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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21:46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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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培训行为,整顿部门培训管理秩序,理顺培训审批程序,使各类培训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培训行为,整顿部门培训管理秩序,理顺培训审批程序,使各类培训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举办的为确认资质、评定资格、颁发证件、提高能力等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收取费用的培训班或学习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实行审批管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应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书面培训申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培训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年度内全市培训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培训申请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培训的目的、意义;
  (二)培训的依据;
  (三)培训的时间、地点;
  (四)培训的对象、范围和人数;
  (五)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六)培训的收费标准(含食宿费);
  (七)培训的实施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临时决定举办培训班,必须在拟定的开班前15日内提交书面培训申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接到有关部门临时报送的培训申请之日起,于3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举办培训班的决定。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代市政府向有关部门下达准予或不准予培训办班的函件。

  第九条 举办培训班的部门须持市政府的批准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登记并申领收据。未经批准的,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收费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应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培训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查,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不予批准:
  (一)无培训依据的;
  (二)不具有培训资格的;
  (三)无合适培训地点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培训申请的;
  (五)市政府认为不宜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未经审核并批准而擅自举办培训班的部门,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审核并批准擅自举办培训班发生的费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严格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对经批准取得培训办班资格的部门,应监督其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标准进行培训和收费。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工作失职或渎职的,追究行政责任。 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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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二)
------以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11年一案作续谈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2005年3月16日《腾讯网站新闻》栏目转载了河南报业网-河南商报《河北青年被定“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详情(图)http://news.qq.com/a/20050316/000431.htm》,以及各媒体做广泛报道后,本人作了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一文,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作了粗浅分析,该在中国法院岗法制论坛发贴时,被其“总版主-如风”扣下不予发表,不发表的理由为“据河北高院调查后反应,河北高院并没有聂树斌这个案件”,并“建议你的文章做适当修改后再发表”。这里反映出两个刑事法律制度观念中二个非常重要问题,其一,对于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态度,即对冤假错案的态度问题,表面上看“河北高院并没有聂树斌这个案件”似乎很在道理,但试想一下十分可怕,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死刑案省高级法院会没有这个案子?这种说法完全就是天方夜谭。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法院网的负责人也会听信此说法?其二、本文无非认为我国刑事法律存在必须修改的问题,司法制度必须改革以及必须建立错案追责制度的观点,而其“总版主”却要“修改后再发表”。谁也没有料到,在文章发表后不到20天,又发生了更惊人的湖北京山佘祥林案。佘祥林案暴露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方面更多的问题,这一点在众多的媒体报道中已作披露,已是人们无法回避的事实。
  媒体报道的主要案情:
  1993年腊月初十(阴历)凌晨两点半左右时,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当晚,佘被警方带走接受审查。
  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1994年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迈出了沙洋监狱大门。
  2005年4月14日,佘祥林重审案将开庭。
  (主要案情来源:《腾讯网站新闻》2005年04月04日《湖北京山杀妻冤案追踪:尚存四大疑点(组图)》http://news.qq.com/a/20050404/000113.htm)

  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比河北广平聂树斌案幸运的是,佘祥林被留下了“活口”,被害人其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不争的事实让该案各级司法机关无法否认其错案的事实,其也没有回避错案事实的余地。而10年前,王书金没有出现,聂树斌作为河北司法机关的铁案杀掉,而今虽然有王书金被抓获,但河北各司法机关仍有可能、有机会、有手段否认其是错案。因而河北各级司法机关现显出的是一片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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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暴露出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致命问题
  1、佘祥林案错误最直观处在于,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虽然佘祥林案死者是谁目前尚未确定,也许在很长时间内也是个迷,但佘祥林的罪名是“杀妻”,其妻11年后尚存,显然认定当时的“女尸”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是佘祥林错案的起点。湖北司法机关以及其刑事鉴定机关当时为何认定“女尸”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现在不得而知。河北广平聂树斌案,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是凶手的经过与事实是“估计凶手还会作案,于是布下天罗地网,终于聂树斌出现了”,既然是强奸杀人案,死者身上必定有凶手证据,而聂树斌没有任何犯罪嫌疑人作案留下的证据,又如何认定为凶手呢?刑事案件的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光需要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更重要的是要有依法、依据可靠的、科学的刑事科学鉴定出的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而湖北京山佘祥林案与河北广平聂树斌案在这点上完全属于“异曲同工”,没有死者与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同一证明的司法鉴定,没有证明加害人证据与聂树斌同一证明的司法鉴定,产生冤假错案是必然而绝非偶然。
  长期以来,在冤假错案中均对司法鉴定制度提出质疑,近若干年来,这一质疑不但出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且多数民商案件也暴露出同一性质问题,即司法鉴定没有监督机制,司法鉴定结果没有人能推翻。有的民商案件,司法鉴定作了五次之多,且每一次鉴定结果都不一致,试想法院依据此如何判案?又如何能作出公正裁决。民商案件总有申诉的可能,而刑事案件人被错杀,生命则无法挽回。有幸的是,国家已民商案件的司法鉴定作出了统一的改革规定,而刑事鉴定改革尚未提到日程。
  对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还存在一个严重弊端,刑事司法鉴定费用支付,原张家提出作DNA鉴定,但当地侦查机关要求支付2万元费用,而张家无力支付,故没有做此鉴定,仅以女尸的身高与体形判断。[]刑事司法鉴定费用本应司法机关支付,照佘祥林案如果需要亲属支付,岂不会形成有钱的可能案子不会错,无钱根本不保证案子正确,甚至是100%的错案。
  2、对于刑事政策,我国长期以来提倡的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走一个坏人”的形而上学观念,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尤其侦查机关,总要想尽一切办法,来证明进了司法机关的人都是“坏人”,而要证明“坏人”最简单、最省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刑讯逼供。而不是把握“不重口供、重科学证据”的科学态度与科学原则,只要证据不足就放人,不论是好人还是坏人,如果我国实行“只要证据不足,就立即放人”的科学刑事司法制度,相信诸多这样的错案就会大幅度被扼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作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但司法机关长期以来的作法是重口供轻证据,湖北京山佘祥林案与河北广平聂树斌案足以证明这一点,因为查找证据比诈口供要难千万倍,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一个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又何来证据。反过来讲,司法机关找不到证据,又不依法放人,自然就要依据口供,虽然他们明知依口供定罪错案发生的概率必然高,但他们也必须那么做,否则就无法破案。。在《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4日报道,原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是杀人凶手,昆明市公安局两名刑警对其采用了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等刑讯逼供方式,迫使其“承认杀人犯罪事实”,编造犯罪经过,并在经办干警的带领下“指认作案现场”。导致杜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上诉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直到2000年6月,由于另一起杀人劫车案的告破,才使杜的冤情被洗刷,在关押26个月后被无罪释放一案中,杀人凶器“枪”始终没有找到,但杜培武经二审仍被判死缓。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在谈及此案时说“杜培武运气好,在即将被执行前真凶被抓获”,陈卫东教授的意思非常明显,即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无法解决杜培武错案,而杜培武能活命是得以运气好。湖北京山佘祥林虽然错案11年但总算活下来,运气也算将就,而河北广平聂树斌的运气则十分差,根本就没有活下来的可能与机会。

