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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5号: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54:30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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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5号: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检例第5号)



【关键词】

渎职罪主体村基层组织人员滥用职权罪

【要旨】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46年出生,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人林某,女,1960年出生,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镇保工作负责人。

被告人李甲(曾用名李乙),男,1958年出生,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镇保工作经办人。

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推进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林某、李甲利用受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担任杨家宅村镇保工作负责人、经办人的职务便利,在从事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负责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方法徇私舞弊,共同或者单独将杨家宅村、良民村、横桥村114名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为上述人员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为上述人员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78万余元,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陈某共同及单独将71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被告人林某共同及单独将79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被告人李甲共同及单独将60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08年4月15日,陈某、林某、李甲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陈某于4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林某、李甲于4月15日被取保候审,6月27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林某、李甲犯滥用职权罪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2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李甲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或经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共同或单独擅自将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有徇个人私情、私利的徇私舞弊情节。其中被告人陈某、林某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三被告人在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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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下列7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1号令)

理由:被1999年公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取代。

二、《洛阳市尾矿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2号令)

理由:部分条款与《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号令)冲突。

三、《洛阳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

理由:该规章有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四、《洛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

理由:第二章“产地认定”和第三章“产品认证”的内容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的通知》(农质安发〔2006〕9号)文件精神发生冲突。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罚则”已被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包含。

五、《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号令发布,第71号令修改)

理由:该办法规定涉及计划生产、计划销售等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第121号令)已涵盖本办法。

六、《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5号令发布,第79号令修改)

理由:部分条款与《河南省旅游条例》和《洛阳市旅游条例》冲突,其内容被以上两部地方性法规涵盖。

七、《洛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7号令)

理由:2008年建设部颁布《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令)已涵盖本办法。

公司取名与商标策划

公司名字的核心部分称为商号,也有人直接将公司的名字称为商号,这也没有错,其实公司名称中可以自己取的部分只有商号。商号和商标本来就是一对兄弟,他们合则相辅相成,分却反目成仇,大打出手,非要拼个你死我活。商标与商号之间的特殊关系经常被故意利用,大多数情况是知名的商标名被登记成公司的商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这是傍名牌的主要方式,尽管这个问题已经引起高度关注,但并不是短期可以解决的,要避免这些问题必须进行有效的预防。

预防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防止商标或商号被恶意利用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必须要对商号与商标的注册规则以及保护规则非常的清楚。给公司取名字就象父母给孩子取名字一样,要寄托很多的期望,饱含着祝福,但是给公司取名字显然要比父母给孩子取名字要难得多,公司的名字不仅要从经营的角度进行规划,还要符合一些法律规则。给商标取名更要复杂些,要求也高得多,仅仅给商标取名这一个问题就可以写出一本专著,本人就此也发表了多篇文章,在此不展开详谈。

防止商标与商号造成冲突最好的办法是将公司商号和商标的名称统一为一个。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再用商号申请商标不一定能获得注册,因为有可能已经有了在先申请,但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进行策划就不一样了,此时完全是一片空白,可以任意进行规划。因为商标的申请比商号要严格得多,所以要根据商标取名规则先确定商标的名称,而且还必须经过检索确定是否可以获得注册,然后还要大致检索公司的名称,尽量避免有重名。公司的域名也已成为新型的知识产权,域名也最好和商标、商号的名称一致,这个一致非常容易达到,可以使用多种方式达到一致,或者使用商标名称的拼音简写,或者使用英文意思,或者干脆就使用商标的中文名称,域名的注册费用非常的低,可以将不同的后缀都注册了。这样商标、商号和域名完全一致,消费者非常容易记忆,傍名牌者也增加了傍的难度。

公司取名目前大多数人愿意找风水先生,当然法律并不限制,但是风水先生基本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他们不懂公司取名和商标取名的基本法律规则。公司取名除运用法律基本规则外,还要综合考虑商品销售地的文化背景,不能包含禁忌、易于传播等等诸多因素,公司取名实际上也是为公司商标取名,包含了一个公司未来的消费者定位,产品的定位以及较为长远的一个目标规划,所以千万大意不得。

笔者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过取名服务,其中的一种模式受到普遍的欢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工厂,但是消费者还是比较迷信国外的品牌,于是很多人给自己的商标取一个洋气很足的名称,虚拟一个海外的背景,就随意将自己的产品价格提到很高,欺骗消费者。曾经风光十足的“欧典”地板就是这样一个假洋鬼子,被中央电视台暴光以后受到了广泛的指责。中国产品走遍世界,但是中国的品牌世界认可度却非常低,据一份非常权威的调查,如果打上中国的品牌反而不利于产品在国外销售。短期看来我们的品牌要想打到国外去,比较好的办法是去国外申请商标,商标先于商品国际化,其产品无论返销国内还是销售到世界各地都比国内品牌更容易受到普遍的欢迎,这正在成为一些有远见的企业的共识。笔者有多起这样的成功案例,或者将国内企业导出到国外设立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再将其商标导入回国,其中主要的工作就是为国内公司在国外的公司取名以及商标策划。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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