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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1:45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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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湛江市整合路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11〕122号)和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市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2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贷统还的原则,重新整合普通公路路桥收费站,对机动车辆由原来的按次征收通行费改为分别按年和按次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局是年票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年票征收管理的全面工作。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行费年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物价、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审计、监察等部门协同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年票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市籍(湛江籍)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除外)的路桥通行费采用年票制,按年一次性统缴。

  本市籍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的路桥通行费采用次票制,按次缴交。

  非本市籍机动车辆进入本市和通过本市普通公路收费站的路桥通行费采用次票制,按次缴交。

  第六条经省政府批准整合后设立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对应当缴纳路桥通行费次票的车辆实行双向收费。

  茂湛、渝湛、湛徐高速公路在本市境内的各出口收费站受市政府委托单向代收非本市籍车辆路桥通行费次票。

  茂湛高速公路浅水收费站对茂名籍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次票。

  第七条年票制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试行标准为粤价函[2011]214号文批准的标准:《湛江市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表》、《湛江市普通公路次票收费站收费标准表》、《湛江市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代收非湛江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表》。

  第八条新购机动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计征当年剩余月份的年票费。

  第九条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当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抢)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凭证到原年票征收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条被盗(抢)、报废等符合退费条件的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凭相关手续向车籍地年票征收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年票费额。

  第十一条年票免费车辆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费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年票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还全市路桥收费项目的债务和相关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各征收管理机构征收年票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征收通行费的票据由市公路管理局统一向省领取并负责发放管理,各受托征收单位应当向市公路管理局领用。

  第十四条年票征收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等制度,及时做好年票收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本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不按规定缴纳年票费或逾期缴交年票费的机动车辆,自逾期之日起,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按日一并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通行费年票费额(2011年试行期内暂不收取滞纳金)。

  第十六条对转借、冒用或使用假年票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从应缴年票费之日起一并按日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通行费年票费额,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次票车辆应当按规定缴费,对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收费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年票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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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来文,反映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的矿区使用费的征收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9〕33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管户认定,由合作油(气)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2号)的规定执行。



1999年4月7日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3月3日,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即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我国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加强基础性研究采取的重大措施,为落实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在调研和总结近年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研究计划等财务管理办法,对攀登计划财务的管理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保证完成攀登计划任务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稳定基础性研究的队伍,推动攀登计划多出成果,不断创新。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
财务管理,要遵守国家财经制度,要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攀登计划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
三、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0908号文),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的特点,确定攀登计划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工作所需的分析、测试、计算费用,实验用原材料、样品、标本及消耗性材料的购置等费用;
2.科研工作所需的水、电、气、燃料及维修费用;
3.科研工作所需的图书、资料的购置费,论文、成果的汇编出版费;
4.科研工作所需的调研、会议、学术交流费用和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5.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实验室土建、扩建和房屋维修的开支);
6.劳务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和奖励费用;
7.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该项课题及改善研究环境所需的费用。
四、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不超过当年课题实际拨款额度10%的经费,用于发放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
劳务酬金的发放范围只限于攀登计划课题研究的聘用人员。
劳务酬金的发放应根据聘用人员从事工作的时间比例(按标准人年)和工作中贡献的大小确定。
五、按计划完成工作、进展显著的课题,经专家委员会检查同意后,课题承担单位提取不超过当年实际拨款额度5%的经费,用于奖励聘用人员。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中止或撤消的项目不得提取奖励费用。
奖励费用由项目专家委员会商项目主管部委提出意见,由首席科学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发放。
六、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不得超过课题当年实际拨款额度的5%。
七、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当年课题实际拨款的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主管部委要严格把关,进行必要的检查。
八、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在项目总经费中列支,由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活动经费用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劳务酬金。
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顾问)为实施项目进行调研、咨询、评议等工作,每人每月的劳务酬金暂定150元;对不能参加日常活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酌情减发。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