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36:10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5]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咸宁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名称为“中国咸宁”,是咸宁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对外发布信息、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窗口。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
  第五条 “中国咸宁”网站主要通过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市政府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政府信息和公益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公众营造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门户网站由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各子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中国咸宁”网站根据咸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条 “中国咸宁”网站群内的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网站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科室进行管理, 要安排一名网络信息员负责上网内容的更新和上报。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密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要对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咸宁”网站群的建设包括“中国咸宁”主站、由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一并建设的部门网站和各部门自行建设的子站组成,其中子站的建设要严格依照市政府规定的基础栏目进行建设,并统一在网站的首页页头位置设置相应的“中国咸宁”网站导航栏。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www.xianning.gov.cn,代表咸宁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一并建设的部门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分配为□□□. xianning .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的头个字母组合。
  (三)自行建设的部门子网站必须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xn□□□.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三条 除“中国咸宁”网站准许使用“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字样,我市各部门网站一概注明主办部门名称。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中国咸宁”网站作为咸宁市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必须强化政府信息的发布,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㈠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㈡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㈢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㈣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㈤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㈥招商引资工作动态;
  ㈦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的情况;
  ㈧其他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安全、实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为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严禁涉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上网。各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单位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主网站上承担有栏目更新任务的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更新内容及时发布到网上。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并逐步实现此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体系,密切围绕“政务”和“服务”这两大主题,加大信息采集的深度和广度,努力提高信息服务的“质”与“量”,确保部门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互动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互动性栏目是联系公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渠道,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目前主要有市长信箱、网上调查、部门专题信箱及举报中心等。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大力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对门户网站政务论坛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帖子,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

第五章 网站运行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由公共访问服务器和后台管理服务器组成,其中后台管理服务器只提供绑定IP的授权用户对网站进行信息维护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并按规定配置好相关维护设备和线路,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和变更,应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网站群的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
  第三十条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防范,确保网站安全。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国咸宁”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网站不得与非法的网站、营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子网站的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与“中国咸宁”网站共用平台的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各部门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联系。
  (二)自行建设的部门网站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
  (三)自行建设的部门网站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部门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部门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五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门户网站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六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中国咸宁”内的部门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统计考核,由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月度检查情况、网站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不能及时更新上网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故障,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上信息如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随着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于2004年3月正式启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项目组,在进行充分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完成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制定工作,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校根据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实现新旧考试的平稳过渡,积极推进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工作。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

  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2004年,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四、六级考试)改革是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项目组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和论证,根据《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四、六级考试是为教学服务的标准化考试。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保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使考试最大限度地对大学英语教学产生正面的导向作用,即:通过改革,引导师生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的关系,更合理地使用四、六级考试,使考试更好地为教学服务。考试改革的目标是更准确地测量我国在校大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英语听说能力,以体现社会改革开放对我国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的要求。改革要按照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既有近期改革目标,又有中长期规划。

  二、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措施

  (一)全面改革计分体制和成绩报导方式

  自2005年6月起,面向所有考生,四、六级考试成绩将采用满分为710分的计分体制,不设及格线;成绩报导方式由考试合格证书改为成绩报告单,即考后向每位考生发放成绩报告单,报导内容包括:总分、单项分等;为使学校理解考试分数的含义并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考试测量的结果,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将向学校提供四、六级考试分数的解释。

  (二)考试内容改革

  按照《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修订考试大纲,开发新题型,加大听力理解部分的题量和分值比例,增加快速阅读理解测试,增加非选择性试题的题量和分值比例。试行阶段的四、六级考试内容由四部分构成:听力理解、阅读理解、综合测试和写作测试。听力理解部分的比例提高到35%,其中听力对话占15%,听力短文占20%。听力对话部分包括短对话和长对话的听力理解;听力短文部分包括短文听写和选择题型的短文理解;听力题材选用对话、讲座、广播电视节目等更具真实性的材料。阅读理解部分比例调整为35%,其中仔细阅读部分(Careful Reading)占25%,快速阅读部分(Fast Reading)占10%。仔细阅读部分除测试篇章阅读理解外,还包括对篇章语境中的词汇理解的测试;快速阅读部分测试各种快速阅读技能。综合测试比例为15%,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完型填空或改错,占10%;第二部分为短句问答或翻译,占5%。写作能力测试部分比例为15%,体裁包括议论文、说明文、应用文等。试行阶段四、六级考试各部分测试内容、题型和所占分值比例如下表所示:

