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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4:52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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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规定和《云南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就业训练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原则,坚持国家就业训练方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
第三条 就业训练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公开报名,自费就学,不包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训练对象、内容与期限
第四条 就业训练的对象
(一)城镇待业青年;
(二)待业职工;
(三)城镇其他待业人员;
(四)需要转业、转岗训练的人员。
第五条 就业训练内容,一般应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实际操作训练、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教育等,应以实际操作训练为主。
第六条 就业训练根据专业(工种)和就业要求确定训练期限,实行长短结合。简单劳动岗位上的熟练工,训练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一般技术岗位上的熟练工,训练期限不少于6个月;技术性较强的生产岗位上的技工,训练期限要在1年以上。
第七条 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内容、时间、技术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训练考核与就业
第八条 就业训练要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考核。考试合格者,由县(市、区)以上劳动就业服务局发给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此证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有效。
第九条 凡经就业训练中心和劳动就业服务局批准开办的就业训练组织培训结业的学员,可参加当地工人考核委员会的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经考核达到一定技术等级的,由当地工人考核委员会发给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第十条 训练结业人员凭“待业证”和“培训合格证”按“三结合”就业方针就业。由当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按所学专业(工种)直接推荐给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取得“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单位编报劳动工资计划时,必须编报就业训练计划。劳动部门在下达招工计划时,必须提出就业训练计划的实施要求。

第四章 训练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就业训练工作应以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体,同时积极鼓励和组织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部队和个人积极自办或联办就业训练,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培训网络。
第十三条 劳动、计划、教育、人事部门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协调各职业学校开设专业(工种),有计划地组织训练。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是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的统筹就业训练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就业训练的政策措施;编制就业训练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和提供就业训练信息;审批各单位申请开办各类就业训练组织;组织就业训练的考试和发证等。
第十五条 就业训练中心是就业训练的业务机构,隶属劳动就业服务局领导。其职责是:指导社会就业训练组织的教学工作;参与劳动就业服务局组织的就业训练考试、考核;培训师资、编审教材、开展教学研究;直接开办就业训练班进行就业训练;建立适当的生产(经营)实习场所
,为就业训练服务等。
第十六条 各级就业训练中心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建立、调整、撤销及人员编制的核定,按省劳动厅、省编委云劳力(1989)26号文件精神,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并抄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章 训练教学管理与师资
第十七条 就业训练应以定向培训为主,同时辅之以其它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就业训练组织,为用工单位开办的定向训练或委托训练,要与用工单位签订训练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就业训练组织可根据教学要求和经济条件,自建或联办生产实习场所。逐步形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建或联办、技工学校和用工单位为依托的较为稳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同时,也可依托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实习。
第二十条 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就业训练组织,应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专业文化水平和实践经验,实习指导课教师应达到中级技工以上技术水平。专职或兼职教师均应通过试教考核合格方能执教。
第二十一条 就业训练中心专职教师的工资待遇和专职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务院和省有关技工学校教师的规定办理,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聘用兼职教师,应与被聘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内容应包括被聘者的职责、待遇、聘用期限和违约责任及其处理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 就业训练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应根据专业(工种)需要,以劳动部编写的就业训练教材为主,选用省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编写的教材或指定的教材,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补充教材。
第二十三条 就业训练要加强教学管理,根据训练对象、目标和期限,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高训练质量。其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报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审查。

