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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11:08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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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商业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规范国有民营企业的行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发〔1993〕5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国有民营主要在固定资产少、流动资金少、人员少的亏损或微利的小型国有零售、饮食服务(不包括旅店业)、商办工业企业(门点、柜组、车间)以及食品等行业的购销站组及小型网点实行。个别长期亏损、经营困难的中型企业,职工普遍要求的也可实行。
第二条 国有民营的主要形式是租赁、承包。可以个人承租,也可以一人牵头、若干人合伙承租。无论是一人承租还是合伙承租,必须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程序及内容
第三条 进行资产评估。由主管部门或出租方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门点)进行清产核资,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库存及上柜商品以及债权、债务等逐项核查登记,作出准确的评估,为实行国有民营提供测算依据。
第四条 测定租赁费。租赁费一般应包括固定资产占用费、低值易耗品使用费、修理费、管理费、双退统筹金、待业保险金、职工养老金、福利基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劳保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项目。在测算中,要反复研究,准确计算,科学对比,既要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养老保
险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又要考虑到承租方的承受能力。对租赁费数额较大,承租方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企业发展基金和管理费。
第五条 抽回商品资金。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门点)所占用的国有商品资金要一律抽回,自筹资金搞经营。原门店的商品(包括上柜和库存)原则上由承租方接收,在清理盘点的基础上,根据进货成本和适销程度,合理地作价转让。商品资金数额小的要在租赁期初一次抽回,对数额
较大一次抽回有困难的,可分期抽回,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承租期。如承租方不能按期交回商品资金,要承担相应商品货款的银行利息(包括银行加罚息及滞纳金)。企业历年亏损和债务原则上由出租方承担,逐年加以消化。
第六条 缴纳风险抵押金。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门点)必须实行风险抵押制,即由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向出租方交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进行风险抵押。个人承租的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筹措,合伙承租的由承租负责人牵头会同合伙人共同筹措。风险抵押金可以以现金、银行存折、
有价证券抵交。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额原则上不低于一个年度的租赁费,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少,最低不能少于一年租赁费的50%。承租负责人和合伙人缴纳风险抵押金应有所区别,负责人缴纳的数额要高于其他合伙人。风险抵押金交出租方管理,按下列规定使用:当承租方不能按时
如数上交租赁费时抵交承租费;当承租方不能按时交回商品资金时用于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当承租方造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损坏或流失时用于补偿。动用的风险抵押金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补齐,合同终止时风险抵押金余额如数退还承租方。
第七条 选聘承租人。确定承租人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的原则。承租人的条件: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承租人原则上在企业内部产生,确实没有合适人选的可向社会招聘
。招租方案包括出租企业(门点)注册资金、经营状况、招租条件、租赁费数额以及租赁双方责权利等内容,必须事先与企业职工见面,征求意见。
第八条 妥善安置人员。原企业(门点)人员,原则上由承租方全部接收,对个别原门点安排确有困难的人员,可由出租方另行安置,待业期间,承租方必须承担其生活费;也可由本人自谋出路。承租方要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排挤和随意辞退职工(包括合伙人)。职工若要辞职
必须由本人提交辞职报告,经出租方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相应手续。对严重违纪职工的处理必须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国有民营企业不搞停薪留职。
第九条 签订合同。承租人确定后,出租方和承租方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1)明确企业的产权、性质、隶属关系和职工身份;(2)租赁费数额、交付期限和形式;(3)承租方占用商品资金数额、抽回期限和形式;(4)租赁期间固定资产的管
理、维修及保值措施;(5)承租方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数额、使用及偿还的规定;(6)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遇到国家重大政策出台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相应修改合同条款的规定;(8)承租方不得自行转租的规定;(9)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10)违
约及处罚办法;(11)租赁期满后对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进行审核、鉴定;(12)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登记注册。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凭合同或出租方出具证明到所在地工商部门按“全民所有制(个人租赁经营)”或“全民所有制(集体租赁经营)”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注册,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按有关规定精神,国有民营企业(门点)申办营业执照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一次性减免收费的照顾,并不缴纳工商管理费。
第十一条 银行开户。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将原银行帐户办理变更手续,也可直接申办银行帐户,按贷款管理办法申请所需贷款。
第十二条 缴纳税金。国有民营的企业(门点)一般实行定额纳税,税额由税务部门按企业(门点)实际销售额(营业收入)确定。

