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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43:00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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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114 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举办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
(三)开办资金为国有资产;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名称应反映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业务内容或者工作性质。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拟设立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主要职责任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经费来源等。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审批权限:
(一)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与举办单位机构规格相同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在名称中冠“重庆市”但不冠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名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对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设立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分立、合并,应当按照设立事业单位的程序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变更已批准项目,应由主管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单位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撤销:
(一)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撤销;
(二)主管单位决定解散;
(三)承担的职责任务已完成;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撤销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人事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撤销后,必须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于30日内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编制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已规定有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执行方案。
国家对事业单位未规定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和市有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按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并结合实际核定。
国家和市没有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依据该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及近期发展规划核定。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还应结合本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及职责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内配备人员,不得超编进人,不得突破人员结构比例进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应制定用编计划,并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核定后的用编计划实施;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作为人员流动、干部任免和财政经费拨付的依据。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超编人员的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主管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数和领导职数;
(二)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和隶属关系;
(三)擅自突破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进人;
(四)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五)擅自使用或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机构编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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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王泗友

当前,在加快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形势,如何按照周永康同志在全国“20公”上提出的要求,带出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就成为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队伍现状

以重庆市铜梁县为例,该县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重庆西北部,唐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建县,因境内“小铜梁山”而得名,是国际主义战士邱少云的故乡和蜚声中外的铜梁龙的发祥地。全县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辖33个乡镇,人口81万。维护铜梁社会政治稳定的公安队伍,到2005年,全局现有民警350人,大学文化程度100人,占28.57%,大专文化199人,占56.85%,中专32人,占9.1%,高中18人,占5.1%。除局领导外,有主任科员80人,占22.85%,副主任科员189人,占54%,科员66人,占18.85%,办事员5人,占1.42%。近年来,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三项教育”、整肃警风警纪的“五条禁令”的贯彻执行,从解放思想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正执法树形象”的教育整顿,从“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到全面提高队伍战斗力的“大练兵”活动,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民警队伍纪律作风有了明显改变,特别是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以来,无一例违例事件的发生。很少发现举报投诉民警违法、违纪和服务态度的信访情况。二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和执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三是服务经济建设的意识增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有了明显进步。

但是,当前也有少数民警的思想状况不容忽视,对当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突出方面:一是部分民警敬业精神不强,缺乏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意识和干劲,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二是少数民警学习不自觉,素质提高缓慢。有的民警学习的目的是混文凭,混学历,而不是学知识,学能力。少数民警对政治理论学习得少,法律业务钻研得不深,结合实际运用的更少,满足于一知半解,满足于现有经验。三是部分民警宗旨观念不牢,为人处事、执法办案以管人者自居,“四粗四难”的顽症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和到基层单位检查工作时,态度生硬,办事推诿,伤害了群众感情,疏远了警民关系。四是少数单位和民警法制观念淡薄,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二、原因分析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因素,是复杂的内外部因素相互交织制约影响的结果,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少数民警的价值观发生扭曲。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正发生着多方面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反映在公安队伍上,必须会给一些民警带来不良影响,民警的价值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向。可以说,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民警的思想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客观上增加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单一,针对性不强,缺乏规范和指导。
针对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目前仍是说的多,做的少,新的方法不多,仍以工作会议替代了政治教育,行政命令替代了思想工作,新办法、新招数不多,缺乏渗透性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在基层,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工作规范,缺乏强有力的指导,很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者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如何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
(三)激励竞争机制仍需不断完善。
近年来,公安机关虽然先后实行了绩效考核、等级管理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地激发了队伍活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目标设置、奖惩兑现、落实力度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未能充分激发民警工作热情。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力度不够。对先进典型只注重了发现、培养,在宣传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性和激励作用方面做的还不够。
(四)存在认识偏颇。
由于业务工作是硬指标,上级要求紧,考核多,容易立功受奖,因此,他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业务工作上,这样就导致队伍中普遍存在着重业务工作,轻思想工作的倾向。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确保这支队伍政治上永远合格。坚持政治建警,首要的就是要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要针对多元文化对公安队伍的影响和冲击,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用大道理引导小道理,用主流文化消解亚文化的负面影响,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坚持政治建警要把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最基本的、经常性的教育来抓,夯实执法为民的根基。少数公安民警对群众缺乏感情是导致民本思想不牢、执法不公不严的重要因素。不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无法解决公安机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如何执好法、如何服好务的问题。公安民警只有对群众怀有深厚感情,工作中才能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因此,必须教育民警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把增进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一项基本内容。引导民警将对群众的朴素感情上升为警察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感,体现为具体的警务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努力建设过硬班子。
要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洁勤政的要求,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成硬班子,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带动公安队伍建设。一要讲政治、讲大局,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班子建设的首位。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是要开拓创新,做事业发展的带头人。班子成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挑战自我,敢于面对困难和阻力。对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进行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要襟怀坦荡,珍视团结。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细化分工,既明确具体,又相互协作,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形成顾大局、讲团结、比奉献、谋发展的工作氛围。四要树立良好警风,做到廉洁勤政。班子成员要经常按照廉洁自律的要求,对照检查自己。工作圈内,坚持建功立业为人民,为人民干实事,谋福利;生活圈内,坚持一身正气拒腐蚀;交际圈内,要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五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建设。要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谈话制度,推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普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推行干部任期制。

