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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06:09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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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0〕50号

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借鉴上海、徐州、苏州、宁波、河南等省、市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收取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的规定,在本市收取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对于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十分必要的。市卫生、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与使用的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一日

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激励、督促用血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下同参加无偿献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公民,除缴纳所用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外,须按本规定缴交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以下简称互助保证金。

第三条 下列临床用血公民,须经市献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办理用血证明,按血费含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每200毫升为183元的2倍缴交互助保证金: (一)有工作单位的本市临床用血公民,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的本市临床用血公民其所在的街道、居村委会未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 (三)外地来本市就医的临床用血公民,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参加无偿献血的。

第四条 下列临床用血公民,持《无偿献血证》及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献血办办理用血证明免交互助保证金:(一)6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本市公民;(二)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参加无偿献血的;(三)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四)无工作单位的,其所在街道、居(村)委会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

第五条 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但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献血办补办用血证明和缴交或免交互助保证金手续。 第六条 已缴纳互助保证金的临床用血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献血办应当退还缴交的互助保证金:(一)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交纳保证金后1年内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二)有工作单位的本市公民,其所在工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三)无工作单位的本市公民,其所在街道、居村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四)外地来本市就医的公民,其家庭成员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七条 市献血办应将收取的互助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免费用血补偿本市公民的社会捐助用血、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公民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无偿献血事业,不得挪作它用,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互助保证金。违者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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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 劳动部


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
1992年4月17日,财政部、劳动部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工人考核费用的开支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人考核工作应按照国家规定一般由本单位组织进行。国营企业组织工人操作技能考核,属于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生产(经营)进行;属于非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操作技能考核,也应结合实际工作进行。
二、按照国家规定由本单位组织工人考核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列支:
1.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工人考核发生的命题、审题、监考、阅卷等考核人员的酬金,印卷费、办公费(即办公用文具、纸张等费用)和工人考前培训费(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费),以及缴纳的各种工人考核证书的费用等,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国营企业工人操作技能考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和实际工作有关的原材料和水电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产品检测费等,不单独计算,由原有关渠道列支。生产经营一线工人结合生产经营进行考核的,在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检修工人结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进行考核的,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3.行政事业单位工人操作技能考核费用,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可列入成本(费用);未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各单位工人考核费用的开支应勤俭节约,严格控制支出,杜绝各种浪费。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 2008 】 2号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
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包括东昌区、二道江区和通化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四条 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总额的25倍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按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15倍执行。
  第五条 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补偿)标准:
  (一)菜田。
  1.土壤肥沃、供暖喷灌设施齐全、常年生产、复种指数高、管理水平高的温室菜田,每市亩年产值12000—15000元;
  2.土壤肥沃、基础设施一般、不能常年生产、复种指数较高、管理水平较好的大棚菜田,每市亩年产值6000—8000元;
  3.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600—2800元;
  4.地势平坦、土壤较肥沃、没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300—2500元;
  5.地势不平坦、土壤不肥沃、没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000—2200元。
  (二)水田。
  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每市亩年产值800—1000元。
  (三)旱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田,每市亩年产值550—800元。
  (四)青苗补偿标准按相应地类一季作物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按当年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对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其他恶意投资的设施、棚厦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有争议的,可通过裁决、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按法定评估价格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地类、等级由市农经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更房超出30平方米部分或改变用途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应设立财政专户;土地补偿费用所需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截留、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农经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以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委、房产、国土资源、农委等职能部门和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经济开发区以及需征用土地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自立政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执行人和执行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