、反贪污贿赂总局3名、民事行政检察厅1名、控告检察厅1名、铁路运输检察厅1名、法律政策研究室2名。

二、遴选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一般应担任副处级以上检察官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正科级检察官职务;

(三)具有报考职位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具备三年以上与报考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四)副处级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正科级需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

(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正科级需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六)正处级45周岁以下,副处级40周岁以下,正科级38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04年6月1日—6月8日。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考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报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报名表》可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互联网地址:http://www.spp.gov.cn,内网地址:http://10.10.7.177)下载。

2、报考者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遴选资格。

3、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6月1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统计结果,报考者可在6月14日前调整报考职位(限一次)。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各占考试总成绩的40%和60%。

笔试:定于2004年6月20日进行(地点另行通知),笔试采用闭卷方式。通过资格审查者于6月18、19日凭身份证、工作证,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三张,到指定地点(6月1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领取《准考证》。笔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和申论三部分,各占笔试总成绩的30%、30%和40%。

面试:依笔试成绩分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取得面试资格者,填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面试登记表》(可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后到京参加面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五、考察

依考试综合成绩分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遴选人员。

六、体检和公示

委托省级检察院政治部组织遴选人员在当地省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在遴选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三天。

七、办理调任手续

体检合格,公示不影响调任的,办理调动及任职手续。体检不合格或公示中发现有影响调任的问题,可依次递补。个别职位没有合适替补人选的,该职位空缺。

八、有关事项及联系办法

(一)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人员的考试成绩,分别于笔试、面试结束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其他人员的考试成绩通知本人。

(二)与报考职位相关工作经历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

(三)联系办法:

联系人及电话:王炳江(010-62107680)

王维夷(010-62107613)

传真:010-62107683 62107610

电子邮件信箱:wwy@spp.gov.cn

联系地址: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机关干部处(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

邮编:100081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用化名出具的欠条有效吗?


[案情] 2001年,被告黎晓珊到原告李春香的汽车配件店购买配件,欠到原告配件款2760元。2002年2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要货款,被告只给付了60元,另2700元无力偿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故意隐瞒其真实名字,以假名“黎三仔”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了2700元的欠条。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诉至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审理] 吉水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在无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名字向原告出具欠条,其目的并不是延期给付,而是想借此赖帐。尽管被告用“黎三仔”的假名出具欠条,但该欠条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的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示表示,故对此欠条予以认定。法院遂判令被告黎晓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李春香配件款2700元。
[点评] 在一般的简易购销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大多是口头约定交易的方式,在一时无法清结的情况下,也大多是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一些别有用心的就会在上面做文章,通常所见的如“今欠到李师傅货款2000元”中“李师傅”指称不明,易产生纠纷,还有就是本案所指的用家名出具欠条的。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首先应把握其性质,定性为那种纠纷,如本案就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其次要按照合同的有关的原理来解释有关争议的问题,如本案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该给付货款,被告以假名出具欠条,只要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是违背其真实意示表示,该欠条就合法有效,至于其中的某一部分不是很明确,存在瑕疵,并不因此而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再次根据产生争议的来源来确定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本案被告就是故意设置障碍,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对一方以欺诈行为作出的意示,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尽管本案被告出具的欠条的欠款人为“黎三仔”,但该欠条是被告所写,其内容能够反映被告的欠款情况,因而法院认定其欠款人为黎晓珊。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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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96-35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