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44:15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附英文)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附英文)
国务院

通 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环保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和中国科学院吸收外商投资
的审批权限。
吸收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与许可证管理的,上述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审批权限,由现行项目总投资额五百万美元以下提高到一千万美元以下。项目批准后报国家计委备案。
人民团体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审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EXTENSION OF THELIMITS OF POWER VESTED WITH THE INLAND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MUNICIPALITIES SEPARATELY LISTED IN THE STATE PLAN AND THE DEPARTMENTSCONCERNED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IN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FOREIGNINVESTMENT A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EXTENSION OF THE
LIMITS OF POWER VESTED WITH THE INLAND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SEPARATELY LISTED IN THE STATE PLAN AND THE DEPARTMENTS
CONCERNED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IN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FOREIGN
INVESTMENT ABSORPTION
(July 3, 1988)
With a view to further implementing the policy of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and to promoting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State Council has decided to appropriately extend the limits of power
vested with the inland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separately listed in the state plan, the relevant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tate Bureau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edicine, the State
Bureau of Technology Supervis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the
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 the National Bureau of Oceanography, the
National Meteorological Bureau, the State Seismological Bureau, and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in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foreign investment.
With respect to productive projects developed by absorbing foreign
investments, provided these projects ar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investment
orientation stipulated by the state, their conditions of construction and
productive operations as well as their foreign exchange income and
expenditure do not require comprehensive balance to be conducted by the
state, and the export of their products does not involve export quota or
administration of export licences, the present limits of authority vested
with the aforesaid localities and departments in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projects with a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of five million U.S. dollars or
below each shall be extended to ten million U.S. dollars or below each.
After approval, the projects shall be reported to the State Planning
Commission for the record.
Where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s are set up by people's
organizations, their applications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 municipality separately listed on the state plan, where the
said enterprises are located.
This Circular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1988年7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物价局 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 行)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说 明
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还 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 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五、对于地形特别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增加的情况,按定额乘1.1~1.3系数。
六、经济特区规划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开支情况适当提高。
七、执行本工日定额需提供图纸及文件6套(总体规划应另提供彩图一套)。
八、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即应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支付30%;规划设计项目全部完成后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一、城市总体规划
1、 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工日定额(工日) 备 注
1 ≤1 300
2 3 620
3 5 920
4 10 1620
5 20 2920
6 30 4120
7 50 6320
8 >50 面议
注:本定额中城市规模应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期末规划人口为准。
2、总体规划纲要
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其工日按总体规划定额的30%~40%计。
3、分区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工日定额(工日/平方公里) 备注
1 新区 60
2 旧区 125
注:本工日定额是指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完成后,根据实际需要紧接着进行分区规划的工日。如果在总体规划完成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
二、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工日定额(工日/公顷) 备 注
1 开发区 20
2 城市一般地段 ≤20公顷 19
>20公顷 15
3 城市和重点地段 26
注:开发区包括各种类型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
⑴居住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工日定额(工日) 备 注
1 ≤3 90
2 10 300
3 20 560
4 30 780
5 40 920
6 50 1000
7 >50 面议
注:以生活居住为主的城市综合区的详细规划可参照此定额。

⑵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号 项目类别 工日定额(工日/公顷)
1 城市重点地段 40
2 大型、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55
注:此定额中未含工程管线规划和竖向规划的工作量,如做其工作量可比照⑴居住区定额的33%另计。

⑶、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工日定额(工日) 备注
1 ≤1 25
2 3 75
3 10 230
4 20 420

三、修建设计
1、 城市一般地段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单位 工日定额(工日)
1 ≤3 工日 150
2 10 工日 500
3 20 工日 960
4 30 工日 1280
5 40 工日 1620
6 50 工日 1800
7 >50 工日 面议
注:1、本定额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修建设计工作量,但不包括区内建筑设计、单项工程管线设计、小游园、绿 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以上各项设计均参照其行业规定标准。
2、地形复杂地区可乘1.1~1.3系数。

