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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09:58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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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6〕3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实现风电产业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要包括风能资源勘查测量、风电发展规划、风能资源详查、项目开发利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和技术归口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全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能资源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将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积极推动风能资源市场的建立和有序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风能资源的开发和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风能资源勘查。自治区风能资源勘查分普查和详查两个阶段。
  风能资源普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内蒙古气象科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内风能资源普查及评价工作,内蒙古气象科研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区内风能资源普查评价成果。普查及评价成果将作为编制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的依据。
  风能资源详查。风电项目法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风电发展规划,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工作,详查成果应作为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六条 风能资源配置。自治区风能资源配置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内风能资源丰富区(Ⅰ级)、较丰富区(Ⅱ级)和可利用区(Ⅲ级),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风能资源欠缺区(Ⅳ级),由盟市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 风能资源优先配置原则。在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优先对在我区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风电项目配套建设火电项目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直接向区外销售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第八条 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风能资源测量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计量标准。
  第九条 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符合环保、气象、林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风电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为保证自治区风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符合自治区风电产业发展需要的风电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全区风电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本地区风能资源欠缺区(Ⅳ级)的风电发展规划,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百万千瓦级风电场规划的前期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衔接和上报工作,争取国家在我区建设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


第四章 风电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法人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此项工作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和上报风电项目的依据。
  第十五条 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拟按照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的风电项目和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必须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除本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5万千瓦及以上的并网风电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5万千瓦以下的并网风电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上报风电项目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要做好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等工作,报有关部门审查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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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超标准排放污物实行收费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对超标准排放污物实行收费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6月26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81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章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以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任何排污单位都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治理污染的责
任。
本省境内凡排放污物超过国家颁发的现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所有单位,均按其超标准倍数、数量和性质,收取排污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条 超标准排放污水收费标准和测定污水浓度的采样地点见附表。如污水中同时含有多种污物时,以超标准最高的一种为收费依据。
第四条 排放含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氯气、氟化物、氮氧化物、苯等废气,每万立方米超标准收费标准是:十倍以下收八元;十倍至五十倍收二十五元;五十倍以上收四十元。
排放工业粉尘超标准的,每公斤收费三分。
工业、民用窑炉没有消烟除尘装置冒黑烟的,每烧一吨煤收费二元,每烧一吨油收费四元。已有消烟除尘装置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者,酌情核减收费。
第五条 工业废渣无堆放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般废渣每立方米月收费六元,剧毒废渣每立方米月收费十五元。废渣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自然水体。
第六条 凡是1981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项目,因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投产后排污超标准者;已有“三废”治理设施,不运行、不维修、不发挥效益,继续污染环境者;用稀释、渗漏、漫流等方式排污者;直接向饮用水源区、风景游览区、水产养殖场、自然保护区、城
市居民区排污者;申报排污情况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者,均按一至五倍增收排污费。

