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1:14:59 浏览: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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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直部门系统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考核,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考核标准: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指标在上一年度节能指标基础上,本年度水、电、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人均下降3%。节水器具、节能灯具应用率达到100%。
第五条 考核依据:年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4项能耗指标。年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以供水、供电和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本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以及在“江西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网络编报系统”中上报的数据为依据,办公用品耗费以本单位当年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对租房办公且房租费中包含水、电、气费用的部门,暂只考核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两项指标。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终自查与集中考核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
(一)自查。每年集中考核前,各地、各部门单位对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自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集中考核。一般于第二年年初进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表彰对象及奖项设定:表彰对象为在本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共设立2个奖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县(市、区)和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县(市、区)设6个名额,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设10个名额。
第八条 奖励办法:
(一)对照评分表要求,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可参评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单位可参评达标单位。
(二)凡被评为先进的单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表彰,给每个先进单位发奖牌1块。被评为先进的市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1000元一次性增发奖金;被评为达标的市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500元一次性增发奖金,所需经费从本单位节能效益中解决。
第九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
(二)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未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和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逾期未能报送公共机构能源数据统计报表或表中数据严重失准的;
(四)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五)超过能耗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拒绝、阻碍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奖惩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附件: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填表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自评总分: 年 月 日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节能
目标
(40分)
水(10分)
人均节水率比上年度降低3%,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3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2分。
电(10分)
人均节电率比上年度降低3%,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3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2分。
车辆用油(10分)
人均节油率比上年度降低3%,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3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2分。
办公用品(2分)
较上年度降低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分。
节能灯具(4分)
应用率达到100%,得4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
节水器具(4分)
应用率达到100%,得4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
节能
机制
及
管理
措施
(60分)
节能工作领导机制
(3分)
1、成立节能领导领导小组的,得1分;
2、建立节能工作联络员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节能工作联络员的,得1分;
3、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的,每次得0.5分,最高1分。
节能规划或实施方案(2分)
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得2分。
节能工作制度
(3分)
1、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度的,得0.5分;
2、建立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用电、车辆用油以及办公用品等制度的,每项得0.5分;
3、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其它规章制度的,每一个制度得0.5分,最高2分。
水电节能改造
(4分)
开展照明用电、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改造以及节水改造情况,每实施1个改造项目得2分。
公务车节油
(2分)
每采取一项节油具体措施,得0.5分,最高2分。
节能产品采购
(2分)
采购或使用的办公用品列入了节能采购清单产品及能耗标识达到2级以上的,得2分。
建筑节能
(2分)
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机制,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的,得2分。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
(4分)
包括太阳能、风能、地(水)源热泵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的,每实施1个项目,得1分,最高4分。
合同能源管理
(4分)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每实施1个改造项目,得2分,最高4分。
节能宣传教育
(6分)
1、部署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的,得2分;
2、利用报纸、网络、电子屏、黑板报、简报等形式宣传节能活动的,每种形式0.5分,最高2分;
3、组织开展节能知识培训的,每次1分,最高2分。
节能监督考核
(6分)
1、开展节能工作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每次得1分,最高1分;
2、检查有通报的,得1分;
3、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的,得2分;
4、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的,得1分;
5、开展节能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等工作的,得1分。
节能办公经费
(4分)
1、县级公节办有财政部门划拨的用于日常节能工作经费的,得2分;
2、市直单位能保障本单位、本系统节能经费需求的,得2分。
能耗数据统计工作
(15分)
1、每个月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得1分,任一个月未按照时限上报的,扣减相应分值(每个月1分);
2、统计数据准确、完整的,得1分;
3、有能耗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的,得1分;
4、开展能耗数据情况通报的,得1分。
年度工作总结
(3分)
1、向市公节办上报半年度工作小结的,得1.5分;
2、向市公节办上报全年工作总结的,得1.5分。
加分项
1、积极主动上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的,每上报1条信息加1分,最高10分;
2、在国家、省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考核中,得到国家表彰肯定的,加4分,得到省表彰肯定的,加2分;
3、节能宣传教育或实践经验,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的,加6分,在省、市级媒体宣传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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