第六章 训练经费与税收
第二十四条 就业训练经费实行国家扶持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即:就业经费中用于就业训练的部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待业职工转业训练的部分;按规定向学员收取的学杂费、实习费;学员被录用后向录用单位收取的训练费(接收待业职工就业的,不收训练费)。鼓励和
支持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投资举办就业训练。
第二十五条 就业训练经费用于就业训练所需的设备、教师的酬金、编印教材、修缮教室、租用场地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就业训练中心为供学员实习而自办的厂、店,从新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和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年,属于集体企业的,还可按省政府有关新办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习生产的产品,凡用于本实习场所培训教学、科研和生产方面的,除全国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用于本实习场所培训教学、科研和生产方面的,应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如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
申请减免税,由税务部门审批。凡经税务部门减免税部分应全部用于改善就业训练的教学、科研、实习、生产条件,不能挪作他用。对违反此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兴办的就业训练中心(站、班)和经其批准的各单位兴办的就业训练组织所取得的训练收入,按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免征营业税。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就业训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一)侵占就业训练场所或建盖其他非法建筑的,由同级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赔或拆除。
(二)对在就业训练考核、发证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属单位的,由同级劳动部门责令其停训整顿,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由同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交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个人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
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以举办就业训练为名,非法牟利的,由同级劳动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所得非法收入应如数退赔交费者;无法退赔的收缴同级财政。
(四)因打架斗殴,损坏公物,严重影响和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具体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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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材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材料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0〕19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以来,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义马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零”死亡事故为奋斗目标,以治理重大灾害、防大事故为中心,着力构建“理念引领、管理科学、技术支撑、投入强基、文化固本、救援有力”六大防控体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实现企业安全与生产的良性发展,2010年1-9月,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43,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呈现出安全、健康、和谐、文明发展的良好态势。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成调研组,会同河南省有关部门,深入义马集团进行了调研,对义马集团加强安全生产的经验作了全面总结,形成了《构建六大防控体系实现义煤安全发展-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经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借鉴,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构建六大防控体系实现义煤安全发展
——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经验

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前身为义马矿务局,始建于1958年,2008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现有煤、煤化工、铝三大主业,职工5.6万人,所属22对生产矿井分布在河南、青海、新疆、山西4个省(区),煤炭资源保有储量50亿吨。截至2010年9月底,资产总额284亿元,年生产能力3000万吨以上(不含近期整合的小煤矿)。2010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义煤集团上市。

义煤集团在长达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由于矿井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再加上地质条件复杂和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严重,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限制。历史上曾多次发生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重特大事故。2007年以来,义煤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下狠招、出重拳,奋力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大幅下降,原煤产量和效益大幅提升。2010年1-9月,生产原煤2337万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43,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呈现出安全、健康、和谐、文明发展的良好态势。

义煤集团在短短3年时间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大转变,其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坚持以“零”事故奋斗目标为引领,以治理重大灾害为中心,着力构建“理念引领、管理科学、技术支撑、投入强基、文化固本、救援有力”的六大防控体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实现企业安全与生产的良性发展。

义煤集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可以归纳为:第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只有领导重视,整个企业才会重视,工作才会主动,措施才会到位,安全发展才能有保障。第二,责任落实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只有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全面提升企业的执行力,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第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舍得投入,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提升装备水平,才能防患于未然。第四,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只有深入持久地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做到紧抓紧促,不断强化达标意识、提升达标层次,改善现场作业环境,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第五,提高员工素质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只有不断加强员工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才能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一、理念引领,奠定安全生产思想基础

思路决定出路,理念引领行动。先进的安全理念是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义煤集团在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实践中,始终坚持用先进的理念引领企业安全发展。

(一)自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的科学发展理念。以人为本最根本的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科学发展首先必须安全发展。义煤集团始终坚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的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凡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会议,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凡是安全生产需要的资金要优先予以安排,凡是安全生产需要的干部和专业人才要优先配置。义煤集团每天早上调度会安排的第一件事就是安全生产工作。上至公司领导、下至一线职工,都能时刻关心安全、牢记安全,真正做到了不安全不生产。

(二)自觉实施以“零”事故为目标的安全管理理念。义煤集团认为“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明确提出了“安全事故零目标”,实行安全一票否决,从上到下形成了“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一切事故都可以避免、一切事故都可以控制”的共识。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求做到6个“零”:人身安全事故为零、机电设备运转事故为零、工程质量事故为零、顶板事故为零、瓦斯超限为零、自然发火为零。如,为保证瓦斯超限为零,义煤集团提出“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并按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使瓦斯超限次数大幅度降低。2006年全公司瓦斯超限28710次,2007年下降到217次,2008年为63次,2009年为15次,2010年以来杜绝了瓦斯超限现象,实现了全公司瓦斯零超限。

