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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8:23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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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和合成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造成多人中毒、伤亡的恶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一些违法分子常常是以需求燃料、化工原料等为借口,购置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
酒,致人中毒伤亡。为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杜绝生产、经销伪劣酒致人伤亡的恶性事故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甲醇是无色易燃有毒液体,人经口服最低致死剂量为143mg(甲醇入口量)/kg(人体重量),即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种比酒精价格低、带有酒精气味且难以感官区别的工业原料,严禁食用。各甲醇生产者、经销者、使用者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
,必须将甲醇作为一种特殊有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甲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
二、各甲醇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甲醇生产过程和出厂销售环节的自我监控,严格做到:
(一)在产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督,严防甲醇产品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甲醇产品被盗;
(二)在甲醇产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等产品标识中,必须以醒目方式严格按标准标明有毒品标志,并标注“禁止食用”等必需的警示说明;
(三)建立严格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凡购买甲醇的用户,必须持有证明真实身份的相关证照,并对其进行核对登记,同时登记其使用用途、购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由购买者签字。不符合规定的用户,一律不得向其销售。
三、甲醇经销企业在各销售、储运环节中应将甲醇产品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同时应建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关于酒精、酒类的标准,配制饮用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10343-89国家标准。各酒类经销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进货环节严格把关。
五、严禁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和各种饮料酒。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六、依法严惩各类生产、经营毒酒、劣酒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制造、销售毒酒、劣酒致人中毒、伤亡构成犯罪的案犯,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中毒、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蔓延和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了解甲醇是有毒物品,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均不能勾兑食用酒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19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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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9〕2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
关政策法规,为了维护棉花流通秩序,确保棉花质量,保护棉花生产和利用好棉花资源,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纤维检验局)、省供销社(省棉麻公司)、省纺织总会和省农业厅联合组成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审(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计委。
二、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应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进行籽棉加工。各地一律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个体工商业者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加工、销售棉花。
三、棉花市场准入企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棉花市场准入企业的申报范围。
此前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省内纺织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均应按照棉花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审定;此前已经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和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应根据有关条件和规定进行认定。
(二)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认可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必须有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3、具有经省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的棉花检验执业人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花监测中心所发证件1999年继续使用);每个收购站、点必须配备2个(含2个)以上检验执业人员。
4、具备棉花检验国家标准(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每个收购站、点必须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以上。
5、具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合格的棉花质量检验仪器;每个棉花收购站、点必须配备水份电测器、符合国家标准的试轧机、杂质分析机及计量器具。
6、棉花收购单位要有能满足棉花收购需要的场地、用房、棉花分级堆放的仓储条件及消防设施;收购场地要求在200平方米以上,仓容不少于300平方米;配备专职过磅、会计、出纳、安全保卫人员。
7、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正确执行国家棉花质量标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四、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申请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在其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和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合格的,由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发文明确。
(三)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持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文件及资金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有权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的规定,对个体商贩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企
业,视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没收其收购、加工的棉花,并给以处罚。对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而不执行国家棉花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或不能保证收购、加工质量的,要比照《产品质量法》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严肃查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先提出警告,并记录在案,令其纠正。若再次发现或情节严重的,即取消其棉花市场准入资格,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销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职能。
六、本办法由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1999年8月18日

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4〕9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公安、法院、卫生、财政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问题,根据国家、省的殡葬政策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无人认领尸体,特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的尸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发现地的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出具殓葬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殡仪馆自接到公安部门接运尸体的通知起4小时内予以接运。
第四条 公安部门在出具的殓葬证明上必须注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及尸体防腐保存天数等情况和明确签署处理意见。
第五条 在医院内因病正常死亡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收治医院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收集遗物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工作;在医院内因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所辖的公安部门按第三、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无人认领的尸体应自运至殡仪馆后90天内火化,但依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允许不火化的除外。
第七条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公安部门应当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及时书面通知殡仪馆火化。
第八条 殡仪馆负责将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现场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九条 防腐保存期满后,公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火化手续或经殡葬单位的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但累计防腐保存时间不超过90天。
第十条 除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时处理外,非案件尸体且死因明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即时火化:
(一)经公安部门法医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14小时以上的。
(二)尸体已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征状的。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殡仪馆按实际成本只收取运尸费、火化费、防腐费和骨灰寄存费。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保存期限(60天)内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民政部门报财政局核拨;超过保存期限的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出具殓葬证明的公安部门负责。
市殡仪馆处理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由市财政解决,斗门殡仪馆处理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由尸体发现地的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依法被判处死刑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按无人认领尸体处理。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尸体的骨灰由殡仪馆免费保存三个月并做好备案记录。无人认领尸体的骨灰在保存期内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承担。
骨灰保存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民政、公安、法院、卫生、财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不及时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
第十七条 因治安、交通、医疗等安全生产造成的而有明确责任方的死者遗体或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方但有丧主家属的死者遗体均不属本办法之列,死者的丧葬费用由责任方或丧主家属承担。
第十八条 对死因明确的死者遗体,丧主家属或受托人应自接到殓葬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后及时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九条 对涉及赔偿问题的死者遗体,公安、法院、卫生部门应责成责任人先处理死者遗体,避免增加丧葬负担,丧葬费用按赔偿责任解决。
第二十条 外国人、台胞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