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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2:47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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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1982年3月8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表示满意,并决定如下:
一、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
二、国务院设国务委员若干人。国务委员的职位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级,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三、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设立水利电力部,将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设立商业部,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四、设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兼主任。
会议认为,政府机构的改革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赵紫阳总理的报告阐述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方针和提出的几项主要工作,是正确的,切实可行的。国务院和经过批准在今年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根据这个报告和国务院的部署,以高度负责的革命精神,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保证把政府机构改革这件大事办好。决定1983年展开机构改革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各项工作和生产建设有领导、有秩序地顺利进行,决不允许发生贻误工作和影响生产的现象。会议要求各级政府不断地完善政府工作制度,认真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有效地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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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人员实行注册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人员实行注册管理的通知

汇发(1999)356号



各在京中资金融机构总行(公司):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进一步提高各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的理论和实际业务操作水平,我局决定在直辖金融机构内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制度》(见附件)。自2000年7月1日起,凡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人员,均应持
有我局颁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现将该制度印发你们,请你单位于11月6日前,将本单位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人数报我局国际收支司。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系指参加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国际收支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的各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直辖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凡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试,并取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国际收支统计在宏观经济统计监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熟悉国家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规、规章;
3.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工作认真负责;
4.熟练使用国际收支统计计算机监测系统软件。
第五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规规定,指导客户正确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并认真核对检查其内容;
2.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传输上报统计申报数据;
3.配合外汇局核对、核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对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进行催报;
4.妥善保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并按规定将外汇局留存联装订成册,按期报送外汇局;
5.正确使用维护国际收支监测系统计算机及传输设备,及时排除故障。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直辖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建立管理档案,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申报员,将予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造成申报数据遗漏、错误的申报员,将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的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



1999年10月25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5〕9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章)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理顺政府分配关系,集中资金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预算外资金属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预算外资金中统筹的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分类性,即政府按照资金的性质将预算外资金划分为一般性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专项资金两大类,分别按不同的比例统筹;公平性,即政府在满足单位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础上,对结余部分按照同一比例统筹;合理性,即对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较少的单位暂不集中。

第三条 统筹管理的范围。统筹单位包括:市直所有有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统筹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统筹管理的方法。每年初,市政府根据各单位代征的一般性预算外资金,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按照15%比例下达统筹任务;政府性专项资金在安排征收单位必需的人员、办公经费后,全额统筹。统筹任务于当年6月和12月份分两次统筹到位。

第五条 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一般性预算外资金,由市政府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用于社会事业发展、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统筹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则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单位在确需使用时,将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监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下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市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人行等部门对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