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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40:23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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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13日)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如期实现了以省、县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为保持高水平免疫接种率,控制、消灭计划免疫所针对的传染病,有效地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国务院颁发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1995
年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必须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的报告和监测。
通过近两年来的研究探索和专家反复论证,常规免疫种率报告比在全国范围内调查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能够及时掌握接种率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能够较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免疫接种率,克服抽样调查的局限性;全国脊髓灰质炎专报系统已微机联网,为常规免
疫接种率报告工作提供了条件。为此,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系统,实行统一的免疫接种率报告表格,并以此作为评价计划免疫第三个85%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督导。
二、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保证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及监测方法(附件)的正确实施。
三、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接种点,都要妥善保管各种接种登记和上报的有关资料,便于审评工作的开展。
四、接种点在每次冷链运转完成后3日内将“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表1)报至乡卫生院和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在汇总逐级上报“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表2)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省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在每年2、5、8、11月份将上一季度的“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经微机传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六、有关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及监测方法
为及时监测和评价免疫接种率,我国从1992年起开始建立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制度,开展了常规接种率报告监测,并将其作为1995年实现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目标审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1.供接种点使用的表1
1.1表1(见附表1)
1.2表1的填写说明
1.2.1表1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接种点,向乡卫生院和县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当月该辖区内儿童接受基础免疫的接种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每次冷链运转期间12月龄以内儿童接种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OPV),百白破混合制剂(DPT)和麻疹疫苗
(MV)基础免疫的有关数据。
城镇实行计划免疫门诊的接种点,按月统计报告。为便于汇总,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可规定基层免疫接种点上报统计报表的具体报告时间。
1.2.2报表中的各项均按“人次数”计算。
其中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栏目下的“人次数”,应是卡介苗和麻疹疫苗栏目下“人次数”的3倍或近似3倍。
1.2.3“本月应接种人次数”包括本次冷链运转期间按儿童免疫程序接受四种疫苗(BCG、OPV、DPT、MV)基础免疫的总人次数,不重复计算上次及以前脱漏的应接种人次数,不重复计算上次及以前脱漏的应接种人次数。计算OPV、DPT的人次数(“应接种人次数
”和“实际接种人次数”)时,应包括第一、二、三针(次)基础免疫儿童的全部人次数。
1.2.4表1中“上一年所辖区域总人口数:______人,出生______人,出生率:______‰”的填写:
(1)“上一年所辖区域总人口数:_____人”应填写上一年辖区内的“年中人口数”。
“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
“年中人口数=---------------
2
(2)“出生______人”指上一年所辖区域内新生儿总
数。
(3)“出生率:_____‰”指上一年所辖区域内新生儿的出
生率。
新生儿数
“出生率”=----×1000‰
总人口数
1.2.5“本月实际接种人次数”仅统计本次冷链运转期间各种疫苗实际接种的人次数。
“本月应接种人次数”和“本月实际接种人次数”由预防接种卡(证)或原始接种记录汇总而来。
1.2.6“累计应接种人次数”和“累计实际接种人次数”,是指截止到统计的当月,分别计算本年内以前各月应接种和实际接种人次数的总和。
2.供省、地、县汇总用的表2
2.1表2(见附表2)
2.2表2的填表说明
2.2.1表2供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及时了解、掌握本级以及下属各级进行基础免疫接种的情况。
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接种情况;地区级可直接了解和掌握县级以及各县下属乡(镇)接种的情况;省级可直接了解和掌握各地、县的接种情况。
2.2.2表2的数据由表1汇总而来。
2.2.3本表仅统计12月龄儿童基础免疫的接种情况,大于12月龄儿童的接种情况不计在内。
2.2.4“上一年省(地/县)人口总数_____人;出生率_____‰”均按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的数据为准。
2.2.5县级以上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应用本表估算各种疫苗的报告接种率时,应考虑到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栏目下包括的是三次接种的总人次数。在估算上述两种疫苗的全程免疫人数和接种率时,应除以3。
2.2.6为便于全国计算统一,在把各项接种数据输入计算机网络时,请按上述统一要求,不要做任何技术处理(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应包括三次接种的总人次数)。
3.常规接种率监测方法
乡级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可以应用常规接种率报表中的数据,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出生率等数据,估算各种疫苗的报告接种率,并可以进一步监测、评价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常规免疫接种报告的质量。“累计接种人次数”或“累计接种率”监测曲线图,是可用于监
测本级接种情况的监测曲线。
3.1图中左侧纵轴表示的是累计接种人次数,其中最大值为估算的年累计接种人次数;右侧纵轴表示的是累计接种率,其中最大值为100%;横轴表示的是每次冷链运转的月份。在实际操作时,可任选“累计接种人次数曲线图”或“累计接种率曲线图”进行监测。
3.2因OPV和DPT的累计接种人次数应为BCG和MV的累计接种人次数的3倍,在做“累计接种人次数曲线图”或“累计接种率曲线图”时,应予以注意。
3.3累计接种率
累计实际接种人次数
累计接种率(%)=----------×100%
估算的年应接种人次数
图(略)
图“累计接种人次数”或“累计接种率”监测曲线
(注):图中所示斜线为理论(期望)接种线
3.4 估算的年应接种人次数
估算的年应接种人次数=(上年人口数×出生率)
+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数
3.5 根据冷链运转的次数,用累计实际接种人次数或用累计接种率描点作图;与“理论(期望)接种曲线”比较,如实际接种率曲线偏离理论(期望)接种线较远,提示可能是某次冷链运转时的接种率偏低,应采取补种等手段以提高接种率。
3.6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在估算接种率时,应以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数据为准;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考虑流动人口等因素,使用高于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
附表1
__月(双月)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
(供接种点使用)
接种单位:____县____乡____村
上一年所辖区域总人口数____人,
出生____人,出生率:____‰
-------------------------------------
疫 苗 本月应接 本月实际 累计应接 累计实际
种人次数 接种人次数 种人次数 接种人次数
-------------------------------------
卡介苗
-------------------------------------
脊髓灰质炎疫苗
-------------------------------------
百白破混合制剂
-------------------------------------
麻疹疫苗
-------------------------------------
注:(1)本月(或双月)应种人次数包括:
a.按免疫程序要求当月(或双月)应接种的全部适龄儿童数。
b.脊灰、百白破包括接受第一、二、三次免疫接种的人次数。
(2)累计应接种人次数和实际接种人次数指截止到本月,分别累计当年每个月
应接种和实际接种人次数的总和。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印章)
附表2
__月(双月)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
(省、地县汇总用)
____省____地____县;
上一年省(地/县)人口总数____人;
出生率____‰
-----------------------------------------------------------
|国际 |人| | | |
单 位 | | | 本月应接种人数 | 本月实际接种人数 | 累计应接种人数 | 累计实际接种人数
|编码 |口|-----------|-----------|-----------|-----------
(县或乡)| | | | | | | | | | | | | | | | | |
|(县)|数| BCG| OPV| DPT| MV | BCG| OPV| DPT| MV |BCG |OPV |DPT | MV |BCG |OPV |DPT | 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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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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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包括第一、二、三次应免疫接种和实际
免疫接种的总人次数。
2.每年最后一次的汇总表,由省级卫生防疫机构于次年3月1日前报卫生部疾
病控制司及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研所计划免疫室。
3.BCG:卡介苗 OPV:脊髓灰质炎疫苗
DPT:百白破混合制剂 MV:麻疹疫苗
填表人______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印章)



