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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7:45:38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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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15日)
深府〔2006〕254号
  《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力,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具有明显行业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范围内进行,不设置企业申报环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经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

第二章 行业分类及名额确定

  第六条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按产业特点及细分行业进行分类认定,产业类别设置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
  (二)重点新兴产业。
  (三)先进装备制造业。
  (四)优势传统产业。
  (五)服务业。
  第七条 由市贸工局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特征、产业导向、产业发展前景以及民营企业分布状况等,对第六条所列五大类产业进行行业细分,其中《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行业,在我市竞争优势不明显、发展潜力有限的行业,以及民营企业分布较少的行业除外。具体行业细分由市贸工局征求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每两年重审一次。
  第八条 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及产业发展导向确定五大类产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名额,并实行总量控制:
  (一)电子信息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40个。
  (二)重点新兴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
  (三)先进装备制造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
  (四)优势传统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20个。
  (五)服务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0个。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名额限定为100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认定条件,且年销售额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超大型民营企业,作为民营领军骨干标杆企业,纳入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体系,但不占用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既定100家名额。
  按第七条实行行业细分后,由市贸工局按照各细分行业规模以及民营企业分布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细分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具体认定名额,并征求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每两年重审一次。
  第九条 各行业规模数据由市统计局提供,以认定当年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市统计局没有该行业规模数据的,由相关行业协会提供参考数据。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分单项条件认定和综合评分认定两种方式,分别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居所在行业的前20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直接依次认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一)中国电子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二)拥有经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拥有基础性发明、原始性创新或关键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
  (五)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
  (六)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七)其他市政府认为特别优秀的企业。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工业类民营企业,按企业销售收入分行业进行排名,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各细分行业认定名额的2倍比例划定入围企业,对入围企业按如下办法综合评分,按得分排名依次认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一)年销售收入排第一的入围企业记30分,其他入围企业在30分基础上依次减2分计算其得分。
  (二)过去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排名第一的入围企业记30分,其他入围企业在30分基础上依次减2分计算其得分。
  (三)在认定前三年之内获得省部级技术发明奖、解放军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记15分、二等奖记10分、三等奖记5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记分)。
  (四)拥有经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记10分,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记10分。
  (五)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记10分,市高新技术企业记5分。
  (六)牵头制定现行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分别记15分、10分、5分、3分。
  (七)在认定前五年之内承担国内外标准组织专业TC/SC秘书处及WG召集人企业分别记20分、15分、10分(TC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C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WG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八)在认定前六年之内获得广东专利金奖记15分,广东专利优秀奖记10分。
  (九)获得20项以上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者10项以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记30分;获得10项以上20项以下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者5项以上10项以下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记20分;获得10项以下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者5项以下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记10分。
  (十)获得军工资质认证并取得国家部委级国防重点项目记15分。
  (十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记15分;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记5分;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称号记2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称号的不重复记分,按最高层次称号记分)。
  (十二)上市公司记15分;完成上市辅导期的企业记5分。
  (十三)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记1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记2分;获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记3分。
  (十四)软件企业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称号记10分;获得CMM5认证记10分,CMM4认证记8分,CMM3认证记6分,CMM2认证记4分;拥有30项以上软件著作权记15分;拥有20项以上30项以下软件著作权记10分;拥有10项以上20项以下软件著作权记5分。
  (十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获得AAA个人信用评级的记5分。
