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菲律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79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了便利中国人民和菲律宾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的相互关系,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两国间以及延伸至两国以外地区的定期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在本协定中:
(一)“民航当局”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或任何授权行使该总局现行任何职权或类似职权的个人或机构;菲律宾共和国方面,指民航委员会和/或任何授权行使该民航委员会现行任何职权或类似职权的个人或机构;
(二)“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指缔约一方为在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航线上经营航班而在本协定中或以书面通知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
(三)“航班”一词,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四)“协议航班”一词,指在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航线上经营的任何定期航班;
(五)“国际航班”一词,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六)“空运企业”一词,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七)“非运输业务性经停”一词,指任何目的不在于上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降停。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在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航线(以下称为“规定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定期航班的权利。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经缔约另一方民航当局同意后,可沿该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停地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或在该领土内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三、在遵守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飞机,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时,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降停,上下前往或来自缔约一方领土和前往或来自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经停点的以及缔约双方领土以外规定地点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飞行时,必须遵守缔约另一方关于航路和国境走廊的规定。
五、缔约一方应将其指定空运企业开始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的日期,至迟在开航之前六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
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规定航线上作加班或包机飞行,该缔约方民航当局应向缔约另一方民航当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飞行。此项申请应在飞机起飞七十二小时以前提出。
第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指定“菲律宾航空公司”,为各该方经营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必须属于该缔约方。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不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令规章,不按照本协定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条件经营时,缔约另一方有权暂停该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权利。但在通常情况下,应在同该缔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这种权利。
第四条
一、与经营协议航班有关的班次、机型、班期时刻以及相互业务代理和相互在本国领土内提供地面服务等事项,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商确定。协议的班次、机型和班期时刻应经缔约双方各自民航当局批准。
二、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以载运由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始发或以该领土为终点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为主要目的。对在第三国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经停点上下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应在不违反上述主要目的的情况下适当载运。
三、在经营协议航班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或其航段上所提供的航班。
第五条
一、协议航班上所采用的运价(指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收取的费用以及适用此种费用的条件),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利润、航班特点以及在相同或相等航线或航段上经营定期航班的其它空运企业的运价。
二、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运价,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至迟应在拟议实行之日六十天前,提交各自民航当局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民航当局同意,这一期限可予缩短。
三、如指定空运企业对任何运价不能达成协议,或缔约一方民航当局对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间协议的任何运价不予批准,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应设法协议一项适当的运价。
四、在新运价实行以前,根据本条各项规定制定的运价仍应有效。
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应在本国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指定供经营规定航线使用的机场和备降机场,并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航行、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具体办法由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协商确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和技术服务,应按照缔约另一方规定的合理的费率付费。此项费率不应高于其他国家空运企业通常所付的费率。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及其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油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等),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另一方应免除任何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捐。但除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此类物品不得卸下飞机,如果卸下,卸下部分应交该海关当局监管。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加注或装上飞机供规定航线飞行所耗用的燃料、油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应免除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捐。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纯供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使用的机上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油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等),亦应免除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捐,上述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遇此情况,上述物品应由该海关当局监管,不得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转售或移作他用,直至重新运出,并应按缔约另一方的规定缴纳保管费用。