试卷构成
测试内容
测试题型
分值比例

第一部分

听力理解
听力对话
短对话
多项选择
35%

长对话
多项选择

听力短文
短文理解
多项选择

短文听写
复合式听写

第二部分

阅读理解
仔细阅读理解
篇章阅读理解
多项选择
35%

篇章词汇理解
选词填空

快速阅读理解
是非判断+句子填空或其他

第三部分

综合测试
完型填空或改错
多项选择
15%

错误辨认并改正

篇章问答或句子翻译
简短回答

中译英

第四部分写作
写作
短文写作
15%



  近期内,四、六级考试口语考试仍将与笔试分开实施,继续采用已经实施了五年的面试型的四、六级口语考试(CET—SET)。同时,考委会将积极研究开发计算机化口语测试,以进一步扩大口语考试规模,推动大学英语口语教学。

  (三)考务管理体制改革

  2005年6月起,教育部考试中心将启用新的四、六级考试报名和考务管理系统,严格认定考生报名资格,加强对考场组织和考风考纪的管理,切实做好考试保密工作。从2006年1月份考试起,逐步将参加考试的考生范围尽可能限制在高等学校内部。有关报名要求等考务管理方面的事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四)改革工作进程

  1.2005年6月的考试内容不变,所有考生仍采用旧题型进行考试。

  2.自2006年1月的考试开始,参加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试点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试行新题型的四级考试,自2006年6月开始以同等方式试行新的六级考试;在此期间,非试点考生仍采用旧题型进行考试。

  3.初步定于2007年1月全面实施改革后的四级考试,2007年6月全面实施改革后的六级考试。

  考委会按照《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制定新的四、六级考试大纲和样题,并将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公布。

  三、四、六级考试中、长期改革规划

  四、六级考试经过17年的发展历程证明,任何一项大规模标准化考试的发展都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国家改革开放对我国大学生的英语交际能力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四、六级考试中长期改革任务仍十分艰巨。考委会将不断研究开发适合四、六级考试的新题型,研究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对教学的后效;同时,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完善考务管理系统,实现四、六级考试网上阅卷(CET-Online Marking),研究计算机化的四、六级考试 (CET-CBT),争取在一定考生范围内或在某种能力测试中实现四、六级机考。

  四、六级考试还将进一步完善其考试系列,更好地适应不同层次学校的需要,更有利于分层管理、分类指导。考委会将根据对目前国内、国际语言测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和分析,制定以中国英语学习者为对象,能与国际接轨的英语语言能力等级量表,以更准确地描述我国大学生的英语能力。同时,研究开发入学水平考试 (CET—Placement Test),用以测量大学生入学时的英语水平,为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提供依据。采用“平均级点分”等统计手段,更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的提高幅度,以调动广大师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此外,还将研究开发高端考试(CET—Advanced Level),用于测试学生是否达到《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中“更高要求”所规定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即能以英语为工具,直接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交流等。

  四、六级考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教师和学生了解改革的目的和举措,并通过教师培训等手段使改革思想融入教学。要密切关注改革后效,跟踪改革对教学所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使四、六级考试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精神,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平台)工作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劳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

  (一)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二)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三)宣传推介费用: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制作宣传册、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用于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二、必备条件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二)劳务服务平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认定;

  (三)劳务服务平台应是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四)劳务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米);

  (五)2010年通过服务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500人(含500人);

  (六)自平台认定至2010年12月底,通过服务平台派出在外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三、支持标准

  (一)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

  (二)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

  (三)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人至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四、审核内容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人数证明;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的证明。

  (六)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报送工作。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及申请文件、《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于2011年9月15日前一并报送至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合作司),逾期不予受理。

  (三)财政部、商务部根据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预算级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劳务服务平台。

  六、管理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对申报平台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材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三)财政部、商务部将对各省(区、市)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省(区、市)的资金审核工作进行审计。

  (四)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将2011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外派劳务市场和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

  七、罚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劳务服务平台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