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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2:19:12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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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政策性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一时期,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中频繁发生纠纷。为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管理,避免交易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投机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
二、国内金融机构在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
三、国内金融机构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完善和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交易人员,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对违反规定进行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交易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199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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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西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西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西区的基本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根据市建委的授权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斗门县、三灶、平沙、红旗、珠海港管理区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和市政府统征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四条 西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市建委统一管理。本市所属的甲、乙、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外省市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委注册后,方可承接与其所持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独立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只能从事联络工作,有关勘察设计合同和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持证单位的总部(所、院、公司)负责签订和提交成果。
第五条 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合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办理,经市建委批准注册,方可承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第六条 严禁无证单位承接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持证单位不准使用无资格的人进行勘察设计;不准出卖图章或为无证单位盖公章。如有违反,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注册证书的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项目规模的大小,执行“规划方案-施工图”两阶段或“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三阶段编制设计文件。
按规定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审批,审批后方可编制施工图。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一律由市建委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由市建委负责,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但不含西区国土分局及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区分公司等代表市政府开发的项目。
委托勘察设计时,必须持有立项批文、用地批文、投资批文、计划批文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等,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否则,市规划局不办理报建,市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拨款(含国土费支出)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在资质和业务范围符合注册规定的条件下,应对市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实行等级倾斜政策,选择等级较高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承接工程储备的施工单位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负责管理。已在市建委注册的施工单位承接西区范围的工程储备,必须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备案,由该处核定施工队队别和施工人数;未在市建委注册的施工单位,必须先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办理注册手续方能承接西区范围的工
程任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始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先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由该处签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立即上报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及西区质检分站后,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按规定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严禁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严禁转包牟利、出卖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楼宇十二层、二十一米跨度、单位工程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及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工程,均由市质检站负责质量监督。经市质检站同意,也可由市质检站与县(区)质检站联合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区)质检站的管理监督范围及职能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质量监督,按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质检站应当对县(区)质检站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五章 基础、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西区办事处共同审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
第二十条 各项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投资预算报送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该处转报市建委会同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共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招、投标事项的处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础工程建设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编制。各基础工程的建设方每月必须把工程进度情况和下月用款计划报送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核工程进度后,编报用款计划报送市计委审批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础工程的投资和完成工程量情况,在未确认之前,市下拨的款项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基础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报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工程预验收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的基础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施工等问题,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负责协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均按《珠海市城市建设管理“八个统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6月6日

枣庄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枣庄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居民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居民自建住房的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自建住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居住房屋。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区、薛城区、新城区和枣庄高新区的城市居民自建住房的规划审批工作;滕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滕州市的城市居民自建住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其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各区的城市居民自建住房的规划审批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城市居民自建住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的要件之一。
  第五条 城市居民自建住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的需要,必须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城市居民自建住房应在现有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住房不得超过两层。
  第七条 对于不同区域的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审批按照不同的容积率实行分级控制。控制区划分见附表。
  一级控制区内的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审批,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8。
  二级控制区内的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审批,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9。
  三级控制区内的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审批,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0。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城市居民自建住房:
  (一)位于城市已开发改造的地段及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内的;
  (二)位于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的;
  (三)位于城市道路或河道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四)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建范围、城市绿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五)位于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六)其他不适宜城市居民自建住房的。
  第九条 位于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有房屋权属的危险房屋确需翻建的,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规划批准后可原拆原建,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第十条 城市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房规划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四邻意见;
  (3)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现有房屋产权证书(新建住房除外);
  (6)拟建房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拟建两层住房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绘制的建筑设计图纸(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规划申请后,经现场勘察、图纸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竣工后,建房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建房者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建房者开工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验线,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自建住房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自建住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的;
  (五)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房属违法建设,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以申请补办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注:新城区范围属于一级控制区。
  滕州市可参照控制区指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