  将入围企业以上各项记分相加,按总分排名在市政府确定的细分行业认定名额范围内的企业,依次认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服务业类民营企业,按营业收入排名在市政府确定的细分行业认定名额范围内,依次认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一条的企业排名优先于符合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企业。
  第十五条 年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等指标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年报数据为准;专利数及相关认定以知识产权局提供资料为准;科技类奖项以市科技信息局提供资料为准;其他认定标准涉及的相关数据及资质等由有关部门提供或由企业提供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按如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行业分类和名额确定。按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报市政府确定参与认定的行业及名额。
  (二)社会公告。在新闻媒体或市贸工局网站上发布认定工作的公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三)初步审核。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第三章认定标准按规定渠道收集数据和资料,对民营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并拟定名单。
  (四)部门核查。由市贸工局将企业名单分送我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如确认企业在认定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认定: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征信咨询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深圳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社会公示。将通过部门核查的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或市贸工局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剔除该企业。
  (六)正式认定。经市贸工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即认定为“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通过政府公报形式正式对外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经认定的企业纳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如发现经认定的企业存在第十六条第四款所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格。认定工作间隔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将符合第十一条认定标准的企业补充认定为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不受第八条的名额限制。
  第十八条 提供数据或确认资格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对其数据或资格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认定的民营企业应根据认定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资料,认定部门有权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认定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监察。当事企业如对认定操作过程持有异议,可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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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须知;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2007年12月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含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
┌──┬─────────────┬─────┬─────┬──────┬────┐
│序号│ 规章名称 │ 公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备注 │清理结果│
├──┼─────────────┼─────┼─────┼──────┼────┤
│ 1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1988.4.25 │1988.4.25 │ 齐政发 │ │
│ │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 │ │ [1988]37号 │ │
├──┼─────────────┼─────┼─────┼──────┼────┤
│ 2 │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 │1991.8.15 │ 1991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 │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1992.12.18│ 1992年 │ │
│ │ │ │ │市政府6号令 │ │
├──┼─────────────┼─────┼─────┼──────┼────┤
│ 4 │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1992.12.18│1992.12.18│ 1992年 │ │
│ │办法 │ │ │市政府9令号 │ │
├──┼─────────────┼─────┼─────┼──────┼────┤
│ │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 │ │ 1992年 │ │
│ 5 │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1992.12.18│1992.12.18│市政府7号令 │ │
│ │的暂行规定》细则 │ │ │ │ │
├──┼─────────────┼─────┼─────┼──────┼────┤
│ 6 │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 │ 1993.1.9 │1993.1.20 │ 1993年 │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7 │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1993.7.28 │ 1993.8.1 │ 1993年 │ │
│ │规定 │ │ │市政府5号令 │ │
├──┼─────────────┼─────┼─────┼──────┼────┤
│ 8 │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 │1993.11.4 │1993.11.4 │ 1993年 │ │
│ │ │ │ │市政府9号令 │ │
├──┼─────────────┼─────┼─────┼──────┼────┤
│ 9 │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1993.11.15│1993.12.1 │ 1993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0号令│ │
├──┼─────────────┼─────┼─────┼──────┼────┤
│ 10 │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 │1996.4.20 │ 1996年 │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11 │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1997.3.15 │1997.3.15 │ 1997年 │ │
│ │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2 │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 1997.5.16│1997.5.16 │ 1997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13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 │1998.2.19 │ 1998年 │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4 │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98.10.5 │1998.10.5 │ 1998年 │ │
│ │法 │ │ │市政府6号令 │ │
├──┼─────────────┼─────┼─────┼──────┼────┤
│ 15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 1999.8.9 │ 1999.9.1 │ 1999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16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 │1999.9.15 │ 1999年 │ │
│ │ │ │ │市政府5号令 │ │
├──┼─────────────┼─────┼─────┼──────┼────┤
