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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19:55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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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白政发〔2007〕10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对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价格。
(三)拆迁有证浮房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房屋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均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中规定执行。
(四)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俱全)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补偿。
(五)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六)下列情况须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经评估机构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房屋实际结构和产权证照标注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实际结构补偿安置。
2.被拆迁房屋是一次性建成的(指初始建成的房屋,不含后搭、接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经鉴定委员会测绘、鉴定,按实际面积补偿安置。
3.被拆迁房屋无产权证照、位置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且有人居住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一)项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地下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且具备居住条件(有水、电、采暖等设施)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否则不予补偿。
(七)拆迁期间,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有剩余面积未安置的,不允许买卖或赠予,拆迁人应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办理入户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八)果树补偿标准为:6年(含6年)以上生的,每棵补偿50元;3年至6年(含3年)年生的,每棵补偿20元;3年以下生的,每棵补偿10元。
(九)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含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设标准按白城市棚户区回迁楼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框架结构非住宅房屋的,应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框架结构房屋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层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的,被拆迁人应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层高在2.7米以上的,被拆迁人除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外,层高每增加10厘米每平方米还应交纳100元。
(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按原面积5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下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包括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房屋计算的面积)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下(含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与被拆迁人应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房屋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回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面积超过3%部分房价款按建筑成本返还被拆迁人。
(四)拆迁有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五)非住宅调换住宅房屋: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房屋(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房屋在《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定说明书》“附表八:道路现状一览表”中规定道路的两侧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但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正在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2平方米住宅;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3平方米住宅。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浮房,每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住宅。
(六)非住宅调换商业用房:
1.调换单层:
砖混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8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72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7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75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50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45平方米。
砖木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10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65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9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68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45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调换每平方米0.40平方米。
其它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12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58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11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62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40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35平方米。2.调换多层:砖混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400元,或每平方米按0.84平方米安置;产权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3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88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60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55平方米。
砖木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6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76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5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80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55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50平方米。
其它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8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68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7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72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50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45平方米。
(七)拆迁任何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六层作为安置用房,不结算楼层差价;拆迁砖混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三、四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20元,选择一、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10元;拆迁砖瓦、砖平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三、四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30元,选择一、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20元;拆迁其它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三、四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40元,选择一、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30元。被拆迁的房屋结构以主房结构为准。
(八)安置地点由政府有关部门按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规划建设的回迁房屋统一安置。
(九)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搬家费、过渡费、停业补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地下室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第八条 有证房屋的门斗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可按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同结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的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 拆迁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工企单位的房屋,按《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企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偿安置。
第十条 拆迁公告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为拆迁政策宣传阶段,第六日起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一天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为同一个序号,同一天搬家交房为同一个序号。拆迁实施单位要对序号予以公示。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分配:被拆迁人按签定协议序号与搬家交房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在协议签定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 选择同一户型序号相同的,采取抓阄的方式分配。
第十一条 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拆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连接(搭、接)的房屋不予补偿。
主浮房连接(搭、接)部分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对棚户区低保户的拆迁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被拆迁低保户房屋面积与附属建筑(按第七条第(二)项计算面积后)之和小于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免收合理增加面积部分费用,享有全部产权,该房屋自回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被拆迁低保户无能力购买合理增加面积部分的,合理增加面积部分可确认为公有财产,居民回迁后按政策规定交纳租金。
