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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8:03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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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制定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 2003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办法》的重要性,对学习宣传《办法》做出具体部署。要通过各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促使项目建设单位了解并自觉执行关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墙改)的各项政策。
二、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墙改工作是一项涉及科研、设计、生产、使用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墙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墙改领导小组的职能,加强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合作、共同开展工作。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落实到位,在墙改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土、农业、建设、规划、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规范管理专项基金。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与使用,统一征收标准,在征收过程中,一律不得实行减、免、缓。各级财政和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专项基金管理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增加管理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从严把关,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返退。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基金,坚决杜绝违规使用。各级政府及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过去出台的有关墙改基金的政策及规定认真清理,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尽快修改或废止。
(三)统一管理墙改工作。三县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综合开发区和河北新区要依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返退工作, 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
三、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根据《办法》规定,2007年12月31日,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以下简称禁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投资新型建材和墙体材料,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建筑市场需求。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各级国土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文件规定,对此类项目禁止供地。已改建、扩建的禁止占有耕地,可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废弃地生产。限期调整已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项目,实现复耕。各级工商部门不得为此类新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清理整顿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各级国土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粘土实心砖企业要依法取缔,严禁将耕地变更用于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政策指导和宣传,支持和鼓励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开展更新改造,扩大生产空心烧结制品或转产其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砖瓦企业进行限制的税收政策,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对现有粘土实心砖企业实行限产。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国土、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分步禁实规划和粘土实心砖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共同负责核实下达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加强对使用粘土实心砖源头的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禁止在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中使用粘土实心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设计、审图、监理、质量监督等环节的责任制,严格把关,禁止或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快速发展。
(一)加快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开发技术先进、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引导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和专项基金作用。国税部门应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以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
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政策引导和经济杠杆作用,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快速发展,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粘土实心砖的替代产品,逐步实现我市禁实计划及禁实目标。专项基金应重点用于以下方面:开展建筑节能试点以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砖混结构建筑上的应用试点,扩大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面;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开发和应用技术,解决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对进行“实”改“空”的砖瓦窑企业给予贴息或补贴。
(三)提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用技术服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市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四)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项目时,应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国家及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程,采用节能技术,明示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督和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中掺入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废渣。新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在一年内取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
六、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处罚
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以下情况进行查纠,并按规定处罚: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生产计划的;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基金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以下情况进行查纠,并按规定处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没有限制使用粘土墙体材料的;在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各级财政和监察部门,依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依法予以处理: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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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在基层,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任务只有通过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民政组织才能得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民政对象的关怀和温暖也只有通过基层民政组织才能送到千家万户。否则,民政工作“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发挥社
会稳定机制作用就无从谈起。因此,县乡基层民政组织是否巩固和健全,对民政工作有着根本性、全局性影响。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使长期存在的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有所缓解。但从最
近对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概况进行的调查看,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超负荷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地区基层民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或合并,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当前,正值县乡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照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
要把社会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民政工作的要求,按照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关于“民政工作的范围很广,要有相应的基层民政机构、组织,而且越是基层越要加强”的指示精神,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
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这项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县级民政工作机构要按照中编委〔1993〕4号文件精神,作为政府必设机构,切实健全组织,落实编制,配备人员,加强自身建设。
二、乡(镇)民政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一、二类乡(镇)要争取普遍建立民政办公室。三类乡(镇),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建立民政办公室;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也要按规定配齐专职民政助理员。同时,统筹组织各方面民政工作力量,完成基层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城市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要根据不同类型城市分别建立民政科或民政办公室;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必须配备专职民政助理员。
四、已建立基层民政工作机构的地方,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要切实抓好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管理、服务、组织经营三位一体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

