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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25:07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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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了改革住房投资体制,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起薪的下月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实行经营承包的企业,其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承包基数。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工商行住房信贷部(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行使下列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单位)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照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的信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调整为上一年底职工工资总额的5%(工资总额不含一个孩的补贴和房补)。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款,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率。即月工资总额乘以缴存率。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从个人工资中支付。

第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单位原住房资金和其他划转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市财政预算拨付;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条 濒临倒闭或者破产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工资同步,只要能开出工资就要缴存公积金,个别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工资停发,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公积金可暂停存储,待补发职工工资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应给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补存。

第十二条 职工缴存住的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责自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项存款户内。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的活期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及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七条 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足,亦可以使用非本户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和调住外市工作的,由其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三)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调入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四)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第二十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收支预算,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各开户银行(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资结算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工资计划一并审批,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缴存。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及时划转资金,结算利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世实提供金融服务,接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财会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其工会组织应当发挥民主监督职能,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按时缴存住户公积金的,按月扣缴应缴额5 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定,应当责令限期返还,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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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米·卡西亚诺夫于2002年8月21至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其间于2002年8月22日在上海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分别与卡西亚诺夫总理举行会见和会谈,双方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和人文各领域互利合作,以及迫切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对推动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一致表示,将共同落实条约各项条款,促进全面务实合作和战略协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双方对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2001年9月8日)以来两国在经贸和人文领域合作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和丰硕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重申决心继续支持对方为维护各自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俄方重申支持中方在台湾、西藏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打击“东突”恐怖分裂势力的努力。中方支持俄方打击车臣恐怖和分裂势力的努力。

  两国总理一致认为,《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签署为两国进一步拓展经贸合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俄贸易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2001年达到创纪录的106.7亿美元。2002年上半年双边贸易额54.5亿美元,同比增长达18.7%。

  中俄经贸合作日益多元化,在高科技、能源、自然资源开发、核能、金融、运输、航空航天、生态、通信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相互协作在扩大和深化。

  双方一致认为,《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两国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合作成为中俄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02年7月在莫斯科举行的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取得丰硕成果。双方决定在现有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四个合作分委会基础上,将旅游合作小组提升为旅游合作分委会,并增设电影合作和媒体合作两个工作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框架内所有委员会和分委会自第六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

  双方同意《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双方在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

  ——《中国工商银行向俄罗斯对外贸易银行提供2亿美元出口买方信贷框架协议》

  中俄总理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应着重解决以下经贸合作问题:

  (一)在为传统商品贸易保障良好条件的同时,通过提高其中高科技、机电产品及其他高附加值商品的份额改善商品贸易结构,发展先进形式的经济联系,以保障其长期稳定的基础,加大经济技术和投资合作力度,包括建立合资企业、生产合作、转让技术等,完善贸易服务体系,加强有关使贸易制度符合国际规范的法律、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考虑到俄罗斯联邦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巨大的能源潜力,以及中国对能源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将致力于发展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为此,为保障油气供应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双方将协调实施有前景的能源项目。

  为及时落实中俄石油管道项目,双方认为国家主管机构必须加快对项目进行审批,以便经批准后根据项目可研总协议将该项目转入初步设计阶段。双方将为实施中俄石油管道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全面支持两国公司实施对开展中俄天然气工业领域合作具有战略意义的西气东输管道项目的合作。

  (三)继续积极推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相互协作,包括开展核电站和核燃料循环方面的合作,开展和深化核技术、核安全及其他方向上的合作。

  (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双方铁路、公路、航空、水运、口岸管理等部门的协调,继续深化两国运输领域的合作。

  (五)积极开展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科研机构的接触和伙伴关系。鉴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及其产业化是经济技术合作中有前景的方向,双方将大力协助联合技术创新机构(科技园区)的建立和发展。双方认为,向科技和创新合作伙伴提供法律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基础。

  (六)双方赞扬航天分委会所发挥的作用、为促进中俄航天合作所做的工作,以及签署的2002年—2003年度合作计划的有关技术任务书和合同。双方将共同努力,落实已确定的优先合作项目,尽快完成已签署的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开始研究未来新的合作项目,并在财政、技术和商务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以加快合作进程。

  (七)扩大两国央行之间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为双方对外经济联系各领域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

  (八)在平等互利、对等开放的原则下,为两国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创造良好条件,并为俄移动通讯运营商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提供支持。

  (九)在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俄航空航天局2002年4月17日签署的协定框架内,开始着手编制《在制造、生产和提供有前景的航空技术领域的合作大纲》。

  双方一致认为,应按以下基本方向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合作:

  (一)提高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和效率,积极开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合作,将中俄人文领域的交流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进一步加强中俄教育合作,加快建立联合教学机构工作,促进两国高校、学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密切交往与联系。