第八条 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国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运行的法令规章,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国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令规章,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缔约一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提供有关的法令规章资料。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了经营规定航线,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的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人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菲律宾共和国公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经缔约双方有关当局批准。代表机构人员必须遵守驻在国的现行法令规章。
二、缔约一方应保障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并提供协助和便利,以及保护在其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器材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因载运旅客、行李、邮件和货物而得的收支余额,缔约另一方应允许缔约一方以汇款时的官方市场比价用美元自由结汇。如缔约双方间的支付按专门协议办理,则执行该协议。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具有该缔约方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携带下列证件和文件:
(一)登记证;
(二)适航证;
(三)航行记录表;
(四)机上无线电台执照;
(五)空勤组成员的执照或证件;
(六)空勤组名单;
(七)注明起讫地点的旅客名单;
(八)货物、邮件仓单;
(九)总申报单。
缔约一方的上述(一)、(二)、(三)、(四)、(五)项有效证件,缔约另一方应予承认。
二、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空勤组成员,应分别为本国公民。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遇险或失事时,缔约另一方应:
一、立即将失事情况通知缔约一方;
二、立即进行寻找和营救;
三、对旅客和空勤组提供援助;
四、对飞机和机上装载物,采取一切安全措施;
五、调查事故情况;
六、允许缔约一方的代表接近飞机,并作为观察员参加对事故的调查;
七、如调查中不再需要遇险或失事的飞机和其装载物,应予放行;
八、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缔约一方。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保证本协定正确实施。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发生分歧,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或缔约双方有关主管当局应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直接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条款,可随时向缔约另一方提出协商,此项协商应在缔约另一方接到建议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
本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缔约双方换文确认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缔约一方可随时将终止本协定的愿望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如在期满前,缔约一方提出撤销上述通知,并取得缔约另一方同意后,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叁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7]648号
1997-10-0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贸)、国税局、纺织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各有关部委直属公司:
为做好国产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根据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精神,外经贸部、纺织总会、海关总署核定了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附后),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这批企业中减少棉花进口而改用新疆棉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办理。
二、这批企业是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过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棉花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纺织品(含服装,下同)规模较大的外贸企业(包括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工贸公司、专业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这批企业在与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公司签订新疆棉购销合同后,需及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根据各企业以往进料加工项下实际进口棉花情况,会同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执行数量下达各地及有关部门,税务部门将以此作为实行零税率的依据。
三、请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尽快通知本地区的企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鼓励他们及早订购新疆棉,帮助他们了解政府有关政策。
四、请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棉花加工贸易进行动态管理,跟踪这批企业“以产顶进”项下纺织品的出口,定期将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外经贸部并抄纺织总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附件一:
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155家)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 辽阳纺织厂
中纺化纤毛麻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五常纺织厂
中纺纱布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国信贸易公司
中轻进出口发展公司 黑龙江省尚志市圆宝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第二棉纺织厂
北京第三棉纺织厂 上海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九达纺织集团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天津针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华申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第一棉纺织厂 上海棉纺织印染联合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棉纺织厂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上海八棉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省纺织品 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邯郸发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一棉纺织厂
保定一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第二色织厂
承德帝贤针纺集团公司 苏州市苏纶纺织品集团公司
山西省服装针棉织品进出口公 司 江苏联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盐城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山西晋华纺织厂 常熟市对外贸易公司
山西省忻州纺织印染厂进出口 公司 安庆纺织厂
大连环球纺织集团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铜陵市苎麻纺织一厂 潍坊第二棉纺织厂
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临沂染织厂
宁波市服装联合进出口公司 山东万泰纺织集团公司
