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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1:25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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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6〕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留学人才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对象主要是:我市急需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的海外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者;在国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其他本市产业发展急需者。

  第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城创业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相关条件,分别进入我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担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五)接受本市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六)来本市讲学、咨询、开展多种形式学术交流活动;

  (七)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用人单位开发培养人才;

  (八)到本市驻境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其他形式的创业服务。

  第四条 晋城市人事局是出国留学人员来晋城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留学人员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证、手续办理、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海外留学人才受聘于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海外留学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经批准可以免试,由各用人单位直接聘用。

  第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职称管理部门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按程序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才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八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城从事科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设备和配备助手。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才在晋城工作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给予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 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

  第十条 对来晋城定居、长期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本人购置商品房的,用人单位可以一次性给予两院院士不少于15万元安家补助费,博士不少于6万元安家补助费,硕士不少于3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十六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才进入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享受开发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来我市创业服务的海外留学人才,可以申报本市设立的优秀人才方面的各项奖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对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使用、管理、服务等项工作,并与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才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借读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安排在省级示范学校就读,收费按统招生对待。其子女升学时,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新上高新技术项目,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财政按其实现所得税地方留成和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的10%买行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

  第十四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25%,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来晋城兴办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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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号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号(联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五、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六、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查验能够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者韩国,但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不是美国或者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1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9fj1.tif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9fj2.doc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调整和理顺财源建设工作思路,提高政府财源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县经济发展,壮大地方财政经济实力,在总结县级财源建设、发展农林特产重点县、财政综合实力“十强县”等财源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充分认识财源建设的现状和面临的新形势
1.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在县级财源建设、发展农林特产重点县、财政综合实力“十强县”等财源建设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地县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但应该看到,我省大部分地县财政依然非常困难,后续财源乏力,现有的财源项
目质量和效益较低,一些财源建设项目经受自然灾害和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差,特困县财源建设基础相当薄弱,财政自给水平十分低下。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政府职能和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性领域和竞争性领域。政府主要通过运用财政经济杠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
、个人增加对财源建设的资金投入。
3.现行财源建设工作的一些做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财源建设工作的要求。政府直接参与财源建设的项目决策和资金投入,政企不分,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产权不明晰,国有资本金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难以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进行资产重组,存量资产不能实现优
化配置;现有财源建设资金一方面总量不足,投入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多头管理、投入分散、形不成整体效益等等,严重制约我省财源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明确财源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重点
4.财源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壮大地方经济实力,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加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效益优先、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贴息、垫息、借款
、社会中介机构担保、以奖代补、税收返还等方式,建立集中使用、滚动发展的财源建设资金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财源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夯实地县财政经济基础。
5.财源建设的预期目标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基本同步;到2002年,大部分地县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财政赤字得到有效控制,困难地县财政状况明显好转。
6.突出扶优扶强,支持企业挖潜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扶持有市场、有效益的地方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生产,促进优势企业和小而精、小而专的企业“小巨人”发展。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地县国有中小企业改革,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拍卖、租赁等形式,促进所有制、地区、
行业之间资产、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联合,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平。发挥比较优势,发展区域经济,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促进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培育名、优、特、新等高附加值、高商品率、高利税率的产业和产品生产发
展。
三、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财源建设工作上新台阶
7.建立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目前用于财源建设的各类资金要统一纳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与财源建设相关的各类专项资金要注意向财源建设项目倾斜,逐步增加财源建设投入总量。为保持财源建设工作的连续性,“九五”期间已签订责任书的各类财源建设
项目可继续执行,但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方式要适当进行调整。
(1)现有可用于财源建设的各类资金,要改变按部门和所有制划分、分散管理的传统做法,坚持“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择优选项、提高整体效益”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财源建设。
(2)从今年起3年内,省属企业按国家规定税率缴纳的所得税中,超过所得税应税所得额15%部分,由省财政集中用于扶持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生产。
(3)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各类经济组织的补贴、退税、税收返还等资金,一律转作国家资本金,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经营单位负责监管,并依法参与参股经济组织的收益分成。从参股经济组织收取的各项经营性收益,全部用于支持财源建设。
(4)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和目前由各部门管理预算内各类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后,除部分用于建立预算周转金、弥补财政赤字和经费不足外,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集中用于财源建设。
(5)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地方财源建设工作的支持,争取的各类可用于财源建设的资金,统一由各级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增加政府对财源建设的支持力度。
8.财源建设项目实行上报审查备案制。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大信贷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地县财源建设工作。地县财源建设项目由地县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应聘请专家参与评估。经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准
予贷款并出具贷款承诺书的,由地县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编制财源建设计划,上报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由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对口限期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提交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的财源建设计划由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各地,并按规定给予部分
资金借款、贴息、垫息。借款、垫息资金由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承借承还。
9.借款、垫息、贴息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需改变用途的,应按第8条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否则,由省财政予以收回。借款使用情况、投入项目情况由各地每半年向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借款、贴息、垫息到位、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积极落实好中央和省上出台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民族地区企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等有关财源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11.对连续3年税收增长在10%以上的不同所有制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考核确认后,按照税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和奖励有功人员。
12.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地州市范围的财源建设项目(除特困县项目外)主要通过借款方式帮助其解决临时性的财源建设资金困难,资金具体投入方式由地州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确定,项目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上报审查备案制。
13.加大对特困县财源建设的扶持力度。按照财政经济发展综合指标,在全省范围内选择20多个特困县,筹集资金,重点予以扶持。对特困县投资少、收效快的项目,按第8条规定审核确认后,给予部分资金借款;对投入较大、建设工期较长,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影响较大的特困
县财源建设项目,按第8条规定申报确认后,给予银行贷款部分1-3年贴息、垫息或部分资金借款。借款期限暂定3年。对项目按期完成,连续二年实现地方税收增幅超过10%的,由县财政给予增加额10%的奖励。省级给予借款扶持的特困县,以借款之年为基期年计算,第四年县级
地方税收收入与基期年相比,年均递增10%以上的,按借款额的20%给予财力奖励;在此基础上,地方税收收入增幅每增加5个百分点,相应按借款额增加10%的财力奖励。
14.对完成当年“三保一挂”责任目标的地州市和经考核确认的财政综合实力“十强县”,按照当年激励机制规定,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应重点用于当地财源建设。
15.加强领导,确保财源建设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对全省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省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全省财源建设的方向和重点,制定全省财源建设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政策措施,审定地县财源建设计划,统一调度重大财源建设项目的资金。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财源建设日常工作。各地要按照新形势的要求,调整财源建设思路和规划,完善管理措施,充实和加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