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40:49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省军区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豫政〔1991〕9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以劳养武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我省人武系统和民兵以劳养武活动的开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振兴河南经济,特做如下规定。
一、以劳养武活动的意义和性质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是我国民兵劳武结合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民兵、预备役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办民兵的重要途径,是富民强兵、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有效措施。
以劳养武活动,可以是各级人武部门利用训练基地开展以加工业、服务业、养殖业、种植业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项目;也可以是在各级人武部门和民兵组织发动、组织、指导和扶持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其目的是:发展商品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增强
本地经济实力,补充民兵活动经费,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以劳养武企业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与当地集体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以劳养武活动的形式、任务
以劳养武活动要立足本地资源和经济基础,发展适合本地特点和优势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建筑、服务业等。优先发展那些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
县、乡两级人武部门都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劳养武活动。要充分发挥县(市)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机构健全、场地房舍完备的优势,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积极搞好综合利用,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有条件的乡(镇)武装部,也要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
经过充分论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为振兴当地经济,扶持贫困,减轻群众统筹民兵训练费负担做出贡献。
以劳养武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以民兵和退伍军人为主,同时照顾吸收烈军属和贫困户劳力就业。
三、以劳养武活动的发展方针
以劳养武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劳武兼容、注重效益的发展方针。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要紧密围绕振兴当地经济,坚持与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相结合,与率领民兵脱贫致富相结合,与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相结合。
以劳养武活动的发展方向,在组织职能上,要由单一经济职能向多功能组织发展,使之成为民兵的商品生产场所,兵员储备基地,教育训练课堂,文化娱乐中心;在经营方法上,要由单独经营向横向联营发展,在形成“拳头”项目的基础上,带动当地其它小企业的发展;在经营方向上
,要由“内向型”逐步向“外向型”发展,由本乡本土经营向能够出口创汇的方向发展;在盈利支配上,要由单纯解决训练基地自养和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向振兴当地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向发展。
四、以劳养武活动的管理
开办以劳养武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纳入乡村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轨道,统一规划,综合管理。
为促进以劳养武活动开展,各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项目在资金、物资、能源供应上要给予支持和照顾。
在训练基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和开办以劳养武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人武、专武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任职,不得入股分红和提取报酬,严禁以权谋私。
以劳养武活动的开办资金主要采取合资、入股、贷款、自筹等方法解决,不得用财政拨款向农民摊派创办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用办公、训练设施及装备器材作抵押。
以劳养武企业要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对以劳养武活动给予税收照顾。凡符合本规定开办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报批后,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以劳养武活动的收入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县一级以劳养武活动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民兵、预备役训练和活动经费不足,改善从业人员生活水平,维修完善训练基地;乡(镇)一级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收入,除按比例交给乡镇财政外,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
付群众交纳的民兵训练统筹款,补助民兵活动经费,繁荣当地经济,发展公共事业。
在以劳养武活动中,要抵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 向训练基地以劳养武项目或以劳养武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以劳养武活动的财务监督,受当地审计部门和军事系统后勤部门双重审计。要单设科目,单独建帐,按财务规定实施管理。
五、以劳养武活动的组织领导
以劳养武活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以劳养武企业,接受地方经济管理部门和人武部门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要热情扶持、正确引导、严格管理。
人武部门是以劳养武活动的主管单位,应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参与重要决策,选择推荐人才,实施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各种服务,协同有关部门解决以劳养武活动发展中的问题。 省军区、军分区要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领导。司令部门是训练基地以劳养武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劳
养武活动的宏观指导,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政治、后勤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发动、法规政策教育、先进典型的宣扬表彰、商品信息交流、财务监督等。
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金融、税务、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劳养武企业要实施指导和管理,负责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提供信息,帮助疏通产品供销渠道,协助搞好新产品开发和重大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多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本规定适用于预备役部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促进我省酿酒事业有计划地发展,保证川酒质量稳定提高,充分发挥川酒优势,省人民政府已印发了《四川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紧搞好酒类产销清理、整顿、发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川府发[1985]149文件规定,由经委 (计经委)牵关,组织酒类专卖局、工商局、卫生局、标准局、物价局、税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抓紧搞好清理、整顿和发证工作。要求在今年六月三十日? 敖崾讼罟ぷ鳌4悠咴乱蝗掌穑参淳浞ⅰ毒评嗖砜芍ぁ返钠笠祷蚋鋈耍宦刹蛔即邮戮评嗌⑴ⅰ⒌鞑σ滴瘢フ撸傻钡鼐评嘧艄芾砘乖鹆钔R担皇站评嗖罚方煞欠ㄊ杖搿? 《酒类产销许可证》的颁发,由生产、销售企业如实在填写申请表,经经委 (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生产企业由经委 (计经委)盖章;收购、批发、调拨等纯商业企业由酒类专卖局盖章。
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积极发展经济联合。为充分发挥我省名优产品酒厂和骨干酒厂的优势,扩大发展名优酒、解决“仿、冒、假、乱”等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各地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信誉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以名优产品酒厂和骨干酒厂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和企业所
有制、隶属关系、财务解交关系不变的原则,组织同类产品的经济联合。
酒类产品的经济联合,必须制定严格的联合章程,做到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产品储存、勾兑统一,产品价格统一,注重实效,保证名优酒质量绝对不能降低,依照商标管理规章合法使用商标,不能搞形式上的“商标联合”。
三、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本地区酒类发展规划及质量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工作,加强酒类产销活动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酒类生产、批发、调拨、零售企业执行许可证制度、有关政策和产品质量、价格、商标等情况,如发现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问题,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具体检查办法由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制定。



1986年2月16日

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6〕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为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惠府〔2005〕10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衔接与适用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含当日)起,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市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镇户口准入实施意见。
二、核准权限与程序
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时,公安部门按权限审核办理,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三、各类表格的使用
统一使用市公安局按《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 户政管理》规定印制的有关表格,需由相关部门审核提供的表格,由相关部门与市公安局统一制定规范格式。
四、出生登记
(一)登记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的《户口簿》;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5.新生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五、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条件及审核材料