宁波床单厂 中国抽纱集团烟台进出口公司
宁波镇海棉纺织厂 烟台宽幅布厂
宁海棉纺织厂 烟台第一染织厂
宁波浙东集团公司 济宁棉纺织厂
宁波敦煌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市外贸纺织品公司
宁波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山东滨州针棉织品集团公司
浙江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染织厂 国有山东滨州针织厂
浙江金威集团公司 山东省邹平棉纺织厂
余姚化纤棉纺织总厂 德州棉纺织厂
浙江省轻纺集团公司 汶上县棉纺织厂
慈溪纺织集团进出口公司 聊城地区进出口公司
浙江三北集团 山东诸城纺织集团总公司
济南第二棉纺织厂 山东聊城东昌工业(集团)总公司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聊城地区纺织 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蒙阴棉纺织厂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莱芜市纺织厂
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山东兰凤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纱布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针织品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棉花进出口公司
青岛第五棉纺织厂 河南省化纤毛麻进出口公司
青岛第三棉纺织厂 河南嵩岳纺织工业集团
山东淄博毛巾厂 周口棉纺织印染厂
山东淄博织染厂 河南省南阳棉纺织厂
东营市棉纺织厂 河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潍坊市第二印染厂 湖北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
潍坊第四棉纺织厂 湖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高密毛巾总厂 湖北省宜昌市进出口公司
诸城服装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宜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棉纺织厂 湖北襄棉集团总公司
湖北安陆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公司
湖北荆州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蒲圻纺织总厂对外贸易公司
湖南省利达国际贸易总公司 国营西北第八棉纺织厂
佛山市纺织工业公司 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
中纺深达进出口公司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华联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东华纺织有限公司
广西捷达实业进出口公司 常州第四针织厂
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永丰布厂
成都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和丰纺织集团公司
成都九星纺织集团公司 宁波宁丰纺织印染联合公司
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济南鲁城有限公司
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临沂棉纺织厂
西安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潍坊染织总厂
国营西北第四棉纺织厂 青岛喜盈门集团公司
陕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
西北国棉五厂 西北二棉有限公司
国营西北第六棉纺织厂 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
国营西北第一棉纺织厂 河南洛阳棉纺织厂
陕西天王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淇县棉麻纺织厂
国营西北第三棉纺织厂 河南华新棉纺织厂
附件二:
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外商投资企业名单(117家)
北京京华纺织有限公司 唐山华大纺织有限公司
北京新伟纺织有限公司 邯润纺织有限公司
石家庄石润纺织染有限公司 邯华纺织有限公司
石德棉纺针织有限公司 邯郸新达棉纺织有限公司
邯大纺织有限公司 吉林双铃纺织有限公司
保定保大纺织有限公司 甲乙延吉纺织有限公司
中兴棉纺厂有限公司 上海申实纺织有限公司
沈阳东方纤维有限公司 上海申南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华钟纺纱有限公司 济南华丰编织有限公司
上海华钟纺织有限公司 济南鲁法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华钟丽娜针织有限公司 济南成藤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飞龙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藤华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内野毛巾有限公司 青岛齐金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欣红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大农纺织有限公司
无锡庆丰纺织有限公司 淄博齐澳纺织有限公司
常州常新纺织有限公司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名力纺织有限公司 淄博苑麟纺织有限公司
南通中南纺织有限公司 淄博齐德织染有限公司
南通纺拓纺织有限公司 枣庄鲁兴织造工业有限公司
南通联盟纺织有限公司 潍坊港峰纺织有限公司
南通英瑞纺织有限公司 潍坊万事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南通大生西尔克纺织有限公司 泰安安安服装有限公司
南通丰荣巾被有限公司 滨州维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甲乙南通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滨鲁织造有限公司
盐城银山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滨华纺织有限公司
常熟常润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位桥染织有限公司
常熟灵可惠毛纺织有限公司 招远康远针织有限公司
江苏华阳纺织有限公司 烟台肯达尔医用品有限公司
昆山丽达纺织有限公司 惠民维多利织造有限公司
昆山太荣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天龙纤维织造有限公司
江苏华利纺织有限公司 惠民环球针织品有限公司
宁波申洲服装有限公司 德州元济纺织有限公司
海盐新威康棉纺织工业有限公 司 山东华临纺织有限公司
慈溪百隆纺织有限公司 莘县昌华色织服装有限公司
安徽南方纺织有限公司 莘县昌华针织有限公司
安徽省江通纺织有限公司 临沂新光纺织有限公司
新远纺织有限公司 临沂金城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荷泽磐龙纺织有限公司 诸城恐龙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曲阜圣光纺织有限公司 诸城双利针织有限公司
山东华莱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大新纺织有限公司 郑州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青岛富泉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南方纺织有限公司
诸城新颖服装有限公司 河南新立纺织有限公司
新乡顺兴纺织有限公司 湛江广湛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周口中港顺发纺织印染有限公 司 湛江中湛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新野新龙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惠东金麒麟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新乡新新织物有限公司 清远市泰和棉纺厂
湖北华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东莞棉纺织有限公司
广州丰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发染织厂有限公司
韶利纺织有限公司 顺德凤华针织有限公司
捷德纺织(深圳)有限公司 顺安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前山镇裕新织染厂有限 公司 广西翔发棉纺织有限公司
佛山中发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新发纺织有限公司
高丰纺织染联合企业有限公司 新疆吐鲁番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新盛纺织厂 昆山林谷沙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鹤山华山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苏州荻马针织服装公司
开平县平达棉纺有限公司 潍坊华潍纺织有限公司
台山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华业纺织染有限公司
恩平广联泰纺织企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