199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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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技监局标发〔199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口岸卫生检疫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于1995年5月29日联合发出“关于

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05号),该文附件2提供的

中文标签样本(式样)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制”的字样。此后,依据文件规定,审核200个进口食品标签使用了两局“监制”的字样

,造成了不良影响。问题出现后,曾通知有关单位予以更正,但未行文纠正,致使问题未能解决。经研究决定,两局对进口食品标签不予监制,对(技监局发[1995]05)号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制”字样予以删除。对进口预包装食品停止使用带有两局“监制”字样的标签;现有两局“监制”字样的标签,从199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已进入国内市场、标签带有两局“监制”字样的进口食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一律停止销售(或作技术处理,去掉有关两局

监制的字样才允许流通)。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

(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替代发电或发电权交易中,发电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交易电量和价格进行结算。

二、关于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价格

(一)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受电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二)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国家已规定价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在送电、受电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协商确定厂网间结算电价。其中,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含损耗)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

(三)跨省、跨区域电能临时交易的送电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事先交易各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事先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购电方所在电网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浮20%确定。紧急情况及事故交易免交输电费。

(四)除国家规定的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外,电网企业之间不得以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目的,在同一时点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

(五)受电省(区、市)电网企业购外省电量的电价与本省平均购电价有差异的,纳入本省销售电价方案进行平衡。

(六)省级电网企业每月汇总本省的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情况,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的交易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季度、年度跨省、跨区域交易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各电网公司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布上一月度的交易电量、送电价格、输电费用、输电损耗、购电来源、售电去向等交易情况。

(七)电力企业要保留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详细调度、交易记录,包括交易电量、价格、输电费用、输电损耗、购电来源、售电去向、联络线关口计量数据等内容,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

(一)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购电(或直供电)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

(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要求,继续加大差别电价贯彻落实力度。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监管,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三)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在发电机端加装电能量计量表计,自用电量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核定,并按照国发〔2007〕2号文件规定交纳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代征并上缴。拥有自备电厂并与公用电网连接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系统备用费。

四、其他事项

(一)现有办法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能交易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