  (三)加快制订关于相互设立文化中心的政府间协议;定期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节。中方将积极参加圣彼得堡市建城300周年庆祝活动。

  (四)积极开展卫生领域的合作,包括地区间合作;推动在对方国家推广各自在医药(包括传统医药)领域的成果,完成有关建立中医在俄行医许可机制的工作;在俄举办中医中药展,在华举办俄现代医疗技术展。

  (五)扩大体育合作,保障全面落实有关协商一致的计划。

  (六)积极开展旅游合作,推动双方旅游业有关协议的签署和落实。

  (七)有效加强媒体和影视领域的合作,促进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

  双方指出,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前所未有地猖獗,以及2001年“9·11”事件后国际社会转入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全球安全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产生新的危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同时,出现了建立更为完善的国际关系架构、积极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加强多极化的新前景。双方呼吁各国超越利己、狭隘民族主义和单方面立场,树立以遵守国际法、互信、平等和协作为基础的新安全观。

  两国总理一致认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加强国际裁军、军控及不扩散体系的条约法律基础以及完善体系本身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双方指出,确保外空非武器化十分迫切,并呼吁国际社会尽快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两国总理指出,恐怖主义是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威胁,强调在打击这一公害的过程中,应以国际法为基础,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加强国际合作。反恐不应采取双重标准,不应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挂钩。联合国和安理会应在国际反恐行动中发挥中心协调作用。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中俄在国际领域的战略协作,共同为建立以持久和平和普遍发展为特点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而努力。

  两国总理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成员国间睦邻互信和互利合作、维护和加强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总理会晤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并强调将与其他成员国一道共同努力,落实前不久成功举行的圣彼得堡峰会的有关指示,加快建立组织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并不断深化和发展该组织框架内其他方向上的合作。

  双方就加强相互协作,缓和热点地区紧张局势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表示将共同努力推动国际社会以政治手段,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使冲突各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

  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是本着战略协作的精神,在中俄关系特有的友好与合作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对其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将于2003年在俄罗斯举行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本联合公报于2002年8月22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朱镕基 米·米·卡西亚诺夫  

  2002年8月22日于上海

沈阳市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政发(1988)37号


            
沈阳市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规定

  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把科学技术进一步引向农村,引向乡镇企业,振兴农村经济,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到我市农村和乡镇企业进行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各类企业和技术开发服务机构。


  二、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允许可以在职到农村进行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各业的技术承包,到乡镇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技术承包。按技术承包合同所分得的收益,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提取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其余一律归科技人员个人。所在单位所得的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用于承包基金。


  三、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农村承包、承租或领办乡镇企业、农林牧场,创办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兴办经营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的科技人员,其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合法收入全部归已。


  四、在职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农村业余兼职,担任技术顾问,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工作,按合同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已。如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或占用少量工作时间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合同缴纳费用。


  五、科技人员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的方式可为单人承包、多人联合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为单项技术承包、综合技术承包、季节性承包等。承包人或承包单位要与接受承包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明确承包形式、内容、时间、技术措施、经济指标、分配比例和奖罚办法。


  六、所在单位要支持科技人员在职或停职到农村、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承包,兴办各种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对要求调到农村、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调动手续。对以调出、辞职等方式到农村、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城市户口,允许继续使用原住房,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可落在管理其工作单位地县、区主管部门。


  七、政府有关部门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农村技术承包工作,对到农村承包、承租、领办各业的科技人员,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予以关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工商、金融、物资等部门,要热情帮助他们解决承包中遇到的困难。


  八、对以在职、,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到农村进行各业承包的科技人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鉴定,申报相应级别的奖励。对在贫困乡、村工作的科技人员,评聘技术职称时,以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考核为主,不受学历、资历和外语程度的限制。在工作考核时,所在单位对在职从事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的本职工作和承包工作进行双项考核。


  九、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

附:     关于制定《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说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以来,我市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发挥了重大作用,因此,放活科技人员成为振兴我市农村经济的关键所在,目前当务之急是放宽科技人员政策,充分调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展他们的聪明才智,把科学技术进一步引向农村,引向乡镇企业,使我市农村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
  放活科研单位,放活科技人员,发动广大科技人员下乡搞技术承包,河北省在这方面取得了宝贵经验,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我市先后三次组织县区和市直有关局以及科研单位前去学习,回来后,大家认为我市应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搞技术承包。为此,我科起草了这份《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先后拿到县区和市农村科技工作指导小组会议上进行征求意见,之后做为农村科技工作会议材料,供代表们讨论。
  这一规定,是突出了科技人员可以在职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二是在收益分配上,要把承包收入的大头留给承包的科技人员;三是各单位对在职下乡搞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要实行双向考核,既要考核其承包效益,又要考核其本职工作完成情况;四是对在贫困乡、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评聘技术职称时,要以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为主,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外语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