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一)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必须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按季度发放,超过规定回迁时间的,按白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政策执行。(二)拆迁期间,同一房屋且只有一个产权证照的,不予以分户。(三)被拆迁人长期居住2年以上(含2年)的、具有独立居住条件(居室、厨房、电、水表、采暖设施俱全)、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含18平方米)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经调查核实在别处无住房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按36平方米房屋安置,每平方米交纳700元建设费用,享有全部产权,该房屋自回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调查核实长期在此居住、别处无住房、不具备上述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按36平方米房屋安置,每平方米交纳800元建设费用,享有全部产权,该房屋自回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出租、转让、堆放杂物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四)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白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白政发〔20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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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设节能建筑和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材料、产品、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设计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九条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能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能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篇。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篇。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并单列节能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并出具设计图纸。涉及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方案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的专项篇章。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大纲应当设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理的专项篇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销售或者交付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状况以及使用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装修、维护、改造建筑物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物能源消耗统计办法,按照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对建筑物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节能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对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超过《办法》规定建设标准的,要修改设计,降低建设标准。情况特殊不能修改设计的,要按项目审批权限写明情况报审批行备案,多余面积
不得自用。已竣工使用的项目也要按《办法》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妥善处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自文到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控制和压缩在建规模,加强对基建投资总量及结构的调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是指系统内各种建筑物的购建,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单身宿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以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送审,两级审批的办法,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项目的控制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项目所在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负责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工作部门,其管理资格必须与所管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适应。日常工作中除接受所在行的领导外,还必须接受和服从同级和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行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一),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经上级行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2.受自然灾害影响,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3.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的;
4.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5.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有足够的财务承受能力,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动态投资回收期合理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建项目能否建设及如何建设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2.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3.投资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4.建设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及现有在建工程情况;
5.项目预计建设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6.项目的建筑面积、各层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选型、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报建手续,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下同),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购买商品房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审批行批准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然后进行工程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现场考察、分类管理、两级审批,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营业办公楼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由总行审批。盈利分行辖属营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亏损分行确需新建营业网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
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凡亏损的行处,其现有用房和营业网点不直接面向客户部分,不准重新装修。
二、各级行不得新建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学校。如情况特殊需要扩建、改建或装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必须变动时,须经原审批行批准。变动后的建筑面积超过分行的审批权限,由分行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第十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各级行要加强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讲求实效,所征土地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多层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4。
第十二条 各级行营业办公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分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含会议室、档案室、接待室及通用机房,下同),7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包括营业厅、金库、账表库及保管库,下同)3000平方米;
计算机中心机房2000平方米。
二、地(市)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4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1000平方米。
三、县级支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25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500平方米。
4.县以下营业网点营业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平方米。业务量大的办事处、营业所可根据业务规模适当扩大面积,最大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车库、锅炉房、人防工程等)的建筑面积标准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核批。
以上各类用房的建设规模,立项时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因素审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分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地(市)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县支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以上标准是最高限额,建设中不得再另套建接待室、会议室、休息室或其他用房。
第十四条 装修房屋应从效益出发,考虑地域影响,区别自有房屋与租赁房屋、营业用房与办公用房。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原则上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一、营业办公用房的外装修:位于城区主干道的外墙,原则上应选用中级装修材料。为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底层或裙楼主要部分可以做重点装修。
二、营业办公用房的内装修: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贵宾接待室、门厅、电梯厅等主要部分可做中级装修,营业厅主要部分可做重点装修。
普通装修是指地面为普通水磨石,墙面喷涂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中级装修是指地面用普通瓷砖,天花板做石膏吊顶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重点装修是指适当选用国产石材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
三、营业办公用房的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和有利于环保的国产优质产品。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各级行要按工程等级和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尽量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风格应充分体现银行建筑“庄重典雅、朴实无华”的特点,并具有时代气息。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超过时,应先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否则,应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应征得原审批行的批准。分行审批的初步设计变动后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应报分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总行审批。初
步设计一经批准,总概算即为控制建设项目造价的最高限额,严禁突破。
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共送审两份,一份由项目审批行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建设项目审核专用章交项目所在行进行施工图设计。一份留项目审批行备查。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当超过时,必须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其建筑面积和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数额以内。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行自行审查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