│ 17 │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2001.1.12 │2001.1.12 │ 2001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8 │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2001.1.20 │2001.1.20 │ 2001年 │ │
│ │控制管理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
├──┼─────────────┼─────┼─────┼──────┼────┤
│ 19 │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2001.7.25 │2001.7.25 │ 2001年 │ │
│ │收管理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
│ 20 │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2001.9.14 │2001.10.10│ 2001年 │ │
│ │规定 │ │ │市政府5号令 │ │
├──┼─────────────┼─────┼─────┼──────┼────┤
│ 21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 │2001.9.14 │ 2001年 │ │
│ │ │ │ │市政府6号令 │ │
├──┼─────────────┼─────┼─────┼──────┼────┤
│ 22 │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2001.12.7 │2001.12.7 │ 2001年 │ │
│ │育制度实施办法 │ │ │市政府8号令 │ │
├──┼─────────────┼─────┼─────┼──────┼────┤
│ 23 │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2002.6.12 │2002.7.12 │ 2002年 │ │
│ │定 │ │ │市政府5号令 │ │
├──┼─────────────┼─────┼─────┼──────┼────┤
│ 24 │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2002.7.1 │ 2002.8.1 │ 2002年 │ │
│ │ │ │ │市政府6号令 │ │
├──┼─────────────┼─────┼─────┼──────┼────┤
│ 25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2003.1.29 │ 2003.3.1 │ 2003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 │ │ 2003年 │ │
│ 26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 2003.9.1 │2003.10.1 │市政府2号令 │ │
│ │者办法 │ │ │ │ │
├──┼─────────────┼─────┼─────┼──────┼────┤
│ 27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2003.9.26 │2003.10.26│ 2003年 │ │
│ │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28 │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2004.2.16 │2004.3.16 │ 2004年 │ │
│ │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 │ │ │市政府2号令 │ │
├──┼─────────────┼─────┼─────┼──────┼────┤
│ 29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2004.3.25 │2004.12.31│ 2004年 │ │
│ │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0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3.9 │ 2005.4.9 │ 2005年 │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31 │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 │2005.7.23 │ 2005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2 │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5.11.16│2005.12.16│ 2005年 │ │
│ │应急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
│ 33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2006.3.10 │2006.4.10 │ 2006年 │ │
│ │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 │ │市政府1号令 │ │
├──┼─────────────┼─────┼─────┼──────┼────┤
│ 34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35 │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6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
│ 37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就业办法 │ │ │市政府5号令 │ │
├──┼─────────────┼─────┼─────┼──────┼────┤
│ 38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2006.11.13│2006.12.13│ 2006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6号令 │ │
├──┼─────────────┼─────┼─────┼──────┼────┤
│ 39 │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1990.4.17 │ 1990.5.1 │ 1990年 │个别条款│
│ │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 │ │市政府5号令 │ 待修改 │
├──┼─────────────┼─────┼─────┼──────┼────┤
│ 40 │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1991.8.15 │1991.8.15 │ 1991年 │个别条款│
│ │证管理办法 │ │ │市政府5号令 │ 待修改 │
├──┼─────────────┼─────┼─────┼──────┼────┤
│ 41 │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 │ 1993.8.1 │ 1993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4号令 │ 待修改 │
├──┼─────────────┼─────┼─────┼──────┼────┤
│ 42 │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1994.6.22 │ 1994.7.1 │ 1994年 │个别条款│
│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待修改 │
├──┼─────────────┼─────┼─────┼──────┼────┤
│ 43 │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 │1995.5.18 │ 1995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44 │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 │ 1996.6.1 │ 1996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45 │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 │1996.7.17 │ 1996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4号令 │ 待修改 │
├──┼─────────────┼─────┼─────┼──────┼────┤
│ 46 │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1998.2.28 │ 1998.4.1 │ 1998年 │个别条款│
│ │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47 │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 │1998.10.1 │ 1998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5号令 │ 待修改 │
├──┼─────────────┼─────┼─────┼──────┼────┤
│ 48 │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1998.11.5 │1998.11.5 │ 1998年 │个别条款│
│ │程管理办法 │ │ │市政府7号令 │ 待修改 │
├──┼─────────────┼─────┼─────┼──────┼────┤
│ 49 │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1999.6.2 │ 1999.7.1 │ 1999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1号令 │ 待修改 │
├──┼─────────────┼─────┼─────┼──────┼────┤
