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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52:49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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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为了支持省级机关单位兴办第三产业,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省级机构改地和机关转变职能,给予新办实体所必要的扶持资金,特建立“云南省第三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为了加强基金管
理,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省级财政安排一部分;
2、收取的基金占用费;
3、其它筹集的资金。
二、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1、由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处负责基金管理(包括代款、初审、发放、监督和收回);
2、按《会计法》规定,建立相应的基金核算会计制度,编报会计决算,切实管好用好基金;
3、按照有关规定编报基金管理年度计划及业务报表。
三、借款对象和范围
省级机关兴办第三产业,重点是科技开发型的经济实体和能吸收机关消肿人员的经济实体所必须的注册资本金,酌情给予有偿扶持,不做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借款。
四、贷款条件
1、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机关新办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2、有能够承担负债责任的担保方或抵押资产,并附有关法律文件;
3、有企业章程和企业经营发展项目或方案。
五、借款期限和还款办法
1、借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个别特殊情况最多延期至5年;
2、在基金占用期限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减半计收基金占用费,基金占用费按年交纳;
3、逾期未还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利率和罚息规定计收基金占用费;
4、借款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负责赔偿。
六、借款的审批和手续。
1、借款单位必须符合借款条件才能申请借款;
2、借款的审批权限:基金借款由基金管理处提出意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报主管厅长审批,300万元以上借款报主管省长审批;
3、借款批准后,由基金处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七、借款的管理和检查
1、借款单位人批准借款之日起,3个月内未使用借款的,收回借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拨款或提前收回借款:(1)变更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不申报而转移挪用借款的;(2)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又缺乏有效改进措施的;(3)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
3、借款单位在借款期限内,每半年向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有关财务报表,报告业务发展情况;
4、财政厅基金管理处有权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单位的借款使用、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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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1999年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排放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涵闸、
排放口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设施。

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污水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定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并负责组
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排水专业规划和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遵循“旧城区(环城公园路以内5.2平方公里区
域)污水截流、旧城区以外地区雨污分流”的原则。

旧城区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已建成的排
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管网改造,限期实行雨污分流。

第六条 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点源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排水专业规划统一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收入区域内的提升泵站
等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其设计方案应
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本市排水专业规划。开发区、住宅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纳
入其综合开发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七条 污水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当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施建设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污水排放设施施工应当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污水排放设施竣工后,建设
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 接通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污水排放户)应按规定设置隔油
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到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准接手续,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接通城市污水管网应当由污水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所需费用由污水排放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污水排放户必须将污水排放污水输送管网,其他地区的污水排
放户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所排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污水排放户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前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领排水许
可证:

(一)本单位1/500地形图和标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或经营服务的类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的处理工艺;

(五)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污水情况进行监测,对符合《污水排
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申请人,发给《排水许可证》;对排水设施不致谢造成严惩损害、经治理可以
符合排水标准的申请人,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排水许可证》有郊期3年,期满前3
个月可申请续发。

因建设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应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
可证(施工)》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污水排放户,必须按许可证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户需要变更污水排放状况时,应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
放。