(三)严格公安教育训练,不断提升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公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民警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和违规违法问题,大多数是由于素质不高造成的。这些年,公安机关由于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强,培训与民警自身的发展进步没有挂钩,导致培训的效果欠佳,今后,教育训练应积极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与民警的晋职晋衔结合起来,与基层实战单位的备战备勤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时间短、见效快、质量高的培训途径,在总结近年来教育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方案,采取军事化管理方式,并聘请上级领导业务骨干、专业教师授课,提高培训的品位和层次。教育培训要着眼于实战需要,做到学以致用,提高民警的实战本领。要积极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积极应对当前实用技术型、智能型犯罪日益突出、侦查难度加大的问题。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终生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通过理论学习指导工作实践。

(四)统一公安队伍的纪律要求,建立配套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
公安队伍之所以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既与公安队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密切相关。要解决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教育。要加强对民警的宗旨观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律和文化知识教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战本领,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其次要严格监督,严肃法纪。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工作,直接听取辖区群众对民警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解决;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要变事后查处为主为事先防范为主,把预防民警违法违纪的关口前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更加广泛、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要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坚持依法治警。要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要严格执行省级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制度,切实严把“进口”关,从源头上保证公安队伍的基本素质。 要坚持经常性的督查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认真纠正公安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侵民、扰民、伤民等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包庇护短,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五)建立配套完善的警务保障机制,落实从优待警的相关措施。
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积极探索建立一系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机制、新举措,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特别是涉及民警自身防护的装备一定要保证。三要关心民警生活,经常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四要采取措施,积极保障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警察是和平年代人身危险性最高的职业。目前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保护较为分散笼统,没有根据警察职业特点的立法特殊保护,更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条款。建议增设对袭警行为的特别处罚条款,增加对辱骂、恶意投诉民警行为的处罚规定,维护民警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要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置侵犯民警权益的案件,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

(六)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塑造良好形象。
公安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必须高度重视并有效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这是我们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工作中,应拓宽渠道,多策并用,多管齐下。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公共关系建设,争取全体民警真诚合作与支持,使部门之间、民警之间沟通思想、消除误解,增进团结、步调一致。同时,强化民警的纪律观念,同心同德,互相配合,形成巨大的组织凝聚力,为对外公共关系活动创造良好的基础和前提。其次,要加强与外部的沟通联系,争取各种组织、团体和公众的支持与协助。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意见,争取理解支持;要加强与执法执纪监督员和民间社团的联系,定期了解社会大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动和组织公众参加队伍监督和社会治安工作;要深入社区、农村,宣传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情况,宣传安全常识,帮助解决群众的困难。第三,要加强公安宣传工作,巩固扩大宣传阵地,不断提高公安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工具,介绍公安工作情况,推行警务公开,促进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运用事实和法律影响、说服公众,修正其不恰当的看法、观念和行为,最终使公安民警与公众之间的态度、行为和观念相统一,使公安工作真正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成效,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持之以恒地抓好内务条令、训练条令和即将颁布实施的纪律条令的贯彻落实,健全各种执勤执法规范,从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加强养成教育,形成公安队伍良好的职业风范。要抓紧制定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统一外观标识建设,以方便人民群众,抓住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这个基本点,抓住以人为本,全面塑造、提高、发展民警的这个新生点,来做好正规化建设这篇大文章。