第四章 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中央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总行统一分配,由分行安排和管理;地方投资计划由地方计委下达,由分行安排和管理。凡未在系统内立项的项目不得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投资计划及办理有关事项。各分行
使用的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之和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资金服从计划的原则,理顺投资计划与资金来源的关系。凡是结转项目和当年新开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不足的,不得以拥有资金为由进行建设,严禁计划外工程和账外基本建设。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
一、各基层行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应逐级上报至所在分行,由分行统一审查汇总后编制下年度单项工程投资计划表(附表二)及说明,于11月20日以前报总行。分行在编制下年度单项工程投资计划时,应根据当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拟建项目情况,分别轻重缓急,从严掌握。首先
列报续建项目,并与本年度项目有关情况衔接,其次列报已立项未开工项目,最后列报拟建项目。
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投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本着“注重效益、分类指导、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可用折旧额,综合平衡后,向各分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含中央投资计划)。
三、各分行应在接到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20天内,将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列表(附表三)报总行审批。
四、各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经总行审批后方可执行。在分行审批权限内立项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年中,因情况特殊,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需追加投资计划的,应由分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查后,追加年度投资计划,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指标。

第五章 合同及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行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文件,依据经项目审批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中标文件等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
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是中国农业银行与各经济实体之间工程业务往来的法律依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其内容应明确、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各级行(发包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时,不得委托其承揽勘察任务
或设计任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
第二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各级行(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得项目审批行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承包项目所需投资已列入总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当地有关基建计划。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所在行行长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购买指定厂家的材料、设备,不得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及进行其他有碍工程公正进行的违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同属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可由上级行主管部门调解与处理;属于不同系统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工程概、预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及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动态变化,真实反映工程的投资情况,以保证项目投资不留缺口。总概算随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行审查;施工图预算由项目所在行
负责审查;工程决算由项目所在行负责审查后报项目审批行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考核项目决算执行情况,总行、各分行及地(市)行应对当年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抽查。各分行在年终基建决算时,应将决算抽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第六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投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资金;
三、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投资计划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四、做好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
五、编制财务决算,搞好财务分析;
六、负责概算、预算及决算审查,加强经济核算;
七、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要认真审核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用任何借款(不含国家预算内借款)、贷款、截留利润、列支成本、列支其他应收款、拖欠工程款等不正当资金搞基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的财会人员应根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做好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工作。工程款必须经项目建设行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证,并经主管行长签字后,按合同条款拨付,不准提前拨付和超额拨付。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应由项目所在行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项目所在行财会部门或监理单位编报竣工决算(附表四),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项目审批行审批。项目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固定
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专管人员,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账、记账、报账,完善财务审批及会计核算手续,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
第三十五条 基建财务决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行应按辖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决算报表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基建财务决算是指辖内使用中央及地方投资计划的决算,乙种基建财务决算是指辖内使用中央投资计划的决算。各级行的基建财务决算,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分行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见附表五)应按总行规定时间上报。

第七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施工管理是实现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选派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各项合同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鉴证工作,并负责联系
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的建设项目,除购买商品房外,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均应在注重效益、确保质量、合理确定工期的基础上,严格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行的监督和管
理。对投标单位的循私舞弊及行贿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建设项目开标后,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抛开招、投标文件另行签订其他发包方式的施工合同。如因情况特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书面报告项目审批行批准。对不按规定招标
或以招标名义走过场确定施工单位的,按违纪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项目所在行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管理,定货前应通过市场调查,严格按施工图预算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选购应集体讨论决定,且公开全部报价资料。材料、设备的损耗和损坏应有报批手续,经办人要写明原因,由主管
行长批准后入账。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行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总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总行或委托分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分行审批的
建设项目,由分行或委托地、市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验收的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施工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统计是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指导和管理投资活动的重要手段。为确保统计质量,基建统计报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统一汇总的方法填制,各级行应根据要求按时上报,严禁虚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统计报表的内容及报送时间。
一、《中国农业银行房屋统计年报》(附表六)是反映各级行现有营业办公用房、职工住宅、招待用房、教学用房的现状及本年新建、在建、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附分析说明,于年终决算时一并上报总行。
二、《在建项目情况统计表》(附表七)是反映各级行本年度内在建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的统计表,此表分为年报和不定期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附分析说明,于年终决算时一并上报总行。
三、《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人员统计年报》(附表八)是反映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分行及地(市)行基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统计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于年终决算时上报总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各级行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各级
行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及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并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经过一定的审
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表九)执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基建纪律,控制投资规模,防止资金流失,提高投资效益,各级行应严格执行本章的奖惩规定。
第四十七条 奖励。
一、对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基建工作纪律,有效控制建设规模,投资效益好的分行,在基建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投资计划适当倾斜。
二、对设计管理好,能认真分析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结合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提出设计要求,认真审查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所管建设项目设计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优秀设计的所在行行长、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三、对认真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提出改进意见、合理化建议或发现设计错误予以更正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四、在决算审查中,核减决算造价15%以上或核减100万元以上时,应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五、对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惩罚。
一、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不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政策、法规,不按基建工作程序办事,造成损失浪费,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擅自超过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分行,相应减少下年度投资计划和在建工程指标,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分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财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责任并通报全行。
三、对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而未报就擅自开工或购置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工或停办有关手续并通报全行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财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档次,导致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对不认真审查工程决算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总投资损失15%以上或100万元以上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
六、对分解项目、弄虚作假、隐瞒项目、虚列项目及资金来源不正当的,一经发现,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对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经济损失的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八、对违反《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除通报全行外,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监理的建设项目,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采取监理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按规定不需实施监理或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监理,由项目所在行自行管理的建设项目,
应由项目所在行将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资格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项目审批行备案。当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时,必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凡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兴办的附属企业基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同级及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报废或设备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时,事故发生所在行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报上级行及总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附表:一