(三)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超前防范理念。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义煤集团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隐患治理和事故超前防范,建立了“大三防”、“小三防”安全防范体系。“大三防”就是基层矿井防、业务部门防、安监部门防,明确了基层矿井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业务部门的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小三防”就是素质防、技术防、装备防,通过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加强技术管理、改善装备水平,不断强化超前防范功能,有效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为了将防范的关口前移,义煤集团还主动将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报警、断电浓度降到0.8%,要求各矿在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予以重点关注,达到0.6%时必须进行预警。

二、管理科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

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安全管理方式和手段,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以高效的执行力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一)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义煤集团自上而下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分级、分系统实施安全包保。所有副总师以上领导、机关各部室全部参与安全包矿,业务部室包保业务系统,严格按规定下矿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各基层单位矿级领导全部实行安全包区队,做到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为促进责任落实,实施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把安全责任与个人利益挂钩。在责任明确后,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大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2007年以来,由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达767人。逐步构建了以局部保整体、以个人保班组、以班组保区队、以区队保全矿、以各矿保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义煤集团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以铁的纪律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严格落实,将每一项制度措施量化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位职工,并根据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重奖重罚。如,为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义煤集团专门成立督查小分队,采取多种方法不定时检查干部带班情况,凡发现迟下早上的,每人处罚2000元,并通报全公司,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3年来,共查处执行带班、跟班制度不到位的矿处级领导干部72人次,科队级干部473人次。如,为保证煤层注水工作落实到位,义煤集团引入工程监理制度,由监理人员对包干区域的钻孔数量、规格、深度等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不仅要对施工人员,而且要对监理人员予以严厉的处罚。

(三)大力推行科学领先的安全管理方法。一是积极推行安全评价和评定工作。每月由矿分管领导组织业务技术部门对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由机电副矿长组织对机电运输装备保护及能力进行评定,针对评价和评定出的重大隐患,由业务部门牵头制定措施、督促落实,安监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实施隐患闭环管理。建立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时限、标准、措施、资金,并挂牌督办,逐项验收,逐一销号,形成了隐患排查(信息采集)、分类管理、制定整改措施、过程重点控制、隐患销号处理的全闭环管理机制,保证了隐患整改的落实。三是实行后备干部安全准入。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分批将矿处级后备干部先派到安监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锻炼,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被正式委派到相关领导岗位,确保矿处级干部重视安全、会抓安全、干好安全。四是坚持周安全办公会制度。义煤集团将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改为每周一次,确保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五是坚持每月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先后对支护改革、瓦斯综合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煤层注水等一系列技术难题进行了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治理。

三、技术支撑,提升煤矿应对灾害的能力

事故源于隐患。要想控制事故,必先消除隐患。义煤集团针对企业本部所属煤矿瓦斯、冲击地压、自然发火等灾害严重的实际,提出“以灾害治理为中心”,培养和引进企业急需的灾害治理人才,全力治理灾害,彻底改变企业发展受困于灾害严重的局面。

(一)多层次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义煤集团坚持“科技兴安、人才兴企”战略,相继从省内外引进专家型技术人才12位,面向全国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600多人,与高等院校共同培养采煤、机电、通风安全专业中层干部1823人。创建了1个省级技术中心,成立了瓦斯、矿压、地质、防灭火、机电装备等8个研究所,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机构、科技队伍迅速壮大,为企业灾害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

(二)加强技术攻关,对煤矿瓦斯实施综合治理。义煤集团本部17对矿井中,有突出矿井5对、高瓦斯矿井4对。突出矿井开采的是“三软”不稳定煤层,煤质松软,难以抽放;耿村、千秋等高瓦斯矿井还存在自然发火与冲击地压的威胁,治理难度大。面对挑战,义煤集团加强技术攻关,确定了“加强预测、超前防范、消除显现、杜绝突出”的工作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开采保护层和顶底板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大力推广应用水力压裂技术,形成了5大类、15种瓦斯治理技术,攻克了瓦斯治理的技术难题,实现了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转变、过程治理向超前治理转变、措施治理向工程治理转变。瓦斯综合治理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4对矿井成为了“全国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化矿井”。