谁抢了律师的饭碗?
(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君不见,时下各行各业竞争惨烈,流汗流泪又流血;  

  君不见,律师饭碗金银铜也难端,法务皮条都来抢。  

   ——题记  

  近日,笔者在中国律师网见到诸多律师界的“潜规则”,对此,笔者在从业中也深有感慨。“律师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为了生存与发展,为了立足法律之林,很多律师不得不争相使出浑身解数来营销自己,求得案源。  

  如果通过撰写文章对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和办案后的切身感受的记录,或通过自己办过的经典案例中已表现出来的水平、品牌等进行宣传,展示自己的风格,是正 当而且必要的营销方式,是值得提倡的。但令人心痛的是,法律界确确实实存在某些人、某类人运用非正常手段与律师抢饭吃:行业内——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 径,行业外——存在诸多没有律师牌却操作律师业务的“皮条客”,越俎代庖,抢律师饭碗。类似种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为法治所不容,为行业戒律所不容,为道德伦 理所不容!  

  笔者就律师职业生涯中,遭遇“抢饭碗”事件,差点惨遭滑铁卢,与君谈一谈,请君为我侧耳听。希望同行以此为鉴,提高警惕。  

  一“赏”:管教与律师间的伎俩。  

  现实中存有不少管教“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虽然他们的权力很小,既不负审判,又不决定罪名,但他们负责关押犯的安全、饮食起居,利用帮关押者通风报信,传送衣服,安排会见等机会,收受红包;或者对看守所内的被告人进行教唆,说被告人请的律师怎么不好,诋毁律师,进而说他认识的某律师很厉害,打过什么官司,认识某某等……,唆使被告人写信出去给家属请管教介绍的律师,因为管教管着被告人,所以被告人也比较忌讳,而一些不知情的家属也以为管教介绍的律师是被告人选择的而请。管教从而拿回扣;或者管教找些助手、亲友或熟人等,在看守所门外兜客,坐收渔利。 

  据我们了解,在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做上述“通风报信”之事,“行价”一般是一次800-1500元不等。除此,他们还会利用接近关押者之便,介绍律师给他们, 从而吃回扣,多则高达40%,甚至更高,少则也有20%,这样一年下来有些有办法的管教甚至就有几十万的“介绍费”,可见是一块不小的肥肉。介绍律师给关 押者,本无可非议,但可怕的是,他们绝大多数都是介绍无案无水平、专吃管教的下九流律师。不仅帮不到当事人,反而会害了当事人。  

  在我们以往办理的案件中,就经常遭遇此类行径。管教硬塞律师给关押者饶某某,迷信管教所说的饶某某,就请了管教介绍的律师,结果却导致本是清白的饶某某 却被无辜地判了13年的牢狱之灾。钱花完了,希望没了,造成饶某某对律师的极度不信任。后来饶某某的父母找到我们,在初次与当事人会见时,他本人有些固 执,对我们也不完全信任,甚至不愿签署会见笔录。但该当事人的父母不愿再请管教介绍的律师,在会面后的一星期后,饶某某才如梦初醒,写了封道歉信给我们, 并答应了由我们代理他的上诉。  