中国农业银行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 报 行:
行 长:
部门负责人:
经 办 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续1
-----------------------------------------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
2 | | |
占地面积m |建设性质: |建筑结构: |层数:
-----------------------------------------
2| |
建筑面积 m |总投资 万元|投资期 年
2 | |
(其中:自用部分建筑面积m )|其中:征地、拆迁费 |分期投资计划:
2| |
其中:营业用房 m | 万元|第一年 万元
2| |
办公用房 m | 土建费 万元|第二年 万元
2| |
计算机用房 m | 设备费 万元|第三年 万元
2| |
招待用房 m | 其他费用 万元|
2| |
附属用房 m | 税费 万元|
| |
---------------|-------------|-----------
| 2|
现有人员、业务量情况: |现有用房情况 m |现有资本金 万元
| 2|
1.在职 人 |其中:营业用房 m |现有固定资产 万元
| 2|
2.离退休 人 | 办公用房 m |现有房屋净值 万元
| 2|
3.存款余额 亿元| 计算机用房 m |固定资本比率 %
| 2|
4.贷款余额 亿元| 招待用房 m |现有在建工程 万元
| 2|
| 附属用房 m |年平均折旧额 万元
---------------|-------------|-----------
| |
使用功能: |装修标准: |设备选型:
| |
| |
| |
-----------------------------------------

附表一续2
---------------------------

分 |
行 |
意 |
见 |

| 签章 年 月 日
---|-----------------------

总 |
行 |
意 |
见 |

| 签章 年 月 日
---|-----------------------

备 |


注 |

---------------------------

附表:二

年单项工程投资计划表
编报单位: 单位:万元、平方米
-------------------------------------------------------
序| |续建|批准立项 | 建筑面积 | 总投资 | | 本年度投资计划 | |
| | | |-------|-------|已累计 |------------|开工|竣工
|项目名称|或 | | | | | | | | | | |
| | | |批准数|实际数|批准数|实际数|完成投资|中央计划|地方计划|合计|日期|日期
号| |新建|单位及文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形象进度 |
|------|
| |本年|备注
|已完成| |
| |计划|
|---|--|--
| | |
|---|--|--
| | |
|---|--|--
| | |
----------
行长: 部门负责人: 审核: 制表:

附表:三

年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表
编报单位: 单位:万元、平方米
-----------------------------------------------------------
序| |续建|批准立项 | 建筑面积 | 总投资 | 已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安排投资计划| | |
| | | |-------|-------|--------|---------|尚需|开工|竣工
|项目名称|或 | | | | | |已列|已列| |中央|地方| | | |
| | | |批准数|实际数|批准数|实际数|在建|无形|合计| | |合 计|投资|日期|日期
号| |新建|单位及文号| | | | |工程|资产| |计划|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末|
| |
|形象|备注
| |
|进度|
|--|--
| |
|--|--
| |
|--|--
| |
------
行长: 部门负责人: 审核: 制表:

