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1991年5月29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3条:“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解释如下:
一、本项所称“健康证书”系指卫生部制定的(见附件)下列三种健康证书的任意一种:
1.《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
2.《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
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二、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的,检查合格者,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健康证书;或者按卫生检疫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有关健康状况的全部资料,由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认可,并签发健康证书。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过去的有关解释,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均按本解释执行。
附件:《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式样
附件:
┌──────────────┐
│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
│ │
│ 健 康 证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
└──────────────┘
┌────────────────┐ ┌────┬────┬──────┐
│姓 名______┌────┐│ │签证日期│检疫医师│国境卫生检疫│
│ │ ││ │ │签 名│ 机关盖章 │
│性 别______│ 照 ││ ├────┼────┼───┬──┤
│ │ ││ │1. │ │1. │2. │
│出生年月______│ 片 ││ ├────┼────┤ │ │
│ │ ││ │2. │ │ │ │
│工 种______└────┘│ ├────┼────┼───┼──┤
│ │ │3. │ │3. │4. │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 ├────┼────┤ │ │
│ 编号 字 第 号 │ │4. │ │ │ │
└────────────────┘ └────┴────┴───┴──┘
┌────────────────┐ ┌────────────────┐
│ │ │ 注 意 事 项 │
│ 业经医学检查,健康合格,准予│ │1.工作时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
│ │ │2.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
│参加服务行业工作,特颁发此证。 │ │3.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证缴还原工│
│ │ │作单位; │
│ 本证书自签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4.如有遗失、损坏,应该立即报告声│
│ │ │明作废和申请补发; │
│ │ │5.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字、│
│ │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 ┌────┬────┬──────┐
│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 │ │签证日期│检疫医师│国境卫生检疫│
│ │ │ │签 名│ 机关盖章 │
│ │ ├────┼────┼───┬──┤
│ │ │1. │ │1. │2. │
│ 健 康 证 │ ├────┼────┤ │ │
│ │ │2. │ │ │ │
│ │ ├────┼────┼───┼──┤
│ │ │3. │ │3. │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 ├────┼────┤ │ │
│ │ │4. │ │ │ │
└────────────────┘ └────┴────┴───┴──┘
第1页 第3页
┌────────────────┐ ┌────────────────┐
│姓 名______┌────┐│ │ │
│ │ ││ │ 业经医学检查,健康合格,准予│
│性 别______│ 照 ││ │ │
│ │ ││ │参加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特颁发│
│出生年月______│ ││ │ │
│ │ 片 ││ │此证。 │
│工 种______│ ││ │ │
│ └────┘│ │ 本证书自签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 │ │
│ 编号 字 第 号 │ │ │
└────────────────┘ └────────────────┘
第2页 第4页
┌──────────────────────┐
│ 注意事项 │
│ │
│1.工作时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
│2.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
│3.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证缴还原工作单位; │
│4.如有遗失、损坏,应该立即报告声明作废和申请│
│补发; │
│5.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字、国境卫生检疫│
│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编号:AE
№ 0397850
国际旅行
健康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FOR
INTERNATIONAL TRAVEL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封面)
注意事项
1.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名、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2.出入国境或在居留地应随时携带,以备检查。
3.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NOTE
1.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only if completed with the date of
issue, signature of physician and the offcial stamp of The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2. The owner must always keep this certificate with himself against
inspection of departing from or arriving in a country or at his place of
residing.
3. Any amendment of this certificate, or erasure, ormisuse by other
person, may render it invalid.
(封底)
┌────────────────────────────┬─────┐
│姓 名 │ 照 │
│Name │ │
├────────────────────────────┤ │
│性 别 男/女 │ │
│Sex Male/Female │ 片 │
├────────────────────────────┤ │
│出生日期 │ │
│Date of birth │ Photo │
├────────────────────────────┴─────┤
│国 籍 │
│Nationality │
├────────────────────────────┬─────┤
│身 高 厘米 │ 备 注 │
│Height cm │ Remarks │
├────────────────────────────┤ │
│体 重 公斤 │ │
│Weight kg │ │
├────────────────────────────┤ │
│血 型 │ │
│Blood type │ │
│ │ │
│ │ │
│ │ │
│ │ │
└────────────────────────────┴─────┘
(第一页)
┌──────────────────────────────────┐
│ │
│ 出境体格检查 │
│ Reco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Departure │
│ │
├───────────────┬──────────────────┤
│ 血 压 毫米汞柱│ 脉 搏 次/分 │
│ Blood pressure mmHg │pulse rate time/min │
├─────────┬─────┴┬─────────┬───────┤
│ 发育情况 │ │ 营养情况 │ │
│ Development │ │ Nourishment │ │
├─────────┼──────┼─────────┼───────┤
│ 皮 肤 │ │ 淋巴结 │ │
│ Skin │ │ Lymph nodes │ │
├─────────┼──────┴─────────┴───────┤