第七条 凡有治理设施,并发挥了效益,排污数量或浓度显著降低,但因国内治理技术的限制,经过努力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者;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计划和措施,并已开工治理某种污染物,在限期内能达到排放标准者;因政策性亏损而无力照章缴纳排污费又积极采取治理措施者
,应由排污单位提出报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地(市)环保部门核实批准,可酌情减收或缓收排污费。
第八条 企业支付的排污费,全民所有制企业百分之八十摊入成本,百分之二十由企业基金支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列支。因污染事故造成的罚款,均从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排污费和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第九条 排污数据及其变动情况,排污单位按环保部门的排污收费登记表,如实报送,以环保部门核实的为准。监测方法由省环保局统一规定。县(市)属单位(包括县以下单位),由县(市)环保部门核准后发出收费通知书;地(市)属单位(包括地、市属以上的单位),由地(市
)环保部门核准后发出收费通知书。排污单位接到收费通知书后,应按月向开户银行交款,到期不交者,开户银行按当地环保部门通知书划拨。排污单位对缴费额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反映或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章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排污费和污染事故罚款归财政预算外收入,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排污费由开户银行开列环境保护专户存储。从全民所有制单位收得的排污费,上交省财政统一管理;从集体所有制单位收得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管理。此项资金百分之九十五作为老
企业污染防治的补助,百分之五由财政部门留给当地环保部门,作为环保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和环保事业经费的补助。
第十一条 治理项目的补助,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地(市)环保部门,地(市)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计委、经委、建委、财政部门审查,综合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会同省计委、经委、建委、财政厅共同审定,由省计委列入年度计划,按排污单位隶属关系下达。集体所有制单位按
隶属关系,由当地环保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并下达。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收得的款项,互不占用。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企业积极治理“三废”,搞好文明生产,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在污染防治工作中,创造新工艺、新技术,经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财政厅闽财企〔1979〕067号《关于工业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来源和奖励政策的通知》执行。
综合利用项目的确定及其留成利润的使用,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各级环保部门还要分别不同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治理。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民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重大损失的单位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各地、市现行的超标准排放污物的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超标准排放污水收费标准
━━━━━━━━━━┳━━━┳━━━┳━━━┳━━━┳━━━━━━━
超 ┃ 三 ┃ 三 ┃十 五┃ 五 ┃
收费金额 标 ┃ 倍 ┃ 倍 ┃倍 ┃ 十 ┃
(元/吨) 倍 ┃ 以 ┃ 至 ┃以 十┃ 倍 ┃污水采样地点
数 ┃ 下 ┃ 十 ┃上 ┃ 以 ┃
含污物种类 ┃ ┃ 倍 ┃至 倍┃ 上 ┃
━━━━━━━━━━╋━━━╋━━━╋━━━╋━━━╋━━━━━━━
汞、镉、铅、砷及 ┃ ┃ ┃ ┃ ┃ 在车间或处理
其无机化合物,六价 ┃0.08 ┃0.12 ┃0.25 ┃0.50 ┃ 设备排出口测
铬化合物 ┃ ┃ ┃ ┃ ┃ 定
━━━━━━━━━━╋━━━╋━━━╋━━━╋━━━╋━━━━━━━
铜、锌及其化合物、┃ ┃ ┃ ┃ ┃
硫化物、挥发性酚、 ┃ ┃ ┃ ┃ ┃
氰化物、有机磷、石 ┃0.04 ┃ 0.06 ┃0.12 ┃0.20 ┃ 在单位排污口
油类、硝基苯类、苯 ┃ ┃ ┃ ┃ ┃ 测定
胺类、氟的无机化合 ┃ ┃ ┃ ┃ ┃
物 ┃ ┃ ┃ ┃ ┃
━━━━━━━━━━╋━━━╋━━━╋━━━╋━━━╋━━━━━━━
悬浮物、生化需氧 ┃0.02 ┃0.05 ┃0.08 ┃0.10 ┃ 在单位排污口
量、化学耗氧量 ┃ ┃ ┃ ┃ ┃ 测定
━━━━━━━━━━╋━━━┻━━━┻━━━┻━━━╋━━━━━━━
┃在6~5或9~10之间收0.04 ┃ 在单位排污口
酸、碱(PH值) ┃在5~4或10~11之间收0.06 ┃测定
┃在4以下或11以上收0.08 ┃
━━━━━━━━━━┻━━━━━━━━━━━━━━━┻━━━━━━━



1981年7月3日

关于深入开展2011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深入开展2011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切实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持续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深入开展“2011红盾护农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1年是我国农业发展形势异常严峻、情况异常复杂的一年,夺取农业丰收、促进农民收入增长面临着很多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保持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在高基数上继续前行,进一步实现农产品供给和市场价格在高变数中保持稳定,任务十分艰巨,工作非常繁重。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提升农资质量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农业丰收的重要保障。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篇布局之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牢固树立“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更加自觉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提高对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红盾护农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准备,把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作为应对当前南方低温和北方干旱等不利气候影响的重要手段,按照监管与服务、发展、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在红盾护农工作中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五个更加”,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能,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时特点,认真研究制定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要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主产区、农资主销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作为检查重点;要突出重点品种,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作为检查重点;要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查处重点;要突出重点农时,结合春耕、夏播和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认真组织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红盾护农保夏播”、“红盾护农保秋种”三次专项执法行动,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加强市场巡查,狠抓案件查处,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保障农资消费安全。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书面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今年上半年,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红盾护农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合理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足职能,以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市场巡查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流程规范、程序合法、结果客观。要注重发挥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把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实现结果共享,要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及时发布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切实保证农民群众用上合格的农资。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是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农资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要推动农资经营者全面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实现农资商品可追溯监管。要与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引导农资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履行质量承诺、严把农资质量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五、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各地要以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执法行为。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要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变执法理念,将监管执法重心由事后处罚转移到事前规范、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上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办案程序规范。要按照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红盾护农行动中综合运用教育、调解、建议、提示、规劝、警示等手段,积极探索普遍指导、重点指导和典型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牢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

  六、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农资市场信息化监管平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快农资市场监管软件的试点和运用,积极推进农资市场信息化监管工作。要通过农资市场监管软件,公布农资商品质量状况,通报农资违法案件,发布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推动监管方式转变和业务流程再造,促进区域之间、条线之间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各地要加强沟通协作,实现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汇总和分析应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实现农资市场监管软件的全面运用,实现省局、地市局、县局和工商所四级联网、信息共享和分析运用,及时发现问题,发布警示信息,开展专项执法,提高农资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2010年已经开展农资市场监管软件试点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已有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整体推进有关工作,力争实现全面运用。试点结束后,总局将在全国推广运用该软件。

  七、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加强与农业、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要按照《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和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做到执法不越位、监管不缺位。

    各省级工商局、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要分别于4月30日、11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小结和全年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总结。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