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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0:32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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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188号

1997-04-09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号)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据以办理免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税区监管的通知》(署监[1996]280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4月8日起不再批准新的发外加工合同,对已经批准的发外加工合同要进行清理的规定,同意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在1996年4月8日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由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免征工缴费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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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行政府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行政府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政府首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行各级政府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任期目标及其分年度实施计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代表本届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书》 (以下简称《责任书》)。政府首长应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责任书》各项规定的实施工作。
三、《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每年森林活立木蓄积消耗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限额;
(二)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超计划采伐;
(三)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严禁毁林开垦,制止乱砍滥伐,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四)落实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措施,凉山州、攀枝花市森林火灾损失率控制在1‰以下,甘孜州控制在0.5‰以下,其余市、地、州控制在0.1‰以下;
(五)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
(六)完成任期内的绿化目标和年度植树造林任务,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七)奖励和处罚;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增加的其他内容。
四、县级政府每年年未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
五、每届政府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送《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申请考核。上级政府应组织林业、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意见,对下一级政府首长实行奖励或处罚。
六、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首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晋升一级工资。
七、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擅自批准超限额采伐或超越职权批准采伐森林,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1989年4月22日

关于中国与加拿大相互增设总领馆(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关于中国与加拿大相互增设总领馆(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8年1月16日 生效日期1998年1月16日)
加拿大外交部长劳埃德·阿克斯沃西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会,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增进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重申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的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事事务的谅解中的原则,我荣幸地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在重庆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重庆市和四川省。今后加拿大可将驻重庆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卡尔加里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立上述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今后将根据双边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对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增设领馆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并同意该照会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渥太华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阁下:
  为进一步增进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重申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的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事事务的谅解中的原则,我荣幸地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在重庆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重庆市和四川省。今后加拿大可将驻重庆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卡尔加里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立上述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今后将根据双边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对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增设领馆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外交部长 劳埃德·阿克斯沃西(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渥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