│ │视 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
│ 眼 │ ---- Corrected----│
│ │Vision 右R Vision 右R │
│ ├────────────────────────┤
│ Eyes │辨 色 力 其 他 │
│ │Colour sense Others │
├─────────┼────────────────────────┤
│ 耳、鼻、喉 │ │
│ E.N.T │ │
├─────────┼────────────────────────┤
│ 甲 状 腺 │ │
│ Thyroid │ │
├─────────┼────────────────────────┤
│ 肺 部 │ │
│ Lungs │ │
├─────────┼────────────────────────┤
│ 心 脏 │ │
│ Heart │ │
├─────────┼────────────────────────┤
│ 腹 部 │ │
│ Abdomen │ │
└─────────┴────────────────────────┘
(第二页)
┌────────┬────────┬─────────┬──────┐
│ 脊 柱 │ │ 四 肢 │ │
│ Spine │ │ Extremities │ │
├────────┼────────┼─────────┼──────┤
│ 泌尿生殖系统 │ │ 肛 门 │ │
│ Genitourinary │ │ Anus │ │
├────────┼────────┴─────────┴──────┤
│ 神经系统 │ │
│ Nervous │ │
│ system │ │
├────────┼─────────────────────────┤
│ 心电图 │ │
│ ECG │ │
├────────┼─────────────────────────┤
│ 胸部X线检查 │ │
│ X-ray exam. │ │
│ of chest │ │
├────────┼─────────────────────────┤
│ 化验室检查 │ │
│ Laboratory │ │
│ exam. │ │
├────────┼─────────────────────────┤
│ 签证日期 │ 使用期一年 │
│ Date │ Expected period one year │
├────────┴─────────────────────────┤
│ │
│ │
│ │
│ │
│ 医生签字 检疫机关盖章 │
│Signature of physician Official stamp │
└──────────────────────────────────┘
(第三页)
┌──────────────────────────────────┐
│ │
│ 入境体格检查 │
│ Reco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Entry │
│ │
├───────────────┬──────────────────┤
│ 血 压 毫米汞柱│ 脉 搏 次/分 │
│Blood pressure mmHg │pulse rate time/min │
├─────────┬─────┴┬─────────┬───────┤
│ 发育情况 │ │ 营养情况 │ │
│ Development │ │ Nourishment │ │
├─────────┼──────┼─────────┼───────┤
│ 皮 肤 │ │ 淋巴结 │ │
│ Skin │ │ Lymph nodes │ │
├─────────┼──────┴─────────┴───────┤
│ │视 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
│ 眼 │ ---- Corrected----│
│ │Vision 右R Vision 右R │
│ ├────────────────────────┤
│ Eyes │辨 色 力 其 他 │
│ │Colour sense Others │
├─────────┼────────────────────────┤
│ 耳、鼻、喉 │ │
│ E.N.T │ │
├─────────┼────────────────────────┤
│ 甲 状 腺 │ │
│ Thyroid │ │
├─────────┼────────────────────────┤
│ 肺 部 │ │
│ Lungs │ │
├─────────┼────────────────────────┤
│ 心 脏 │ │
│ Heart │ │
├─────────┼────────────────────────┤
│ 腹 部 │ │
│ Abdomen │ │
└─────────┴────────────────────────┘
(第四页)
┌────────┬────────┬─────────┬──────┐
│ 脊 柱 │ │ 四 肢 │ │
│ Spine │ │ Extremities │ │
├────────┼────────┼─────────┼──────┤
│ 泌尿生殖系统 │ │ 肛 门 │ │
│ Genitourinary │ │ Anus │ │
├────────┼────────┴─────────┴──────┤
│ 神经系统 │ │
│ Nervous │ │
│ syste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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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区域内应设内审机构或专职内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包括中央驻鲁部门、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应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都必须经内审机构审查签章(以下简称三项审签)。
第四条 实行三项审签是加强部门、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内部控制制度,是配合财税、金融部门严格执行财政、税收、金融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会计报表重点审查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费用摊销是否正确;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盈亏核算、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流动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纳税申报表重点审查主要税种的纳税环节、使用税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应缴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减税免税是否经财税部门批准。
贷款申请书重点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理由是否真实合理,用途是否得当,有无还款保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概算投资是否落实,有无年度贷款计划、可行性论证和调查评估报告,发生超概算超计划投资和追加计划贷款的理由是否符合实际。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内部审计审签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银行应确定一个职能机构设专人负责指导审签工作。审计、财政、税务、银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七条 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印制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应增设内审签章栏。
第八条 内审机构必须做到不经审查不予签章。在审签中发现一般性差错,应随时通知财会部门纠正处理;发现重大疑点,应报部门、单位领导批准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各级内审机构对审签情况应做详细记录,便于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内审人员根据审签工作需要,有权检查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应根据审签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凭证、帐簿、报表、文件、资料等,为审签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内审机构履行审签职责。对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处理和研究改进。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的内审机构,除做好本单位的审签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审签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对应审签而未审签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贷款申请书,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审计而签章或审签后发现重大违纪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内审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