(三)实施大断面、强支护,有效缓解冲击地压。冲击地压是义煤集团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近年来,随着矿井采深的增加,冲击地压日益频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的安全发展。针对冲击地压的难预测性和高危害性,义煤集团一方面强力推行“大断面、强支护”,缓解冲击地压带来的危害。2008年以来,新掘大断面巷道2万多米,扩修巷道1.2万多米,将矿井巷道断面由8-10m2扩大到16-24m2,采取复合支护、圆形全断面封闭支护、长距离超前支护、空帮让压、松帮卸压、壁后注浆等支护管理新措施,解决了巷道压力大、影响行人、运输困难等一系列难题,全面增强了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另一方面投入数亿元资金用于冲击地压的防治研究,形成了“主动预防、培训教育、预测预报、措施解危、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六位一体防冲体系,取得了冲击地压尽量少发生、有计划诱导发生和即使发生也不伤人的效果,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冲击地压带来的危害。2009年,义马煤田先后发生16次冲击地压,其中人工诱导的占60%,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大的损坏,特别是11月8日跃进煤矿23130工作面发生较大冲击地压,导致工作面下巷300米巷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巷道断面由24m2缩减到8m2左右,但人员没有伤亡,设备也没有受到大的损坏。2010年1月,在河南省科技厅组织的科研项目鉴定会上,义煤集团主持完成的“底板型冲击地压研究技术”被认定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四)全面推广煤层注水技术,消灭煤层自然发火。义马煤田属容易自燃煤层,最短发火期只有7天,多年来受自然发火威胁,历史上中部5个矿都曾因发火而封闭过工作面。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义煤集团把“两巷两线”(即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初采线、停采线)防灭火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控治理,把隐性火源当成火灾隐患进行防治,通过建立完善的注水、注浆、注胶、制氮系统,实施红外线探测仪超前预测,形成了一套适合义煤集团井下防灭火工作的网络设施和技术体系,实现了防灭火工作由防灭并举、综合治理向超前预防、以防为主的转变,杜绝了井下火灾事故,有效治理了一直困扰义煤集团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2010年,所属杨村煤矿一个工作面拆除工作虽历时2个月,由于防火措施到位,没有出现过火情,标志着义煤集团防火技术达到了新的水平。在煤层注水方面,义煤集团按照“全矿井、全头面、全数据”要求,制定了严格的钻孔布置、钻孔数量、钻孔深度、注水量、注水压力标准,通过深孔与浅孔注水相结合、动压与静压注水相结合、掘进过程与采煤过程注水相结合,有效地解决了煤层自燃问题,并在防治煤尘、瓦斯、冲击地压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四、投入强基,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近年来,义煤集团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各类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2007年以来,共投入40多亿元用于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使矿井向着本质安全型的目标不断迈进。

(一)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义煤集团抓住河南省深入开展“五优”(安全无事故、工效上十吨、质量标准化、科技有创新、矿区文明化)矿井创建的契机,在保证5元/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结合各矿井实际,又专门列支8-30元/吨用于“五优”矿井创建。2007年以来,完成质量标准化项目1500多项,实现了井下作业环境本质安全化、电缆吊挂规范化、轨道运输地铁化、设备设施明净化。先后有9对矿井被河南省命名为“五优”矿井,义煤集团被河南省命名为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所属耿村煤矿等5对矿井达到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二)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装备水平。一是加快技术装备的升级改造步伐。3年来,共投入资金4.5亿元,对矿井主提升机、主运输皮带机等主要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建成6套井下电网监控系统、7套矿井移动通讯系统、4套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更换井下各类机电设备8924台(套),保证了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转。二是实施井下轨道运输重轨化。将运输大巷机车轨道由原来的8-15kg/m全部更换为30kg/m以上,基本杜绝了因轨道本身问题引起的运输事故。三是积极推广使用综采综掘工艺,更新采掘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将综采支架工作阻力由过去的3000-4500KN提高到7000KN以上,大大提升了工作面顶板的控制能力,事故发生率大幅下降,工作面单产大幅提升。与2006年相比,综采机械化水平提高了20%以上,综掘机械化水平提高了40%以上,百万吨以上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100%。四是加强防灭火装备的投入。先后为自然发火严重矿井购买制氮机10台、注浆(胶)泵178台、多种型号钻机156台,更新注浆管路2万余米,实现了防灭火技术装备的升级改造。五是加强对防治水装备的投入。建立了地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实现自动实时监测;投资6000多万元对西部四矿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单井排水能力由500m3/h左右提高到1500m3/h以上,东部3个新建矿井和新安矿的排水能力达到了3000m3/h;投资近千万元配备了国际先进的物探设备,对存在底板水害威胁的地区全面开展“物探查异、钻探查证、注浆加固”,从源头上防范水害事故的发生。六是优化通风系统。新建8个风井,更换主通风机12台,通风系统改造工程达3万余米,矿井通风系统更加合理可靠。

