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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4:38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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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印发你们,请在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工作中参照执行。

  各地可以依据这个暂行条例的基本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团员证制度的工作细则。同时,要注意了解这个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团中央组织部报告,以便在适当的时候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
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分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一)证明团员政治身分;(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经济文化机构,留学生,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共青团组织不实行团员证制度;国内人口稀少的边远牧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区中的共青团组织,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缓实行团员证制度。



第二章 团员证颁发

  第四条 团的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和地方以上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团的基层委员会和独立团总支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第七条 团员证编号由团的县级委员会统一编排。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前三位数表示基层团委(独立总支),后五位数是该单位团员证的顺序号。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根据团章第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一)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二)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干部。

  (四)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确认为该级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五)由党委派到团组织中工作,或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委员会批准认定,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九条 新团员被上级团委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

  第十条 向团的中央、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及基层党员团干部颁发团员证,由同级团委组织部门办理。



第三章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第十一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乡(镇)、学校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均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基层独立团支部,团总支均可通过团员证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分。

  第十五条 团员因公、因私出国,团员证不得携带出境。团员因公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单位将其团员身分通知到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中的党团组织;团员因私出国团员证应交由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保存,回国后,经审查仍符合团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团的组织生活,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第十六条 团员凭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原团组织保存。

  (一)凡在建有人事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部队入团的团员,因调工作、毕业、复员转业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二)凡在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农村(包括农村中学、乡镇企业)入团的团员,其入团志愿书一般存所在基层团委,保存期限为十五年。这类团员因升学、参军、招工、招干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入团志愿书应随之转移。



第四章 团员持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分的证明。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分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第十八条 团员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团员在上级团组织规定的范围内,持团员证可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第二十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出流动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其所生活的团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该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五章 年度团籍注册

  第二十二条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团组织申请注册。每年注册时间为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一季度。

  第二十三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或团总支为单位进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组织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费收缴卡。

  第二十四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二十五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对其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团章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的组织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二十七条 外出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到地区团组织注册,也可回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注册。党员团干部参加基层团组织注册。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团的基层委员会要根据各支部团籍注册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六章 团员团内奖励记载

  第二十九条 团员证记载的团内奖励为授予“优秀团员”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分别由团的中央、省、地(市)、县委员会和相当于县级的基层团委授予。

  第三十条 团员获奖后,由授予团委发给“团员奖励标记”,直接粘贴在团员证“团员荣誉记载”栏内。“团员奖励标记”由团的组织部门统一设计、制作,按表彰决定下发。



第七章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三十一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

  第三十二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章 团员证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的支部和总支,也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

  第三十六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九章 团员证制作、发行及颁证经费

  第三十八条 团员证的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制订。团员证除统一使用全国通用的汉字外,还有蒙文、维文、藏文、朝鲜文与汉文对照文版。

  第三十九条 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出版社全面负责团员证的制作与发行,由团中央组织部监制。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发行和销售团员证。

  第四十条 团组织须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团委为单位,向中国青年出版社统一订购团员证。任何团组织不得向中国青年出版社以外的企业或个人订购团员证。

  第四十一条 团员证所需工本费,一般应由团员个人支付。

 

第十章 团员证专用钢印的制作、编号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由省级团委指定厂家统一制作,并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以省级团委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钢印编号排列以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为序,即:省份或系统简称,简称后前两位数为团省委直属团委编号,后两位数字或三位数为团的县级委员会或厂矿、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委编号。

  第四十四条 凡经团员证颁发单位授权办理颁发团员证具体事宜的基层团委,可按授权单位钢印编号配制相同钢印。

  第四十五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只能用于颁发团员证,不能作为其他证件、证书的印章。

  附则:

  第一条 在全团颁发团员证过程中,团员凭团员证或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均为有效。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警总部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条列的解释、修订权属团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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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资发〔2008〕6号


  各省属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省属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管理层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省属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战略导向,科学管理;

  (二) 目标控制,分级实施;

  (三) 注重效益,防范风险;

  (四) 责权对等,总量平衡。

  第五条 省属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确保企业预算年度内目标利润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资本、人本、成本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有效工具。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省国资委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第八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全面预算工作,建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成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其成员应由企业经营班子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预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三)审议本企业全面预算方案和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全面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六)落实出资人等机构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机构,由省属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审计、财务、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机构负责人由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担任。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

  省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布置、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负责下达经预算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的全面预算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编制本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五)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对本企业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控制子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建项目等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全面预算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

  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全面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在战略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分析预测未来经营环境和形势,按照先进性与可行性兼顾、整体规划与具体计划衔接和外部市场环境与企业内部条件结合的原则,确定科学的预算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做好预算目标分解、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将全面预算执行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

  省属企业应根据当年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四季度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预算目标并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资金流量为核心指标,结合各自的经营特点,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自身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预算编制方法,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明显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合理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除政策性因素外,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省属企业,应当适当压缩融资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省属企业(除投资类省属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非国有企业的担保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避免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产权为纽带的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预算委员会及预算管理机构先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省属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预算总体目标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后,上报本单位预算目标和方案;

  (三)省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反馈给有关执行单位修正;

  (四)在有关执行单位修正的基础上,省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编制企业预算方案,报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全面预算目标对企业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五)全面预算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 全面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并在当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全面预算报表;

  (二)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人工成本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五)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省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年度全面预算报表编制及全面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

  (三)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单位全面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集团合并全面预算报表及有关材料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本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全面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全面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上市子公司、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全面预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件向省国资委报送全面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面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面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全面预算报告,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前应由国有产权代表将全面预算报告提交省国资委征求意见,再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情况对企业全面预算进行审核。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应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与调整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单位的重点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将细化的指标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全面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和分析制度,对影响全面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组织全面预算审计,发现并督促整改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全面预算总目标的内部项目之间的调整,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全面预算编报程序将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应当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函形式上报省国资委。执行情况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表;

  (二)执行情况说明;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认真总结年度全面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全面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或总会计师)、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全面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布置、编制、上报、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全面预算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质量评估,对整体质量高的省属企业将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省属企业不按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或者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全面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省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 省属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全面预算报告与内部全面预算不符的,省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省属企业编制年度全面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向省国资委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除影响当年企业全面预算报告质量评估成绩外,省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全面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部分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总机构名称 总机构所在地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地
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务机分公司 北京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四川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
2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上海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北京运营基地 北京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天津运营基地 天津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营业部 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 重庆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 四川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杭州运营基地 浙江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武汉运营基地 湖北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 贵州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广东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辽宁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 广东省
3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北京市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省
4 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省
5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
6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 陕西省
7 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蓬莱分公司 山东省
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宁波市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陕西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山东省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市
9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建省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江西省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省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10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辽宁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基地 黑龙江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维修基地 辽宁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省
      珠海航空有限公司 广东省
      汕头航空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自治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
      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 贵州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
11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自治区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 江苏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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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