污水排放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设施的,应当立
即报告市排水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第十五条 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对污水排放户排放的污水进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的计划管理,保障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地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制定了《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各行领导要充分予以重视并尽快落实机构人员和分工职责,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行及时函告总行。
鉴于本办法印发较晚,各行1992年的担保业务计划可延迟到1992年1月30日前报送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的计划管理,保障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业务计划管理的内容包括计划的编报、下达、执行、检查、统计分析以及归口审查。
第三条 担保业务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计划,是指全行开办的各项人民币担保业务都必须纳入计划;分级管理,是指各级行对本行办理的担保业务负管理责任;综合协调则指计划部门运用计划管理的控制、检查、协调、反映等手段,促使行内各部门的担保业务工作相互衔接配合,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二章 担保业务计划的编报和下达
第四条 编制担保计划的依据。担保资金计划额度应依据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情况、经办业务量、信贷资金量、以前年度担保业务规模等因素编制。计划部门根据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各项担保业务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
第五条 担保计划的内容
一、填报《年度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表》,该表主栏是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和债务担保三类八种。宾栏是未到期和到期但尚未了结的担保额度、上年末计划增加额度和年度计划新增数等(详见附表1)。
二、在报送担保计划的同时要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上期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计划期担保面临的新情况,担保计划编制的依据,保证计划执行和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条 计划的上报时间。各分行的担保计划必须在上年度12月10日前上报总行。
第七条 担保计划的核定下达。各行的担保额度计划经上级行综合平衡后核定下达。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各行以前年度担保业务开展的规模大小、本年度上报计划以及自有资金数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对核定下达的担保额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付款担保类和履约担保类计划可调剂使用。
债务类担保业务风险较大,未经总行批准不得调剂使用。
单项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项目须报总行审定批准。
第八条 担保计划的调整。各行在担保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不得突破上级行核定的担保额度计划。如确属需要追加调整担保额度计划时,须提前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归口审查和协调
第九条 本行各业务部门的担保须经计划部门审查。
一、审查的范围:担保对象、担保额度、担保条件、《担保申请书》、《担保协议书》及正式出具的保函。
二、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是否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审查担保额度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总额度和单项额度之内,是否在本行的审批权限之内。
(二)《担保申请书》的审核
1.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成立。
2.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对委托人的资信及风险程度是否进行了调查评估。
(三)《担保协议书》的审核
1.审查协议书中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委托受理关系是否严密。
2.审查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人签定的协议书是否手续完备。
(四)出具保函的审核。审查出具的保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双方权责是否一致,担保金额、期限是否准确无误。
第十条 计划部门的协调工作。
一、要做好各业务部门之间日常担保业务的协调组织工作,凡遇到实际工作中难以分清对口业务部门的担保事项,计划部门须协助行领导落实受理部门。
二、经常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对到期并已收回的保函要及时做好清理,并协助业务部门将其送办公室统一销毁;对到期因故尚未了结的保函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追踪调查,妥善处理。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乃至上级行提供担保业务情况,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计划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辖内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包括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文字分析材料两部分,每半年编报一次(7月20日和1月20日),临时性的统计检查另行布置。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的表式内容。主栏分列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债务担保三类八种担保。宾栏包括保函份数、保函金额、保证金存款、反担保金额及负连带责任的垫付资金情况(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的文字分析材料,应利用比较法、结构分析法等统计分析方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反映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及需要向上级行反映或上级行要求报送的其它专题材料。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的文字分析材料中应包括下列指标内容:
一、计划完成情况指标:
到报告期止保函额度实际数
计划完成率=━━━━━━━━━━━━×100%
报告期止计划数
二、保证金交存情况指标:
保证金实存金额
保证金交存率=━━━━━━━×100%
保证金应存金额
三、风险状况指标:
保证金+反担保金额
风险率=(1-━━━━━━━━━)×100%
担保总额度
负连带责任垫付的资金数
或,=━━━━━━━━━━━×100%
担保总额度
各行可结合本行本地实际情况,增加调整一些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表一:199 年度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计算单位:万元
━━━━━━━━━━━━━━━┳━━━━━━━━┳━━━━━━━━━
种 类 ┃基期年初担保额度┃十月底实际担保额度
━━━━━━━━━━━━━━━╋━━━━━━━━╋━━━━━━━━━
甲 ┃ 1 ┃ 2
━━━━━━━━━━━━━━━╋━━━━━━━━┻━━━━━━━━━
合 计 ┃
━━━━━━━━━━━━━━━┫
一、付款担保 ┃
━━━━━━━━━━━━━━━┫
1.预收款退款担保 ┃
━━━━━━━━━━━━━━━┫
2.分期付款担保 ┃
━━━━━━━━━━━━━━━┫
3.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
━━━━━━━━━━━━━━━┫
二、履约担保 ┃
━━━━━━━━━━━━━━━┫
1.工程招标、投标担保 ┃
━━━━━━━━━━━━━━━┫
2.工程承包担保 ┃
━━━━━━━━━━━━━━━┫
3.工程维修担保 ┃
━━━━━━━━━━━━━━━┫
三、债务担保 ┃
━━━━━━━━━━━━━━━┫
1.借款担保 ┃
━━━━━━━━━━━━━━━┫
2.租赁担保 ┃
━━━━━━━━━━━━━━━┻━━━━━━━━━━━━━━━━━━━
续表:
━━━━━━━━━━┳━━━━━━━━┳━━━━━━━━┳━━━━━━
预计基期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基期增加额度┃计划期计划增加额┃ 备 注
━━━━━━━━━━╋━━━━━━━━╋━━━━━━━━╋━━━━━━
3 ┃ 3-1=4 ┃ 5 ┃ 6
━━━━━━━━━━┻━━━━━━━━┻━━━━━━━━┻━━━━━━

