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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3:29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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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强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做好放射防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加强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摸清本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放射工作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督促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三、强化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管理

  针对部分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而开展工作的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要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要求,全面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2009年7月1日以后严禁未取得资质的机构擅自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对已取得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

  四、加强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自身管理,提高监测质量

  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要积极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质量控制比对和技术培训,规范监测程序和方法,提高工作水平,保证监测质量。

  五、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在将监测报告送放射工作单位的同时要将数据及时准确的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信息管理。为了对地方上报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实现动态管理和科学分析,我部将建立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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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38号

1993-04-27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
  一、科学业务用房:是指经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院、所专门为进行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业务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科研用房、科研辅助配套用房、配套公用设施。
  1.科研用房:直接用于进行科学理论研究、实验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的房屋。如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的固定资产投资。
  2.科研辅助配套用房:为协助科学研究而提供其所必要的物质设备和活动场所。如图书情报资料室、学术活动室、实验动植物室、温室、标本室的固定资产投资。
  配套公用设施:为科研场所提供水、电、热、气、电讯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是指经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主要是国民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综合性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科技攻关项目,包括建筑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高技术攻关项目:是指经国家科委批准并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项目,主要是国家对国际高技术的跟踪研究性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包括建筑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中间试验
  中间试验:是指经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院、所的中间试验,是对实验阶段研试成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科技活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中试工厂、中试基地、中试车间、试验装置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工业性试验
  工业性试验:是指经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计经委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性试验,是在生产规模上对科技成果或中试成果进行的放大试验,以验证生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科技活动。工业性试验限于科研成果经过中试仍不能在生产和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科技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承担工业性试验而建设的试验装置、试验车间、试验场地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开放性试验室
  开放性试验室:是指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及有关部委批准建设面向国内外的开放性实验室,它是一些基础和试验条件较好,实行“开放、流动、联合”运行机制,从事基础、应用基础和行业综合应用技术的研究实验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开放性试验室的建筑、试验装置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本税目上述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及服务生活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195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项(略)二、关于所询问题,就一般情况答复如下:
(一)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问题的解释”和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夺公权问题的解答”之精神,如果原判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者,自无政治权利,但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而宣告交付管制者,其虽尚有政治权利,而因其被管制,故在管制期中不能行使其政治权利。如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仍有政治权利。如在宣告徒刑时同时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而在宣告缓刑时又未宣告交付管制者,不应限制其行动上的自由,但宣告交付管制者,应给予其行动上一定的限制(所谓管制),以便教育和监督。如果宣告缓刑者,除另有行政处分外,并非当然不能回原机关工作,他能否在机关工作,要看其犯罪情节与性质来决定。因此,亦非当然不能分配其适当工作。其未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亦未交付管制者,在机关工作时,也并非当然不能叙职。机关对于徒刑缓刑而仍在机关工作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监督。(二)对“在执行缓刑期间如果各方面表现良好是否可以取消处分”问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确有认罪悔改之真诚表现,缓刑期满时就可以根本不执行原刑,但并非“取消”对其犯罪已宣告的刑事处分。因为其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危险性,是犯罪的行为,故不能因为其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而消除原判决所给予的刑事处分,也就是说负责有刑事责任的罪过不能因其行为之社会危险性的消除而随之消除。
(三)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原判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如已叙职,自应与政府工作人员享受同等之工薪待遇,但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则不能享受政府工作人员之工薪待遇。至于其生活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