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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08:24  浏览:8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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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药监局


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米非司酮片管理问题的请示》(黑药管市发[2001]436号)收悉。现批复
如下:

“米非司酮片”具有终止早孕、抗着床的作用,俗称“堕胎药”。该药必须在具备急诊、
刮宫手术和输液、输血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为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经研究
决定,无论有无医师处方,零售药店均不得销售“米非司酮片”。

特此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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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7]94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信息产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与市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江门市直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江门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附件2),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交市信息产业局,申请立项为次年度电子政务项目。逾期提交的原则上不被列为次年度电子政务申请立项项目。

第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需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于每年10月份组织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作为次年度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于特殊项目需求,应项目建设部门申请,市信息产业局可临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专家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效益评估等内容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项目技术论证。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信息化专项资金情况,按照项目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资金,由于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原因不能在次年度安排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次年度信息化建设预算,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批准建设项目的经费划到政府采购专户,市信息产业局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协同实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每年进行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时需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应付市重点突发事项的资金需求。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由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公开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建设单位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同时提交《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专家验收报告》)、《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市建设政务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和市信息资源利用规划,提供有关政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和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政府网络中心资源,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互动交流方式,切实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于市电子政务重点项目,除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外,项目建设单位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采购、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等整个项目建设阶段和应用过程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项目的建设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以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且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江信发[200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200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密级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E-MAIL

E-MAIL


投资总金额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元)。

申报内容



分项目名称
项目概述
投资金额

(元)

1




2




3




4




合 计


项目进度计 划
招标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验收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市信

息产

业局

审批

意见




经办人:

200 年 月 日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200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 、市信息产业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密级:

编号: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

方案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编制



一、单位基本情况(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业务需求、国内同类型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三、项目的建设目标

四、项目的建设内容(如需购买硬件设备,请在此项附详细设备清单)

五、项目的建设意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六、采用的技术与规范

七、投资概算

八、实施计划

九、其它参考资料(国家、省的有关文件,或项目的其它相关资料等)

填写说明:

1、本建议书的编号由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编排,密级由申报单位提出,按有关保密规定审核确定。

2、建议书一式二份交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3、如为申请硬件设备,则只需填写第一、二、四、七项,其中第一项着重说明单位职能、编制人数和现有设备情况,第二项着重说明申请理由,第四项列出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功能要求等内容,第七项列出设备总价。


附件3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200 年 月 日

项目

名称

项目

编号


分项目

名 称

合同

编号


合同规定的

项目进度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


项目进展情况:


现阶段的主要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



市信息产业局意见:


附件4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编号

三、项目起止时间

四、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信息化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六、已实现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存在的问题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经研究,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树立以建设促保护的典范,进一步推进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精神,通过设立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创造新鲜经验,探索长效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示范区建设,力争在2~3年初见成效,使示范区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成为各地学习参照的样板,全国宣传推广的典型,带动“十一五”期间整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示范区建设主要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

(二)规范加强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和档案标志;加快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逐步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管理和动态监测系统。

(三)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四)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重点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的集中投入机制。

三、设立条件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各设立4~5个;北京、上海、天津、海南、西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设立1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立2~3个。
示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代表性。选定的示范区能分别代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形地貌的基本农田特色。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棉、油生产中具有重要地位。示范区耕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比例较高,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条件。示范区所在地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意识较高。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基础。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项目已列入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计划。

(五)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较为扎实。基本农田管理基本做到制度化、日常化;基础数据及图表册等资料档案比较完整,保护责任书签订率在80%以上;初步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要求

(一)基本农田标准化

五年内,示范区基本农田经过土地整理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农田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集中连片。在开展土地整理的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做到无零星分散建构筑物、无废弃地、无闲散地。

2.田块平整、规则。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达到“保水、保肥、保土”要求。

3.水利设施配套。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排灌水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旱地要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4.田间道路通达。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适应耕作和田间管理要求;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适应机械化耕作需要。

5.防护林网配套。主干路、沟、渠两旁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区的防护林建设要满足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要求。

(二)基础工作规范化

1.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应做到清晰,具有统一标定的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图表册等有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做到逐级备案。

2.数据资料及时更新。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账,建立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制度,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要及时反映到基本农田登记表并落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图表册与现状一致。

3.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要经济适用、整洁持久,主要设置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标志内容要明确保护范围、面积、要求及责任单位等。

(三)保护责任社会化

1.完善责任体系。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制度,形成执法监察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明确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人应当明确,并与实际一致;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应注有保护面积和责任人。

3.探索长效机制。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出发,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探索建立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机制。

(四)监督管理信息化

以基本农田基础资料和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可靠,信息采集、处理、上报、反馈及时有效;准确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利用变化情况,可为基本农田审核、补划、执法监察、统计分析等提供依据。

五、申报程序

(一)推荐示范区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规定的示范区设立条件,并考虑本地区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拟设立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在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拟设立的示范区名单附基本情况说明报部。

(二)编报示范区建设方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区报部审核同意后,由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应包括:示范区基本情况、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实施步骤、资金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三)核准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经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示范区建设方案严格把关,核准同意后报部。

(四)正式确定示范区。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分批批复;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重新上报后再审核批复。示范区建设方案批复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抓紧组织实施。部将适时统一公布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正式确定后,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开展有关工作。部将成立有关司局及事业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协调机构,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整理项目安排和检查指导等有关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区工作负总责,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示范区所在地区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示范区所在地区可以在建设期内每年申报1个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安排。省、地、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示范区建设目标和任务,相应安排土地整理项目,确保完成基本农田整理任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争取政府支持,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使用土地出让金的农业土地开发等支农项目优先安排在示范区;争取财政支持,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中列支示范区建设及管理经费。

(三)进行技术扶持。与金土工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按照统一的技术平台和技术标准,在部、省两级开展的耕地监管保护信息系统、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中,优先对示范区部署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技术标准研究,结合示范区基本农田整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基本农田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组织国际交流和考察,学习国外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的先进经验及技术。

(四)加强监督指导。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各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工作指导。检查中,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达不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的,要暂停有关项目的安排;对确实难以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的,取消示范区资格。通过简报方式及时反映和交流示范区建设信息。部将制定示范区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对示范区进行阶段性检查;在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基本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和总结;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并及时向全国宣传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