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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03:47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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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


《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及《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市房管局是维修基金具体筹集、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归集与管理


第六条:维修基金来源。
(一)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分别按多层住房、高层住房售房款的20%、30%提取售后维修基金。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公房出售收入。
(二)多层商品住房、高层商品住房出售时,购房者分别按售房款的2%和3%缴交,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对公有住房、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应当在售房合同中按上述规定约定其维修基金缴交额,由售房单位代办收取,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缴交至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内。

第八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售商品房和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归集建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未按规定提取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或其他费用按第六条规定之比例提补。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者未按本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由购房者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补交。
(三)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者未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由购房者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补交。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维修基金全部存入市房管局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范围外,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同意,维修基金的管理费用在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提取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应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按幢设置,按户核算。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管局审核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房管局划拨。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栋房屋的业主按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承担;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按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承担。

第十六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市房管局和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公布一次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九条:维修基金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市财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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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转发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通知的通知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察局 直属机关党委


国家体育总局转发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通知的通知

                 体纪字[2005]18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爱国情感,弘扬和培育了民族精神。但也有少数单位以组织党员干部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为名,舍近求远,兴师动众,搞变相公款旅游。为进一步规范有组织的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学习参观活动,中央纪委下发专门通知,坚决制止借机公款旅游。现将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注重实效,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近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到中办、国办明令禁止的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区组织参观学习,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二、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地方体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济负担。携带家属、子女参加活动的,家属、子女所需费用自理,单位不得报销。
三、要建立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审批备案制度,加强领导,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各单位要将学习参观活动的日程安排、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等情况报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备案。联系电话:87182218(直属机关党委)、87182358(监察局)。
四、各单位党委(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察局 直属机关党委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3 号

现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将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