附表:四

项目竣工决算总表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平方米、万元
-----------------------------------------------------------
项目名称: | | | 调整后概算数 | 实际支出数
----------------------------| | 项 目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行和文号 | | |合 计|其中预备费|合计|其中动态因素
----------------------------| |---------|---|-----|--|------
初步设计批准行和文号 | |建安工程投资 | | | |
----------------------------| |---------|---|-----|--|------
建设地址 | |设备投资 | | | |
----------------------------|建|---------|---|-----|--|------
占地面积 |设|其中:设备引进 | | | |
----------------------------|项|---------|---|-----|--|------
建设 |计划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层数 |目|其他基建投资 | | | |
|------------------|----|工|---------|---|-----|--|------
时间 |实际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建筑结构|程|合 计 | | | |
-----------------------|----|造|-------------|---------------
设计单位、等级 | 建筑 |批准数 |价|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主要事项说明
------------------| |----|情|-------------|---------------
施工单位、等级 | 面积 |实际数 |况|1.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万元|
------------------|----|----| |-------------|

| 项 目 |竣工面积|概 算|预 算|决 算| |2.交付使用无形资产 万元|
|------|----|----|----|----| |-------------|
建| 营业用房 | | | | | |3.递延资产 万元|
|------|----|----|----|----| |-------------|
设| 办公用房 | | | | | |4. |
|------|----|----|----|----| |-------------|
成| 计算机房 | | | | | |5. |
|------|----|----|----|----| |-------------|
本| 附属用房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 称 |单 位|设计用量|实际用量| | | | | | | |
主|------|----|----|----|----| |项| | | | |
要| 钢 材 | T | | | |审|目| |分| |总|
材|------|----|----|----|----|核|主| | | | |
料| | 3 | | | |意|管| | | | |
消| 木 材 | m | | | |见|部| |行| |行|
耗|------|----|----|----|----| |门| | | | |
| 水 泥 | T | | | | | | | | | |
--------|-------------------| | | | | | |
动态投资回收年限| 年 | | | | | | |
--------|-------------------| | | | | | |
工程质量评定 | | | | | | | |
-----------------------------------------------------------
行长: 财会部门负责人: 审核人: 编制:

附表:五

资 金 平 衡 表
会建年汇01表
年度 单位:元
--------------------------------------------------------
| 资 金 占 用 |行次|年末数| 资 金 来 源
|----------------------|--|---|-------------------------
|一、基本建设支出合计 |1 | |一、基建拨款合计
|----------------------|--|---|-------------------------
| 1.交付使用资产 |2 | | 1.以前年度拨款 |已减限额余款
|----------------------|--|---|------------------|------
| (1)固定资产 |3 | | 2.本年预算拨款 |
|----------------------|--|---|------------------|------
| (2)流动资产 |4 | |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
|----------------------|--|---|------------------|------
| (3)无形资产 |5 | | 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 | *
|----------------------|--|---|------------------|------
| (4)递延资产 |6 | | 5.本年器材转账拨款 | *
|----------------------|--|---|------------------|------
| |年 初 数| | |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 *
|----------------|-----|--|---|------------------|------
| 2.在建工程 | |7 | |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 *
|----------------|-----|--|---|------------------|------
|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8 | | 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 | *
|----------------|-----|--|---|------------------|------
| (2)设备投资 | |9 | | 其中:开行硬贷款财政贴息拨款| *
|----------------|-----|--|---|------------------|------
| (3)待摊投资 | |10| | 9.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 | *
|----------------|-----|--|---|------------------|------
| (4)其他投资 | |11| | 10.本年维护费拨款 |
|----------------|-----|--|---|------------------|------

|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 |12| | 11.本年其他拨款 | *
|----------------|-----|--|---|------------------|------
|三、器材 | |13| | 12.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 *
|----------------|-----|--|---|------------------|------
|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 |14| | 13.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
|----------------------|--|---|-------------------------
|四、货币资金合计 |18| | 14.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
| 1.银行存款 |19| |二、联营拨款
|----------------------|--|---|-------------------------
| 2.现金 |20| |三、基建借款合计
|----------------------|--|---|-------------------------
|五、预付及应收款合计 |22| | 1.基建投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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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付备料款 |23| | 2.其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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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年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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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
|44| |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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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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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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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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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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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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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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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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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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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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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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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金 占 用 |行次|年末数| 资 金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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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预付工程款 |24| |四、企业债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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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付大型设备款 |25| |五、待冲基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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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6| |六、应付款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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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收票据 |27| | 1.应付器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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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应收款 |28| | 2.应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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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价证券 |30| | 3.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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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固定资产合计 |31| | 4.应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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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原价 |32| | 5.应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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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累计折旧 |33| | 6.应付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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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净值 |34| | 7.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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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清理 |35| |七、未交款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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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36| | 1.未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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