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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7:18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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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教育部 中央综治办 共


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教育部 中央综治办 共青团中央
司发通〔20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教委、综治办、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
局、教委、综治办: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高瞻远瞩,振聋发聩,发人深省,对于振兴我国的教育事业,正确引导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为了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特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认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和法治观念增强,尤其要抓好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和意识,这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法制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向广大中小学生传授一些必要的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
经过三个五年普法,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也已初步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依法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能力还比较弱,违法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一些家庭、学校和地方注重学生的知识教育,忽视思想品德、纪律法制教育的倾向依然存在;此外,法制课教材针对性不强、师资缺乏系统的法律培训、教学方式落后陈旧等,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探索新时期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新思路,采取新措施,推动工作上新的台阶。
(二)探索有效的教育方法,健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首先是突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的年龄段,联系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去宣传、普及有关的法律知识,使学生易于理解和掌握;其次是要突出实践性,除课堂教学外,要充分运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播放录像、电影,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征文、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以及参观和旁听法院公开审判活动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在各地广泛开展的自护教育中,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第三是突出法制教育的综合性,学校、家庭、全社会都来做,学校通过开设法制课进行经常的、系统的教育,通过开展“法律进万家”、“依法治家”活动,使家长为学生作出表率,社会各界要努力创造适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常设性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为青少年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提供条件。学校、家庭、社会三方联动,形成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网络,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三)切实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把学校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轨道
开展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在学校的生动结合。要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宪法》、《国旗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教师教学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法制观念。要重视搞好教师队伍法制教育,使全体教师在教书育人、依法办事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要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把学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适时对学校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搞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需要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各有关部门对此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抓紧大、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在大中城市举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工作。今年是实施“三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各地应借助本通知下发的有利时机,结合实际,将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继续抓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共青团组织要为学生广泛参与法制实践活动创造条件。要积极推广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家长法制学校、普法小先生、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维权岗等经验和做法。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学校法制教育进行理论研究,促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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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5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新法办字第59号请示已收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纪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机关工作,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的问题,应按内务部1964年4月22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办理。
此复。

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节录)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纪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其职务自然撤销,不需要再办理纪律处分手续,是指不办理何种纪律处分手续?刑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职务自然撤销的不需要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是指不需要办理任何纪律处分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不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刑满后,一般不收回分配工作。四、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然留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怎样规定?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怎样处理?
答: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犯错误的或缓刑期满表现不好的,不应该再留用,也不必办理开除处分的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法院执行是好的,但少数法院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保障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贯彻27号通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在保全或执行其财产时,首先要指令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提供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经查明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确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
二、如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资金时,必须严格按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
三、对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需采取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内的清算资金措施时,必须十分慎重。只能依法在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依据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必须保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举证权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帐户中的资金是其它投资者的,必须对其它投资者的资金及时解除冻结。
四、在执行27号通知时,如遇有影响金融和社会秩序安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