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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32:06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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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传统友谊和发展密切的睦邻和全面的互利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中哈高级会晤的结果,声明如下:

 一、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是友好的邻邦,以睦邻友好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双方将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双方确认,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国间的一切争端,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可能对对方安全构成威胁的行动。

 三、任何一方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任何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四、为发展双边关系、加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双方将保持各个级别的经常性对话。双方外交部将就双边和多边关系问题以及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和区域性问题进行磋商。两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将保持接触,相互协作。

 五、双方都特别重视发展符合共同利益的经贸合作。双方认为,中哈经济在结构上具有互补性,两国的互利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双方将在本国相应的法律范围内创造良好条件,特别是为投资和财产提供保护,全力促进并发展两国各部门、各地区(包括沿边地区)、各企业间的互助与合作,鼓励各种经济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双边经济合作集中在下列重要领域:工业;农业;轻工业;生物技术;交通;能源;宇宙研究等。

 六、双方将加强科技合作,包括基础和应用科研及其成果推广,扩大科技信息交流,增加双方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项目,促进实施有第三国参加的共同计划。双方应促进中国和哈萨克斯坦部门、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公司间建立直接的科技联系。

 七、双方愿在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方面加强合作。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组织间的直接联系和文学艺术活动家间的交流。双方认为,两国高等院校应在学习语言、互派教师、学生等方面建立联系并进行合作。

 八、双方将加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将促进两国军事部门建立接触和发展联系,按照通常的国际实践进行军事交往,以加强军事领域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将发展议会间的联系,交流立法工作经验。

 十一、双方将在反对国际恐怖活动、有组织的犯罪、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合作。

 十二、双方将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领域进行合作,保证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根据该领域的现行的双边协议和各自的国际义务应享有的权利。

 十三、双方确认中苏边界谈判中已达成的协议,并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按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问题,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双方对边境裁军谈判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愿意作出新的努力,以便早日达成有关这一问题的协议。

 十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五、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和防止军备竞赛等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两国将全力促进亚太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安全,积极参加有关亚洲安全问题的双边或多边磋商。

 十六、哈萨克斯坦重申愿以无核国家地位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国对此表示赞赏。
  中国重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主张在这个范畴内实现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中国支持早日谈判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将积极参加谈判进程。哈萨克斯坦对此表示赞赏。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重申,中哈两国双边关系的发展绝不妨碍双方根据同第三国签署的条约及双边或多边协定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十八、本联合声明自签字之日起长期有效。如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联合声明,则本联合声明自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联合声明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于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萨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双方同时各保留一份正式俄文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努·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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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技兴市、人才强市战略,集聚国内外科技成果和创新人才(团队)等科技资源,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盐发(2006)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盐发(2009)1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研发试验,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成功产业化并获得可观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设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在引进、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家教授、研发团队,引进科技成果和研发团队的有功人员,组织申报科技平台和产业基地的有功人员,省级以上各类创牌有功人员,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一名,奖金50万元;一等奖两名,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三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八名,奖金各10万元。
  第七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或创新团队研发项目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证明;
  3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
  5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6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或企事业单位与创新团队签订的协议、合同;
  7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对象推荐书;
  (二)候选对象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建立创新机构和项目研发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同一候选项目、同一候选人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退转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选与确认。
  采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经专家个人打分和审核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同意后在媒体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公示发布方提出。
  第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公示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通过评审和异议处理的获奖项目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对生态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0号


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奖励资金审核以县域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为依据。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决算,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
  表二:县(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

附件下载:
  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xls
http://jrs.mof.gov.cn/jinro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5/P020090520361434316568.xls
  县(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xls
http://jrs.mof.gov.cn/jinro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5/P02009052036143448938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