附: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概况
(1995年8月8日)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通过问卷和电话对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状况进行了普遍调查,结果有喜也有忧。
一、基本情况
全国基层民政组织发展极不平衡。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的比例看(见附表),最多的广西、江西、湖北、湖南为100%;有40%(12个)的省达到95%以上;有20%(6个)的省在70%—89%;有10%(3个)的省在50%—69%;有30
%(9个)的省不足50%;还有个别地方为0%。从列入政府机构序列的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的比例看。各地情况不尽相同(见附表)。从民政助理员到位情况看,近一半的省有比例不等的乡镇只有兼职民政助理员(见附表) 对在机构改革中乡镇民政组织发展动态,各地反映喜忧不一
。绝大多数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状况较好的省(自治区),如广西、湖北、山东、河南、河北、江西、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和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后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进展较快的甘肃、江苏、海南、北京等省(直辖市),经过多方努力,基层民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未受多大冲击,
得到了巩固和加强。据不完全了解,其中山东、河北、湖南、甘肃四省政府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文件。但是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陕西、黑龙江、辽宁、内蒙、天津等基层民政组织建设面临严峻问题,如果各级民政部门不抓紧作艰苦的争取,多年来辛勤努力所取
得的成果将付诸东流。
二、问题
在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中,虽然大部分省(市、区)都把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办的实事之一,一些省(市、区)得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通过不同途径缓解了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中的突出矛盾,为各项民政工作在基层得以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但是调查中也
发现了一些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1、仍有相当地区的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在机构改革中面临困境。一些省(区)有砍掉乡镇民政办的意向,导致近两年部分地区的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出现滑坡。
2、一些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有“庙”无“和尚”。江西、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山西、甘肃、四川等省程度不同地存在乡镇民政办(所)有名无实问题:虽然建立了机构,有了房子、印子、牌子,但是工作体制没有改变,工作力量没有增加,还是一名民政助理员在超负荷工作,有
不少连专职民政助理员也没有,乡镇民政工作只是应付“发发钱、拜拜年”等。
3、一些省、自治区程度不同地存在对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的管理指导职能部门不清、职责不明问题。浙江、黑龙江、山西、云南、青海等省(区)负责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职能部门几经变动,没有连续性,不能全面掌握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情况。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
能部门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政研室,有的是人教处,有的是基层政权处。
此外,基层民政工作队伍素质偏低这一问题在繁重的工作任务与较低的待遇之间的尖锐矛盾中,加上基层民政机构在机构改革中的不稳定性,使本来就十分突出的问题更加严重,基层民政工作队伍不稳定,有本事的另投了“佛门”。



1995年11月16日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26号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现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实施,深入开展和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我局对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环办[200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制定《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以下简称《创建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区域创建、验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本《创建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各类区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各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各类区域包括:市(地级市、区)、县(县级市、区、旗)(以下简称城市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环境管理职能
  

凡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各类区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城市地区管理机构应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政府、政府派出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具有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应在管辖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3、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融为一体,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4、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后环境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以上。
  

5、制订优惠或激励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0标准。
  

6、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区域应建立应急预案和程序,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二)城市地区、开发区创建条件
  

1.社会经济发展
  

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并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区内无超五类水体;
  

(4)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环保投资指数≥1.5%;
  

(2)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3)城市建成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5%;
  

(6)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100%;
  

(7)建成区气化率≥90%;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
  

(1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4、环境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开发区执行率100%);
  

(2)制订了适合于本区域特点的环境方针。为实现环境目标、指标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对适合于区域特点的重要环境因素得以有效控制,并取得了显著的环境绩效;
  

(3)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的企业比率≥10%;
  

(4)区域内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60%。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1、环境管理
  

(1)遵守国家及地方对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风景名胜区必须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
  

(3)必须遵守经国务院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的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分区内的保护原则以及区内居民人口控制规定,并制定有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
  

(4)为保持和维护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5)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对区内景观及生物资源与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科学评估。
  

(7)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2、环境质量
  

区内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环境建设
  

(1)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率达100%。
  

(2)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并使用低排放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
  

(3)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