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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2:08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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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可否重复使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迁移量小于等于0.01mg/kg的,应当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迁移量为0.01mg-0.05mg/kg(含0.05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

3.迁移量为0.05mg-5.0mg/kg(含5.0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迁移量为5.0mg-60mg/kg,应当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原料的,应当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三)毒理学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由各国(地区)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等资料应当包括:

(一)根据预期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三)人群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资料;

(四)试验报告应当由各国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为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文件出具单位或我国驻出口国使(领)馆确认;

(二)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单位名称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四)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附件




受理编号:卫食相关申字( )第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应当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在线填写。

网址:http://www.jdzx.net.cn

二、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三、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五、国内申请人可不填写英文名称,个人申请无须加盖公章。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产品类别
□ 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 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申请人
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委托申请人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书



本产品申请人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申请表

□ 2.理化特性

□ 3.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 4.生产工艺

□ 5.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 6.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 7.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申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新材料和添加剂的需提供)

□ 8.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 9.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 10.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申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时需要提供)

□ 11.申报委托书(委托申请时需要提供)

□ 12.样品(必要时提供)

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 13.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

□ 14.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

2.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按顺序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官方证明文件除外);

4.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同一项目的填写前后完全一致;

5.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成份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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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

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进行生活困难救助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救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给予最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救助。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均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照本办法享受救助,但已享受农村五保的农村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不再进行救助。

(一)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的残疾人;

(二)18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

(三)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

第八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不论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均发放生活救助补贴,城镇的每人每月补贴6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补贴40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发放救助补贴30元。

已享受生活困难救助补贴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在计算家庭收入、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救助补贴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九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交纳的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财政承担,个人不再交纳。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的,实行零起付,每段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

第十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救助,国家、省和市另有其他救助或救济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救助,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于每年1月或7月提出,填写《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同意上报的,应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日。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收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 县(市、区)残联收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并从申请之月起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各县(市、区)残联应通过微机对救助对象基础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方式筹集。生活救助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医疗保险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金融机构开设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将预算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县(市、区)残联根据救助人数和补贴标准按季度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办事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专户。

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到当期救助资金后,应在10日内通过金融机构采用社会化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个人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追回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审批,接受社会监督。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运厅字[2004]8号《关于实施“为民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 , 加大我市村通油(水泥)路建设力度和深度,力争在年底使我市实现乡通油路和村通油(水 泥)路双百目标,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达到为民、帮民、富民之目的, 特制定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爱民、帮民、富民、安民为目的,以帮扶 村通建设为内容,以奉献社会、反哺农村为己任,认真实践党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村通帮扶力度,以实际行动实施好村通富民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在运政[2004]21号《关于加快全市农村通村公路建设的意见》中成立了运城市农 村 公路建设领导组,由胡苏平市长任组长,柴林山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委、交通、财政 、林业、公安、监察、审计、人事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 主任由王健康局长担任。要求各有关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各市直和条管 单位成立帮扶工作队,深入农村,切实把村通富民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 效。
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一)各有关县政府职责
 
  加大舆论引导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修路致富的积极性,形成我要修路的良好氛 围。协调帮扶单位和不通油路行政村之间关系,用科学的发展观,结合实际,合理规划村通 油(水泥)路建设标准,最大限度地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积极开展村通劳动竞 赛,督促工程进度,推广村通先进典型经验,加快村通工作进展。
 
  (二)帮扶单位职责 

  提高村通帮扶认识,抽调精兵强将,深入农村一线,除在资金上给予帮扶外,还要给所帮扶 村委会出谋献策,挖掘潜力,并同人民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以饱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反哺农村,回报社会。
 
  (三)交通部门职责 

  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结合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村生态园林建 设,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村通工程规划和实施标准,最大限度地提供线路测设、工 程预算和技术指导服务,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施工程序督查工程质量,具体把好村通设计关, 路基、基层压实度关,材料进场关,路面配料关,施工工艺关,工序交接关,工程验收关, 确保用人民群众血汗钱修的路结实耐用。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在村通富民工程实施中,市人大、市政协将不定期对村通工程进行督查,市委、政府也将责 成两办督查室对村通帮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每半月将村通进展情况在报纸上进行公示,每 日组织电视台对相关县主要领导和有帮扶任务的市直和条管单位进行专访报道,及 时表彰工作积极进度快,质量高的先进典型,通报消极应付,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质量不 高,甚至帮扶单位不到位、或到位不工作的单位。年终评比后,对工作出色的单位进行表彰 和奖励,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相应责任。


(200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