(一)收养小孩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提供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提供省、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市、区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学生入学、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准入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集体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或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四)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原具本市非农业户口,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2)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录(聘)用、调入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1)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和年龄要求,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
(2)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确认,市、区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年龄规定的中、高级人才: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3)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入的职工以及企业录(聘)用、调入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符合年龄规定的技能型人才: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2]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经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本市紧缺专业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5)以下三类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录(聘)用、调入单位的入户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六)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1.准入条件:
在我市有合法住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依法领取有关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2. 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申请人为港澳同胞的,提供市、区公安局的批准定居证明和《回乡证》、《身份证》;
(4)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
(5)申请人为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6)以上人员投靠亲属入户的还需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七)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准入条件: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1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户籍底册(由入户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查核并复印)或原户籍证明;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
1.准入条件: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材料及相应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户籍材料。
(九)家庭团聚入户。
1.夫妻投靠。
(1)准入条件:
夫妻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区),被投靠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1)准入条件:
[1]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身边无子女以及与父母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出生医学证明》;
③父母的《结婚证》;
④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⑤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③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④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
(1)准入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被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
(十)随军家属入户。
1.准入条件: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驻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驻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2)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成年人提供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6)居住在营区以外、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购房或自建房入户。
1.准入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房产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
(3)自建住宅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有关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6)成年人提供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
(十二)在我市兴办实业、为公益事业捐赠入户。
1.准入条件:
(1)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合法经营满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境内公民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2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一名境内直系亲属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以投资、经商申请入户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及连续2年以上合法经营证明;以捐赠申请入户的,提供受捐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一年内的捐赠证明;
(3)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6)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7)父母随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
(8)以本项准入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
(9)成年人提供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
(十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1.准入条件。
在我市就业,在市内有合法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就业,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满3年。
(2)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危险性、保密性强工作的特殊岗位或在其他行业中从事高空架线、高温、井下、野外作业等满2年,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
(3)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的人员。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以本项准入条件(1)申请的,同时提供市或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暂住证》、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如地税部门发出的连续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完税情况的,应同时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以本项准入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岗位证明、市或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证》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5)以本项准入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证明;
(6)迁出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
(7)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集体户入户
(一)准入条件:
1.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学生。除毕业分配、退学等原因外,不能分户迁移;
2.驻惠机构正式工作人员;
3.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设立集体户口的大型厂矿、企事业和机关单位中暂无合法住所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2.集体户口簿;
3.以本项准入条件(1)申请的,同时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
4.以本项准入条件(2)、(3)申请的,提供入户单位的证明。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共同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同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合法住所”是指:
1.属自己或父母产权的房屋;
2.属工作单位房产,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
3.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4.经房产或公证部门鉴定为受赠的房屋。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是指:
1.《房产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
2.属工作单位房产,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以单位《房产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3.拥有房产权的直系亲属出具的供其居住的证明材料;
4.房产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受赠鉴定证明。
(四)本实施细则中“特殊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特殊岗位和高空架线、高温、井下、野外作业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五) 在执行本实施细则中遇到的具体有异议的事宜,应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公安局。国家、省户口政策变动、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市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