租赁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监督承租企业(门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2)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3)按合同规定及时收缴风险抵押金和租赁费,以及抽回商品资金。
义务:(1)按照有关规定,维护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2)积极为承租方提供其所需服务;(3)继续做好少数专营、专卖和计划商品供货。
第十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承租方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2)享受国家和省上对国有民营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3)享有收益自主分配权。
义务:(1)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2)民主理财,合理分配,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3)保证国有资产完好,适时办理财产保险,按时交付承租费;(4)接受出租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

内 部 分 配
第十五条 自国有民营合同签订之日起,职工工资、奖金和待业职工生活费由承租方负责发放。职工原工资级别和承租期间国家规定增加的工资级别记入档案,作为合同解除后的工资级别依据。
第十六条 国有民营企业(门点)的职工收入分配应当坚持劳酬挂钩的原则,做到分配公开。一人牵头、合伙承租的,由牵头人与合伙者协商分配方式和办法。承租人不得隐瞒收入,减少职工的应得收入,即使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或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也要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管 理 工 作
第十七条 出租方应及时向承租方传达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组织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贯彻;帮助承租方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监督和引导承租方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国有商业信誉;提供信息服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教育承租方执行国家现
行的劳保福利规定,关心职工生活。
第十八条 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民营企业的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配套措施,促进国有民营改革顺利、健康发展。

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需要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时,必须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变更协议。租赁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时,由当地商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提交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时,由租赁双方共同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出相应结论。新增固定资产原则上由承租方作价转给出租方,其价格应以成本价为基础,适当折旧后确定。出租方不接受时,可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国有民营企业(门点)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按商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填报有关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国有商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199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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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8号

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促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趋向好转。但是进入10月份以后,特别重大事故接连发生,损失极其惨重。

  10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石水镇长岭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37人死亡。

  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煤业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148人死亡。

  11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新生煤矿(已关闭乡镇无证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33人死亡。

  11月20日,河北省沙河市李生文铁矿发生井下火灾事故,灾害波及相互联通的另外4处铁矿,共有 65人死亡。

  11月21日,东航云南公司一架CRJ—200飞机在执行包头—上海虹桥CES5210航班任务过程中发生客机坠毁事故,55人死亡。

  上述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制度特别是责任制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冒险蛮干,违章操作和“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依然存在。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并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做好近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

  当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加之临近年末,企业生产任务繁重,群众出游活动增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时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年底工作越是繁忙,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麻痹思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好、落实好,努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从现在开始至年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此次检查要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强化企业日常管理相结合,既要点面结合,又要突出重点,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煤矿要重点检查各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的情况,检查该关闭整顿的矿井是否已经关闭整顿、已经关闭报废的矿井是否还存在非法开采。非煤矿山要重点检查井下安全生产配套设备是否齐全,安全防火设施是否完好,非法小矿是否还存在以停代关和明停暗开的现象。民航系统要重点加强机场、机务和空管环节的检查,加强对飞行、机务等专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飞机的维护保障。消防安全重点排查和检查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交通运输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旅游客运公司、轮船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旅游系统要重点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及其所属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运载工具的检查,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的设施设备一律停止运营。烟花爆竹安全要加强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的小作坊和销售网点。对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施工、铁路、电力、军工、冶金、机械、森工、纺织、农机、渔业和水利等行业以及大中型企业也要精心组织,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各地要登记建档,凡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出书面汇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2005年1月份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二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全员素质;三是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四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严格标准、严格审查的前提下,确保按期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该停产、停业的,必须停产、停业;五是要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摸清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与分布状况,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整改,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加紧结案,并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虚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方案;要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指标在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得到较好落实。各部门要尽职尽责,团结协作,依法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不断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443”行动计划,全力推进文化大市建设,依据黄办〔2005〕2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先进区县考评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
先进单位考评范围:黄山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先进区县考评内容
从组织领导、设施建设、活动开展等方面加以考评,具体内容详见《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评分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不予考评:
1.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发生文物被毁、被盗、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2.文化市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3.当地印刷行业盗版盗印淫秽色情类和政治上有严重问题的出版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4.广播电视在播出中发生政治事故,在全国广电系统通报批评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二)先进单位考评内容
参照先进区县的考评内容进行考评。市直单位在考评内容中有若干项成绩显著的,或某一项成绩特别显著的,均可申请参评。
三、考评程序
1.成立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工作领导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领导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负责实施有关考评工作。
2.申报:各区县政府、市直各单位按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对全年工作进行认真自评,向市考评领导组申报,并准备自评书面汇报材料一份。
3.考评:先进区县考评由市考评领导组对各区县进行现场察看,总体打分,综合考评并公示;先进单位由参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市考评领导组评议后确定并公示。
四、表彰奖励
先进区县取前三名,先进单位取前五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