  由于我们感觉到,当事人本性善良,孝顺父母,之前不愿意聘请律师也是为了为父母省钱,我们就再接下了这件“烂尾”的案。通过我们艰辛的调查取证和专业 的辩护,最终法院改判为8年的有期徒刑。判决一出,饶某某当即亲笔写了一封感谢信给我们。现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我于8月8日收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改判为8年,……,一直想当面向您们道谢,可一直没见您们过来,甚感无奈,只好以这种方式来表达我对您们的感谢。感谢您们长时间以来对我这个案子尽心尽力、呕心沥血、操办辛劳的四处奔波,而终得以肯定。没有昔日您们的帮助,就不会有今天这个良好、理想的结果。……假如有缘,我期待等我获得自由的时候,在外面当面好好地感谢您们……”  

  在为饶某某感到欣慰与庆幸的同时,此案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深省与反思。  

  二“赏”: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律师队伍的良莠不齐,行业规范的不健全,造成了同行间不正当竞争泛滥。互相压价、互相诋毁、互相套密是经常被用到的手段。  

  我们就曾被人诋毁,遭受人身攻击;遭遇“秀才遇到兵”的无奈状况——某些律师在庭上东拉西扯,信口开河,不着边际,前后观点矛盾,贻笑大方;遭人套 密,后来由于律师过河拆桥,套密者揭发了他们之间见不得光的勾当,向我们发来了一封道歉信,此事也给我们上了一堂别样的课。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 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因此,现列举信的部分内容如下,希望引起同仁们的警觉,有则改之,无则免之、防之。  

  “……,我以前为一位律师联系业务。我在法院立案庭里面曾偷窥过您的起诉资料。……,当时,我的手里拿着材料,装出也是在立案的样子,站在您的旁边。我趁您在立案窗口处填写法院发的诉讼材料的地址时,用手机快速的储存了被告方的电话号码,……。然后装出整理材料的样子,……,把刚才所看,所记的内容记录了下来。然后,在当天晚上,我就联系了被告方当事人,谎称我是与法院有关系,所以能提前知道某某起诉他。让他收到材料后,来联系我,我能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能帮得到他。当被告方当事人拿到法院给的材料后,就会来找我们。我们一般都会接下这个案件。但是,与我合作的律师并不诚信。他没有将我该得的业务提成如数给我。我在思考了很久后,决定写信给你。向您说声对不起。……因为现在,有很多律师自己没有案源,就不择手段的在同行身上打注意。……” 

  三“赏”:内鬼的出卖。  

  “病从口入,祸自口出”。“不要乱讲”,堪称律师助理铁的定律,保密意识应时刻谨记。  

  但在目前的律师实践中,面对金钱的诱惑、物欲的膨胀,不少律师助理坐不稳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他们无心于提高业务技能,常常铤而走险,私底下利用手中掌握办案律师的敏感材料和相关信息,或作为筹码向对方律师索取利益,或拿来与第三律师“做生意”,这种背经叛道的行径甚至会使办案律师身败名裂。举我们曾遭遇过的内鬼出卖为例,同所内鬼窥探我们所代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并私底下拿去复印了一份,与其他律所的律师合伙,主动与起诉书上所涉当事人联系,给当事人造成认为其知道内部消息的错觉,从而请他。  

  “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的阴霾,时时笼罩在律师界的天空中,挥之不去。这样下去会怎样?——老律师不愿带徒弟,带了也不愿培养;中国的律师行业会怎样?——青黄不接,出现断层危机。  

  除此,同处一间律所的律师之间往往也会出现“自相残杀”的悲况。虽是“同根生”,同处一间律所屋檐下,但其中不乏心怀不轨者利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 地利优势,了解到或者窥探到其他律师的关键资料或信息,以便作为索取利益的筹码。为了金钱,为了美色,为了沽名,为了钓誉,他们不惜出卖同事,出卖朋友, 出卖灵魂。在他们的字典里,没有“良心”二字。对他们来说,“生命诚可贵,金钱价更高”才是他们的座右铭。  

  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但人却能为了一己之私,背信弃义,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可悲哉?可悲乎? 

  四“赏”:办案人员及书记员的“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