━━━━━━━━━━━━━━━━━━━━━━━━━━━━━━━━━━━
行长: 处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附表二:建设银行担保业务统计表(半年报) 表 号:建综统18表
编报行: 制表机关:建行总行
年 月 日 计算单位:万元
━━━━━━┳━━━━━━━━━━━┳━━━━━━━┳━━━━━━━┓━━━━━━┳━━━━━━━━━━━━━┳━━━━━━┳━━━━━━┳━
种 类 ┃ 保函份数 ┃ 保函金额 ┃ 保证金存款 ┃ ┃其中: ┃负连带责任 ┃负连带责任 ┃备
┣━━━┳━━━┳━━━╋━━━┳━━━╋━━━━━━━┫反担保金额 ┣━━━━━━┳━━━━━━┫ ┃未来可能垫 ┃
┃年初数┃当年发┃报告期┃年初数┃报告期┃年初数┃报告期┃ ┃第三方反担保┃ 财产抵押 ┃已垫付资金 ┃付 资 金 ┃注
┃ ┃生数 ┃止数 ┃ ┃止数 ┃ ┃止数 ┃━━┳━━━╋━━┳━━━╋━━┳━━━╋━━┳━━━╋━━┳━━━┫
━━━━━━╋━━━╋━━━╋━━━╋━━━╋━━━╋━━━╋━━━┫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乙
━━━━━━╋━━━┻━━━┻━━━┻━━━┻━━━┻━━━┻━━━┫━━╋━━━╋━━╋━━━╋━━╋━━━╋━━╋━━━╋━━╋━━━┫
合 计 ┃ ┃ 8 ┃ 9 ┃10┃11 ┃12┃13 ┃14┃15 ┃16┃17 ┃
━━━━━━┫ ┃━━┻━━━┻━━┻━━━┻━━┻━━━┻━━┻━━━┻━━┻━━━┻━
一、付款担保┃ ┃
━━━━━━┫ ┃
1.预收款退┃ ┃
款担保 ┃ ┃
━━━━━━┫ ┃
2.分期付款┃ ┃
担保 ┃ ┃
━━━━━━┫ ┃
3.引进国外┃ ┃
设备信用证┃ ┃
结算担保 ┃ ┃
━━━━━━┫ ┃
二、履约担保┃ ┃
━━━━━━┫ ┃
1.工程招 ┃ ┃
标、投标担保┃ ┃
━━━━━━┫ ┃
2.工程承包┃ ┃
担保 ┃ ┃
━━━━━━┫ ┃
3.工程维修┃ ┃
担保 ┃ ┃
━━━━━━┫ ┃
三、债务担保┃ ┃
━━━━━━┫ ┃
1.借款担保┃ ┃
━━━━━━┫ ┃
2.租赁担保┃ ┃
━━━━━━┻━━━━━━━━━━━━━━━━━━━━━━━━━━━┛━━━━━━━━━━━━━━━━━━━━━━━━━━━━━━━━━━━━
行长: 处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注:此表已编入建综统18表,具体编报时间及要求见建计字(91)第
7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