(三)全面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一方面,在设计理念上突破原有的设计规范,大幅度扩大巷道断面,扩大了工人的工作空间,减轻了工人的心理压力,同时辅以先进的安全生产装备和规范有序的设备摆放、管线悬挂,使安全生产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另一方面,千方百计降低井下工人的劳动强度。为了减轻工人上下班途中的体力消耗,义煤集团在14条大巷和32条斜巷全部安装了机械运人装置,全公司所有矿井实现了“职工只走上下巷”(步行的范围仅为采煤工作面的上、下巷),体现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尊重、关怀,提高了工作效率,消除了上下班途中的习惯性违章。

五、文化固本,建设安全和谐新义煤

近年来,义煤集团形成了“举旗、铸魂、塑形、聚力、创新”安全文化理念,以文化力激活生产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精心培育具有义煤特色的企业文化,把文化因子引入到安全管理中,形成了“育心”与“规行”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

(一)实施全员准军事化管理,提高企业执行力。集团公司把开展准军事化训练作为提高执行力的切入点,坚持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定期开展准军事化训练,上至公司董事长、下至普通员工无一例外都要参加军训,规范了职工的行为,有效地强化了执行力。义煤集团还将准军事化训练的成果应用到井下职工岗位规范中,广泛开展“两述”(即手指口述、岗位描述)活动,组织人员对各工种“两述”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并编印涵盖主要工种的“两述”操作手册,要求职工严格按手册作业,促进了职工安全行为的养成。

(二)多渠道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关键的因素,职工素质的高低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让职工在进入岗位前就能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提高自主防范能力,义煤集团在全公司内积极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变招工为招生,将新招录人员先送到技校培训1年,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取得技校毕业证书后,才能成为公司的员工。同时,不断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所有员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性的培训,使员工安全素质得以不断提升。2007年以来先后培训8.4万人次,其中特殊工种3.3万人次,一线职工持证上岗率达100%。基层各单位也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耿村煤矿坚持每年组织1次安全知识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员工技能比武,每周组织1次“三违”人员培训,开展“每日一题”自我安全提升活动。杨村煤矿在全矿范围持续开展“三学”、“三个一”活动(即干部学管理、职工学技术、家属学文化;每日一道题、每周一堂课、每月一考试)。观音堂煤业公司组织开展“千人上讲堂”活动,让拥有一技之长的普通职工也走上讲台。这些生动多样的培训活动,不仅使职工学到了知识,而且整个矿区变得更加和谐。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一是认真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在基层23个生产单位的1743个班组中,扎实开展了以“区队自治、班组自主、个人自律”为内容的班组安全创建活动,涌现出了连续安全生产8000余天的耿村矿刘和平班、单班原煤产量突破集团公司生产记录的常村煤矿综采队盛全龙班、文化特色浓郁的观音堂煤业公司的冯文志班等一批创新型明星班组。二是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班组锻炼,共有150余名大学生深入一线班组担任班组长,促进了基层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发挥职工家属安全协管职能,大力实施“家庭关爱”、“爱心奉献”、“安全宣教”三大工程,扎实开展安全亲情教育,筑牢了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按照“井下文明生产、井上文明生活”的要求,集团公司组织完成了棚户区改造,解决了7万多名职工家属的住房问题,并对职工食堂、澡堂、宿舍进行了改造,建立了职工体育馆和花园;跃进矿在井下建立了医疗站、超市、安全文化博物馆;常村矿在井下设置了内涵丰富的文化长廊。通过多种形式,营造了温馨和谐的文化氛围,丰富了职工业余生活,美化了矿区环境,全方位提升了义煤集团的整体形象。

