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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9:47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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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6月18日以粤财综〔2010〕98号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六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

  (一)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含系统内调拨)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即汽油按27元/吨,柴油按22元/吨)征收。

  (二)对省级电网企业的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

  (三)对天然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气态天然气(标准大气压和室温条件下)按0.04元/立方米征收;

  (四)对液化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液化气按0.04元/立方米(即17元/吨)征收;

  (五)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

  (六)对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业务收入和确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分别按0.1%和50%征收;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和地税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设立的征收项目,市、县不得重复设立。

  对存在两个以上批发环节的同一商品不得重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包括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征收不同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确定具体缴纳义务人,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缴纳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加盖公章后附相关发文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后及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相关缴纳事项。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月或每季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或上一季度应缴数额,并于每月或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缴纳义务人可以采用电子申报、纸质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申报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或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对上月或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价格调节基金电子应征数据,通过联网或报盘方式传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以纸质件形式,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到相应的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或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月度报表或季度报表送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多征错征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义务人填写基金入户退还书,并附缴费凭证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交政府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起始日期30天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其中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申请的,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手续。

  第十六条 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足。

  第十七条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义务人仍拒不缴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经核查明确缴纳义务人实缴数额超过或少于应缴数额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出具清缴事项通知书,明确补缴或退款数额;缴纳义务人根据通知书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缴或抵扣手续,对不能抵扣的按规定程序退还多收款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当粮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送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收支预算。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后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省级部门使用部分纳入省部门预算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申请使用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项目预算支出的(含专项补助,包括调剂地区间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的专项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用于项目预算支出的,申请人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二)第三方(具有评审资质或资格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评审报告;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四)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村委会相关证明);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用于低收入困难群体补贴项目预算支出的,由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书面报告,包括申请项目名称、申请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补贴标准、申报理由等;

  (二)申请补贴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预留一定的资金作为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用于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发生的应急事项,按照特事特办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紧急情况对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提出使用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应急事项发生,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人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应急事项名称、使用方向、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政府财政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下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管费用支出包括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业务经费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包括宣传、培训、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按规定纳入省级部门预算,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安排;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调剂地区间的市场价格调控需求,并纳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 各级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收入科目列“其他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科目列“其他支出-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由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情况组织自评,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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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关于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9日,交通部、财政部

部属施工企业:
现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交通部(91)交财字922号文发布的《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加强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控制费用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航务、航道、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部属企、事业及双重领导港口的所属施工单位及其对外投资开办的拥有控制权的施工企业也适用本办法。
施工企业内部附属工业、运输等企业,其工业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计算,可按其业务性质参照国家有关工业、运输等行业制度和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所属施工企业及部属自营建设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施工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市的决议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市的决议


  (2011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普法教育依法治市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杭州”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尤其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我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治理实践深入推进,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任务更为突出和紧迫,中央和省、市委作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决策。为实现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法治杭州”建设,从2011年至2015年,我市要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新一轮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五年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动依法治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弘扬法治精神,扎实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

  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努力营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要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要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重点学习宣传加快推动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坚持分类施教,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区域、部门、行业的特点和法律需求,确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内容和宣传方法,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推动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以实际成效评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群体作为重点对象,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中之重。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分级考试(考核)、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把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作为衡量工作、考核班子、检验队伍的重要指标,推进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要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统一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教材、师资、课时和经费;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增强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观念。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和广大农民现实需求,充分利用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法律下乡”等载体,以村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各类农村技术人才为主要对象,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有序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升其依法参与基层民主建设、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注重创新创优,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手段和方法

  要坚持文化引领、法治融入,深入挖掘杭州法治文化资源,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发展法治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探索运用网络、手机、车载传媒、户外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媒体,大力开发吸引力和感染力强、贴近群众生活实际的平台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城市、乡村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建设一批法制宣传中心、法制教育基地,推出更多的常态化、互动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法治体验。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形成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热点法律法规和新颁法律法规的专题宣传,促进法律实施。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浙江法治宣传月精心组织主题活动,实现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规范运作、常态布局、多样开展。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部门法、专业法的宣传,尤其要利用主题日、纪念日、节假日开展面向社会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深化法治实践,提高依法治市水平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依法治市相结合,与权益维护、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矛盾化解相结合,与党政机关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将普法工作贯穿于执法、司法和社会管理全过程,形成党委依法执政,人大依法履职,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各部门依法办事,公民遵纪守法的局面。要深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深入开展“律师进社区(农村)”活动,加强“网络律师团”、“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打造覆盖城乡、方便群众、共建共享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圈”。要深入开展“法治杭州”、“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基层创建活动,丰富依法治理实践,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要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环境污染整治、耕地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大力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行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的各项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组织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本组织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将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切实予以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基层普法各项投入,努力为基层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创造条件。要引进、培养专兼结合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工作者队伍,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杭州市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以及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