│ 50 │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1999.9.24 │1999.9.24 │ 1999年 │个别条款│
│ │设管理办法 │ │ │市政府6号令 │ 待修改 │
├──┼─────────────┼─────┼─────┼──────┼────┤
│ 51 │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1999.11.5 │1999.11.5 │ 1999年 │个别条款│
│ │试行办法 │ │ │市政府9号令 │ 待修改 │
├──┼─────────────┼─────┼─────┼──────┼────┤
│ 52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1999.11.5 │1999.11.5 │ 1999年 │个别条款│
│ │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 │市政府7号令 │ 待修改 │
├──┼─────────────┼─────┼─────┼──────┼────┤
│ 53 │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1999.11.5 │1999.11.5 │ 1999年 │个别条款│
│ │管理暂行办法 │ │ │市政府8号令 │ 待修改 │
├──┼─────────────┼─────┼─────┼──────┼────┤
│ 54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1999.11.18│1999.11.18│ 1999年 │个别条款│
│ │暂行办法 │ │ │市政府10号令│ 待修改 │
├──┼─────────────┼─────┼─────┼──────┼────┤
│ 55 │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 2000.7.5 │ 2000.7.5 │ 2000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1号令 │ 待修改 │
├──┼─────────────┼─────┼─────┼──────┼────┤
│ 56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2000.12.6 │2000.12.6 │ 2000年 │个别条款│
│ │督管理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57 │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2001.1.20 │2001.1.20 │ 2001年 │个别条款│
│ │理办法 │ │ │市政府2号令 │ 待修改 │
├──┼─────────────┼─────┼─────┼──────┼────┤
│ 58 │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2002.5.21 │2002.6.21 │ 2002年 │个别条款│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59 │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2002.10.21│2002.11.21│ 2002年 │个别条款│
│ │法 │ │ │市政府7号令 │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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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和失效的规章
┌──┬─────────────┬─────┬─────┬──────┬────┐
│序号│ 规章名称 │ 公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备注 │清理结果│
├──┼─────────────┼─────┼─────┼──────┼────┤
│ 1 │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1987.8.27 │1987.8.27 │ 齐政发 │ 废止 │
│ │暂行办法 │ │ │ [1987]56号 │ │
├──┼─────────────┼─────┼─────┼──────┼────┤
│ 2 │齐齐哈尔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1988.4.10 │1988.4.10 │ 齐政发 │ 废止 │
│ │管理暂行办法 │ │ │ [1988]24号 │ │
├──┼─────────────┼─────┼─────┼──────┼────┤
│ 3 │齐齐哈尔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 1989.9.3 │ 1989.9.3 │ 1989年 │ 废止 │
│ │定 │ │ │市政府11号令│ │
├──┼─────────────┼─────┼─────┼──────┼────┤
│ 4 │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1994.1.7 │ 1994.1.7 │ 1994年 │ 废止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5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8.2.19 │ 1998.5.1 │ 1998年 │ 废止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6 │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1999.8.30 │1999.8.30 │ 1999年 │ 废止 │
│ │市民族工作条例》细则 │ │ │市政府4号令 │ │
├──┼─────────────┼─────┼─────┼──────┼────┤
│ 7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2000.7.28 │2000.7.28 │ 2000年 │ 废止 │
│ │规定 │ │ │市政府2号令 │ │
├──┼─────────────┼─────┼─────┼──────┼────┤
│ 8 │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1990.4.17 │ 1990.5.1 │ 1990年 │ 废止 │
│ │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 │ │市政府1号令 │ │
├──┼─────────────┼─────┼─────┼──────┼────┤
│ 9 │齐齐哈尔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7.5.9 │1997.5.10 │ 1997年 │ 废止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10 │齐齐哈尔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2002.6.21 │2002.7.21 │ 2002年 │ 废止 │
│ │制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
│ 11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 2005.2.6 │ 2005.3.6 │ 2005年 │ 废止 │
│ │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2 │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1988.10.25│1988.10.25│ 齐政发 │ 失效 │
│ │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 │ │ [1988]89号 │ │
├──┼─────────────┼─────┼─────┼──────┼────┤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 │ │ 齐政发 │ │
│ 13 │监察对象立案、处分的审批权│1989.6.17 │1989.6.17 │ [1989]39号 │ 失效 │
│ │限和实施程序的暂行规定 │ │ │ │ │
├──┼─────────────┼─────┼─────┼──────┼────┤
│ 14 │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1990.4.17 │ 1990.5.1 │ 1990年 │ 失效 │
│ │企业的暂行规定 │ │ │市政府4号令 │ │
├──┼─────────────┼─────┼─────┼──────┼────┤
│ 15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2.7.31 │ 1992.8.1 │ 1992年 │ 失效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6 │齐齐哈尔市个体客运出租机动│1993.12.29│ 1994.1.1 │ 1994年 │ 失效 │
│ │三轮车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7 │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1994.10.18│1994.10.18│ 1994年 │ 失效 │
│ │规定 │ │ │市政府8号令 │ │
├──┼─────────────┼─────┼─────┼──────┼────┤
│ 18 │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1998.5.19 │1998.5.19 │ 1998年 │ 失效 │
│ │规定 │ │ │市政府4号令 │ │
├──┼─────────────┼─────┼─────┼──────┼────┤
│ 19 │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2001.10.10│2001.10.10│ 2001年 │ 失效 │
│ │理办法 │ │ │市政府7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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