2、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号 项目类别 单位 工日定额
1 城市重点地段 工日/公顷 60
2 大型、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工日/公顷 75

四、风景区规划
1、 风景区规划大纲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工日定额(工日) 备注
1 ≤50 300
2 100 550
3 200 850
4 300 1050
5 500 1250
6 >500 面议

2、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工日定额(工日) 备注
1 ≤10 750
2 20 1250
3 50 2000
4 100 2600
5 >100 面议
注:1、此定额的规模应按达到总体规划深度的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划。
2、此定额已包含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五、城市交通规划
序号 规模(万人) 工日定额(工日) 备注
1 50 2200
2 100 4400
3 200 8800
4 >200 面议
注:1、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2、交通调查和资料收集系指配合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以及收集整理委托方负责提供的现状和规划资料。
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未计入。

六、单项市政工程规划
1、城市道路规划
道路种类 红线宽度(米) 工日定额(工日/公里) 备注
城市道路 主干道 ≥40 72
次干道 20~40以下 54
郊区道路 34
注:1、本定额不包括高速路、高架道路。
1、 场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比照有关工程定额。
2、 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规划

项目类别 工日定额(工日/个) 备注
城市主要平交口 50
立交 两层立交 272
三层立交 408
地下过街道 86
注:1、城市主要平交口一般是指道路红线宽度40m以上的交叉口。
2、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可比照“地下过街道”定额。

3、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综合
管线所处地段 工日定额(工日/公里/根) 备注
道路 10
立交路段 18
注:1、管线规划综合的长度按每种管线的延长米累计。
2、管线累计根数超过7根时乘1.1的调整系数。
3、各种管线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计达15次以上的乘1.2调整系数。
4、城市市政管线规划

单位:工日/公里/根
管径 Ф300 Ф300 Ф500 Ф1000 Ф1500
管线种类 以下 -Ф500 -Ф1000 -Ф1500 以上
给水 20 30 48 60 67
排水 14 26 44 56 78
煤气 17 30 54
热力 30 45 70
注:各类厂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参照其他相关行业的工日定额。

二、现价收费标准
按2002年《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规划设计费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的[1993]价费字168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56%。

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卫生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食药监办函[201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六部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深入了解和督促检查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决定于2010年11月,对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0年11月上旬,每省督查时间2~3天。

  二、督查内容
  (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情况;
  (二)联合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情况;
  (三)联合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情况;
  (四)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专项整治情况;
  (五)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产业政策、规划及实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六)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情况;
  (七)执行药品质量标准及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情况;
  (八)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检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听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汇报;
  (二)听取省级卫生、公安、工信、工商、药监和中医药等相关工作汇报;
  (三)查阅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选择到1~2个地区实地了解情况;
  (五)与企业、地方行业协会、基层监管部门进行座谈;
  (六)与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提出督办要求。

  四、督查分组
  督查组共分为6组,赴12个省进行督查,具体行程另行通知。其中,食品药品监管局18人参加,卫生部4人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医药局各2人参加,媒体记者6人参加,共计36人。具体安排如下:
  (一)督查一组共6人,由卫生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二)督查二组共6人,由公安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公安部1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2人,媒体记者1人。
  (三)督查三组共6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业和信息化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四)督查四组共6人,由工商总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商总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五)督查五组共6人,由食品药品监管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六)督查六组共6人,由中医药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中医药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整治办联系电话及传真:
  010-88330207(F),010-88330218


  附件: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54899_1.html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二、整治任务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制度。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全面提高药品标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和再评价,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净化医药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治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组织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评议考核,确保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检查和产品抽验,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按照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的部署,各地要加强卫生行政、药品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规范药谷和医药科技园等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七)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开展国家基本药物标准提高工作,加快医疗器械、中药、民族药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药品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
  (八)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受权人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组织开展上市药品的再注册,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
  (九)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督促企业召回产品,坚决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企业证照。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农村、社区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区,要表彰奖励;对药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