六、救援有力,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

义煤集团认为,加强应急管理、提高救援能力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生产工作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必须把应急管理全面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一手抓事故预防、一手抓应急管理。

(一)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高水平装备应急救援设施。义煤集团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足额配备了应急救援人员,并先后配备了大型惰气发生机、三角形爆炸测定仪、色谱仪、多功能气体分析仪、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设备,达到一级救援水平,为应急救援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为有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义煤集团制定了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开展模拟演练,提高了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了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抢险救灾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在应急救援实战中锻炼队伍,提升能力。义煤集团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多次担任地方抢险救灾的重任,在实战中经受了锻炼和考验。在2007年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煤矿“7·29”淹井事故抢险中,义煤集团成建制出动抢险救援队伍,成功救援了69名矿工兄弟,创造了煤矿救援史上的奇迹。在2010年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抢险中,义煤集团再次临危受命,圆满完成了抢险救援任务,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海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是排污者因使用环境资源和排放污染物引起环境质量下降或者引起环境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者数量增加而承担的环境补偿费用。
第三条 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包括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收费标准依法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治理、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在排污收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六条 排污费的征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重点污染源和重大项目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名单由省政府确定;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费由辖区内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执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污者应由按照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排污费,本省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国家和本省对排污费有减征、免征和缓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缴纳排污费,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其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者的排污费按照国家总量排污收费的有关规定征收。
第九条 燃油车辆、燃油船舶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拥有该燃油车辆、燃油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后,当年发生燃油车辆、燃油船舶转让、报废等情形的,已缴纳的排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排污费根据标准按月、季、年或者生产季节征收。
排污者从收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次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排污者同时排放多种污染物时分别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有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分别计征。
第十二条 对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在总量控制指标内的排污者,从达标之日起停止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者因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在总量控制指标内或者停产等原因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要求减少或者停止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逾期未作决定
的,视为批准。
已减、停缴费的排污者在排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环境监理机构申报,经环境监理机构审查,按照新排污情况征收排污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项目,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有污染防治设施而不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在风景名胜区、居民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确定为限期治理的排污者,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五)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十四条 已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重新超标排放污染物时不按照规定申报,经监理人员现场检查监测发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按照本办法征收当月的排污费,并限期达标排放;逾期仍不达标排放的,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按月自行监测、登记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无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代行监测。在每月或者每季的前10日内向相应的环境监理机构如实申报上月或者上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有关资料,经环境监理机构审核后作为征收排污
费的依据。审核结果与申报不一致时,按照环境监理机构审核结果征收排污费。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登记,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未申报或者不按时申报监测数据的,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收费依据。
环境监理机构在污染源现场检查时,所采集的样品经环境监测机构化验得出的数据,可以作为排污收费依据。
第十七条 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环境监测采样方法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银行开立征收排污费专户。征收排污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排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收费专用章。
第十九条 排污者一次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向相应的环境监理机构书面申请缓交,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排污者如对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有异议,可以在接到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者也可以在接到缴纳排污费通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缴纳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超支、挤占、挪用;年终节余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将已征收的排污费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金库,不得拖缴和截留。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对不按照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列入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拨款。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排污费50%作为治理污染补助资金,25%转入同级污染治理专项基金,25%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治理污染补助资金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治理污染可以申请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污染治理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委托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20%~40%执行。经验收合格、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贷款或者无偿拨款。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拒报、谎报、瞒报、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拒绝进行现场检查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缴纳排污费的,依照《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排污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