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扩大对外开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海南经济特区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经济开发开放的特定区域。
洋浦经济开发区及区内设立的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以新型临港工业和港航产业为主导,相应发展物流及能源、原材料国际储备交易、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建设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开发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在体制机制、产业政策、吸引投资、对外贸易、港航发展、金融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改革开放先行试验区的作用。
第五条 投资者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邻接海域,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的工作。
洋浦管委会对属地管理事务,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管理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授权洋浦管委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洋浦管委会行使。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积极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洋浦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海域使用、居民搬迁安置等方面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内,调整机构及人员编制,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以根据吸引人才的需要,实行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条 洋浦管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其财政收支实行单列的综合预算,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决算。
第十一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洋浦管委会组织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可以将洋浦经济开发区外一定数量的土地纳入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洋浦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洋浦管委会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土地成片开发主体企业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洋浦管委会的决策,负责开发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洋浦管委会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土地成片开发主体企业应当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工作。
洋浦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创新招商方式,增强招商实效,保障招商项目的落实。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洋浦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
第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高起点、高水平发展临港工业,集约发展油气化工及其他重化工、精细化工、新能源、制浆造纸、修造船、海洋工程设备等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旅游装备制造业、加工业和与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第十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支持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服务和加工基地及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鼓励发展商业石油储备和成品油储备。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工程和海洋能源利用等新兴产业。
第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现代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深水航道疏浚工程、大型深水集装箱码头、公共原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以及大型散货码头等建设。
第十七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利用区位和政策优势,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打造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化工品、浆纸等生产资料交易和物流中心。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国际航运、仓储、物流和贸易中转业务。鼓励开展边境贸易。
对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及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和转口贸易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转口贸易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支持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有实际需求的贸易、物流等外向型企业在境内银行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
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措施的前提下,推动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船运经纪、船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船运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完善船运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鼓励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参与组建航运船舶金融租赁公司。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船运企业等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成立专业性船运保险机构。
对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船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经营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业务。
鼓励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推动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并购贷款等业务的发展。支持在洋浦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探索发展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
省人民政府节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节能降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第四章 投资促进
第二十二条 洋浦管委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十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保税区的管理政策。洋浦保税港区实行国家有关保税港区的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
第二十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和环保标准的鼓励发展的产业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经洋浦管委会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类别、投资额和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保险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洋浦管委会可在用地、融资、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的人才。
洋浦管委会应当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户籍和证件办理、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开放、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健全人流、物流往来的便捷有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可以开设免税商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
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漯政〔2004〕22号)要求,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把重点项目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为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工作,特制定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如下:
一、考评对象
与市政府签定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市政府有关管理服务职能部门。
二、考评办法
(一)对责任单位的考评。每季度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单位进行一次督查,年终考核对单个项目逐项记分考核,每个项目满分为100分,对责任单位按总得分多少进行考核。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3项内容分别计分,评分标准为:
1.投资任务(80分)
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投资任务得80分;未全部完成的,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按比例计分;超额完成投资任务按比例加分,最多加20分。
2.建设环境(15分)
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得2分,对重点项目协调督导有方,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实际问题得3分。能够认真落实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责任到人,限期办结的,得5分。能够及时制止“三乱”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的得5分。凡发生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等问题影响项目按期开工和正常建设的,每影响工期10天扣1分。
3.信息月报(5分)
能够按时完成重点项目建设月报的得5分;每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直至5分扣完为止。
为进一步加大县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力度,增强其多上项目、上大项目的积极性,临颍县、舞阳县、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除按以上办法考核外,另增设以下激励条款:
1.市外招商引资项目除按正常项目考评外,每增加1个加5分,投资额每完成1000万元加1分。
2.对属地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对责任单位只考核建设环境和信息月报两项。
(二)对建设单位的考评。
年终对建设单位所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3项内容分别计分(满分100分),评分标准为:
1.投资任务(80分)
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任务得80分;未全部完成的,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按比例计分;超额完成投资任务按比例加分,最多加20分。
2.建设管理(15分)
组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班子,责任到人,得4分;对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得力,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得5分;精心编制工程网络计划,调度有序,严格质量管理,控制概算投资有方,财务管理清楚,得6分。
3.信息月报(5分)
按时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月报得5分;每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直至5分扣完。
(三)对市政府管理服务职能部门的考评。
根据“漯河市重点建设项目绿卡”记录,年终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有关部门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协调服务、优化环境、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项的评选方法
对先进单位的奖励,依据年终考评得分情况,市大项目办商市目标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发改委党组研究审定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四、奖惩
(一)重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授予“漯河市重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授予“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先进单位,授予“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对年终考评得分后2名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和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因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建设的政府管理服务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的考评奖惩及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先进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由市政府目标办、市大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