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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29:58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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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3]1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请示》(陕公传发[2013]4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仲裁机构已受理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另一方以同一法律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参照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安部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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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



2006年3月23日

教考试厅〔2006〕3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1号)要求,各地要继续认真做好外语听力测试实施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记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普通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工作,现将《2006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外语听力试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照执行,自行命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2006年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

  为确保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2006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并结合听力考试的特点,对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考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考生入场和听力考试进行中的考务管理

  听力考试必须在该科目考试开始时进行,不得将其移至该科目后半段时间进行。具体时间为:

  (一)6月8日14:30组织考生入场。

  (二)6月8日14:4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始分发答题。

  (三)6月8日14:50当众启封试卷袋和试听(两者同步进行),待广播中出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不要将磁带(或光盘,下同)倒回开头处。待得到听力考试正式开始信号时继续播放。

  (四)6月8日14:55开始分发试卷。

  (五)6月8日15:00听力考试开始,播放正式考试内容。听力部分结束时,将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听力部分结束后,考生可以开始做其他部分的试题,监考员开始持准考证存根逐个核对每个考生准考证和考生本人是否相符。16:00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并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

  二、关于听力考试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各考点要配备进行听力考试需要的播放设备及其备用设备。在考试前一定要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设备的良好和播放质量。

  听力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要配备相应语种的教师。播放室必须有人监听,出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手机、呼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物品必须关机)。同时,每个考点要有至少一份备用听力磁带,并要有确保听力考试进行时电力供应的保障。

  三、关于听力考试期间偶发事件的处理

  (一)听力考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二)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应立即进行其它部分考试,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三)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放音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及时换用备用设备。其他参照本条(一)、(二)款处理。

  (四)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的,参照本条(二)、(三)款处理。

  对偶发事件,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级考试机构。其中有问题的磁带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级考试机构复查。在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应及时将所有偶发事件及其处理结果的详细报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四、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听力考试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砸碎司法人员既得利益之幕
                 杨涛
近日来,从聂树斌案到佘祥林案再到胥敬祥案,我们不但看到错案在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是是如何有意无意地酿成,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是如何被轻而易举地剥夺,更令我们寒心的是纠正错案竟然会是如此超出想像之艰难,在纠正错案中所遇到原有办案机关和人员的阻力会如此之大,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在一些人眼中竟然如此地视如草芥,这更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和引起警惕的。
那些侦查、起诉、审判这些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为何要用其遮天之手掩饰真相的调查呢?胥敬祥案中,我们看到最初发现案件真相的公安局预审股的李传贵股长居然也被捕,在河南省检察院亲自指令下的抗诉,法院仍然维持其错误的判决;在佘祥林案中,佘祥林的母亲找到了佘的妻子还活着的证据,不但被公安机关不认同,佘母也以“包庇罪”被抓入狱,被人领出来时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即含恨而去。其实个中原因无他,既得利益驱使而然,那些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自不必说,就是那些无意制造冤假错案但事实上因为各种行政干预或失误参与其中并办了错案的人,也要积极行动起来,遮掩事实真相,这样才能让自己在办理错案中所获得的利益继续维持,并不被追究责任。这样一群因为各种原因参与办理了错案的人,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走在了一起,抱成一团,结成了一张深不可测、牢不可破的黑幕,错案要想不一直在错误的道路走到底真得很难。
在这么一种自身既得利益的面前,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生命焉有不被蔑视之道理?法律的尊严、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焉有不被践踏之理?所谓:“一将功能万骨枯”,此时在他们眼里,为了这局长、院长之类的头衔,那里管你是无辜被关,那里管你冤枉而死,那里会有捍卫法律尊严如捍卫生命般神圣,“公平正义放两边,利字摆中间”是这些人行为的真实写照。
只是我不明白,这些一再阻止案件真相调查的司法人员,何以还有资格坐在那些操杀生死大权的司法机关,从事阳光底下维护公平正义的最神圣的事业?当自己在做着肮脏无耻的迫害公民生命的勾当时,还道貌岸然在那些神圣的国家机关,那不是对党和人民的极大的讽刺吗?在我看来,那些无意中办了错案但能勇于纠正错案的司法人员尚可以说不是无可救药,而那些办了错案还顽固地阻止真相的调查的司法人员根本就不配再从事司法工作,不仅如此还应当更加严肃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才能还公正于当事人和民众。也正是从办错案的司法人员普遍趋于从维护自身既得利益的角度而言,笔者多次呼吁,任何参与过所有错案办理的人员都不能再参与到错案的重新调查处理中去。
不过,我们也欣喜地看到,我们的司法人员的司法观念也不断地在进步,5月10《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广西王坤被诉故意杀人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疑点重重的情形下,并没有照顾下级法院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面子”,采取像以往许多法院所做过的“疑罪从轻”的做法,判处其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是果断地以“疑罪从无”判决王无罪释放。这一判决让我们在错案频发的冷峻现实中,看到了曙光。我们真得希望,我们的错案会越来越少,我们更是希望,我们能冲破某些司法人员的重重既得利益之幕,让那些无视公民生命自由的司法人员统统被清扫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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