  二、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暴露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大问题
  1、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凡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程序是保证实体问题得以正确裁判的基本保证。在民商案件诉讼中,律师可能向法院提出程序违法的问题,不少法官对律师纠缠程序问题而大为光火。这些能向法院提出程序问题的律师正是在向希望法庭正确适用程序法来保证当事人的实体问题以及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能得到切实保障,这正律师维护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在诉讼中轻视程序问题的法官不是好法官,不重视程序问题的律师不是好律师,至少是个不称职的或称业务素质较低的法官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程序问题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司法机关中,法院审理阶段中的程序问题相对侦查阶段与检察公诉阶段的程序问题显现出来要多些。而侦查阶段与检察公诉阶段中,律师基本无法界入,故其程序问题可以说外界几乎是不知道的,也就是说,在这两个阶段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不但无界无法知道,就连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院也未必知道,法律监督多数是形式和走过场。
  而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往往在其源头——侦查阶段便开始产生,这就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根本重大缺陷之处。而这一问题往往被社会舆论归结于刑讯逼供被掩盖,而不被社会所认识。对于人的生命的法律保证,必须依靠法律,实质上就是必须依靠程序法的正确、科学与正确适用,严格执法来作根本保证,而不是靠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等渠道来间接保证。过去公安机关作为专政工具,其对象是敌人,其工作具有秘密色彩,其工作的依据是政策,这种状况是适应过去专政需要的。而今天的公安机关是政府执法机关,是侦破社会存在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其执法的依据只有国家法律,既然是执法就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并接受社会、人民群众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这一问题不解决,冤假错案产生的势头将永远不可能得到扼制,更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避免。
  2、刑事审判中的程序违法:对于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中违法问题,原本理论上可以通过审判程序中正确适用程序法律来加以克服与避免,一个完成的冤假错案,无疑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严重问题。
  在佘祥林案中,“陈卫东说,本案中,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此案中,佘祥林被判决两次死刑,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5个疑点,讯问承办民警了解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此前,湖北高院的发言人也称: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的亲属上访和220名群众签名上书”的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陈卫东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一般不愿意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陈卫东认为,本案说明“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另外,近年来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使法官个人的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的处理情况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这也使得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3]
  “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死刑核准。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到同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到荆门市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县检察院。第二年,此种情况竟再次出现。”对此,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他认为,首先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3]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最后案件又被起诉至基层法院———京山县法院。荆门市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一步讲,即便是这一判断成立,案件也应由荆门中院审理,没有移交基层法院的道理。陈卫东判断,佘祥林案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中院(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佘上诉的结果可想而知,果不其然,后来,佘的上诉被驳回。“违反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3]
  在民商案件以及行政案件诉讼中,法院为拖案子,常用法宝是“发回重审”与“中止审理”,其危害性主要想拖案子,在客观上,也有“致诉讼程序倒流”的现象,但一般不显现出刑事案件那样的危害性与后果。而在刑事案件诉讼中,程序违法的严重后果有二:其一、直接裁判错误;其二、不能克服和消除前两刑事阶段中错误,甚至加剧其错误,佘祥林案就是这样的结果。因此形成了“佘祥林案中,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极力追求佘祥林获罪致使佘蒙冤11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分析称,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3]

  三、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暴露出司法机关严重违反《刑法》的重大问题
  据媒体报道的本案案情,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既然佘祥林获“杀妻”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佘祥林的行为是一个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杀人犯,那佘祥林的行为是个什么样的行为呢?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近三个月后,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最后司法机关认定是佘祥林“杀妻”,对于佘祥林而,要么构成犯罪获刑,要么无罪,最后认定“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完全违反我国《刑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精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同时挂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原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二)原由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自治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自治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局对区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

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委办)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办自治区安委办的日常具体事务;承担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法规与科技处。

具体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的有关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证件(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三)安全生产协调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办公室)。

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联系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和各地级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面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四)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承办全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护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煤矿安全监察处。

依法监察全区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委办)行政编制42名,机关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5名(处级)。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林业、特种设备、消防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林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刁联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