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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51:34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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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



  中新网叶卡捷琳堡6月16日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九次会议15日至16日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成员国元首共同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

  宣言全文如下: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  

  2009年6月15日至16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成员国元首在叶卡捷琳堡举行元首理事会会议,并发表声明如下:

  一、当前,国际局势正处于大变革之中。谋求和平、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平等合作已成为时代的要求。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地区因素对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性正在提高。

  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愿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规定为基础,实现共同发展,并将保持建设性对话、深化合作和伙伴关系,利用本组织不断增长的潜力和国际威望,共同寻找解决全球和地区问题的有效途径作为首要任务。

  二、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开展国际合作是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克服国际金融危机、保障能源和粮食安全,以及解决气候变化等迫切问题的重要有效途径。

  三、当前世界经济和金融形势要求国际社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危机风险积聚和扩散,保持经济稳定。

  本组织成员国将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序、兼顾各方利益、使全球化惠及各国的国际金融秩序。

  为此,应在本组织区域内就国际金融问题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问题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流。

  四、本组织成员国强调,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本组织框架内的经贸和投资合作日益迫切,包括利用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潜力。

  应加快落实大型项目,以扩大地区交通、通信能力,实现同国际市场的对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国际物流、贸易和旅游中心,成立新型企业,应用创新技术、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

  上述项目的实施,以及完善国际交通运输走廊、对铁路和公路进行现代化改造,将加强本地区作为洲际桥梁的潜力,并为发展欧洲与亚洲之间的经济联系提供新的动力。

  五、本组织成员国认为,能源对于经济发展和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创造良好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决心在平等的基础上继续推动该领域的互利合作,以保障经济、稳定、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

  六、本组织将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各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

  当前的迫切任务是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及协调作用,提高其机构在当前深刻变化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条件下应对挑战的效能。联合国安理会改革应以国际社会最广泛的协商一致为基础。

  本组织成员国愿在联合国及安理会改革问题上加强协调。

  七、本组织成员国强调,信息安全是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十分迫切。

  八、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支持文明间对话,尊重民族间与宗教间和平和包容的价值观,支持不同种族、宗教和信仰间的相互尊重与和谐共处。反对把国际反恐斗争与反对特定宗教混为一谈。

  九、世界和平只有在所有国家享有同等安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部分国家的安全不应以损害其他国家的安全为代价。

  应在平等、相互尊重、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等原则基础上,通过政治外交途径解决国际和地区冲突。

  在防务领域谋求单方面优势不是建设性的做法,不仅将破坏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也不利于增进互信、削减武器和裁军。

  十、本组织成员国指出,核武器扩散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是核不扩散体制的基石。核武器扩散的威胁可以也应该在全体缔约国无条件履行《条约》义务的基础上得以消除。本组织成员国重申坚决支持《条约》,对旨在维护《条约》的多边努力表示欢迎,决心在《条约》的三大支柱,即核不扩散、核裁军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基础上不懈努力,共同提高《条约》的有效性。

  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愿继续推动落实俄美两国发起的“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对《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于2009年3月21日生效表示欢迎。

  十一、本组织成员国欢迎俄美启动《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谈判。

  十二、本组织成员国支持恢复朝鲜半岛无核化谈判,呼吁保持克制,在此前已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继续寻找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十三、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威胁——毒品走私、恐怖主义和跨境有组织犯罪问题使阿富汗局势日趋复杂,本组织成员国对此深表忧虑。

  因此,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必须与本组织观察员国、阿富汗和其他有关国家,以及地区和国际组织,首先是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就此加强合作。

  本组织成员国愿同其他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密切合作,在本地区建立“反毒和金融安全带”。

  十四、本组织成员国对斯里兰卡结束国内武装冲突表示欢迎,希望该国在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有种族及宗教团体利益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安全与稳定。

  十五、本组织成员国将提高在共同及时应对自然和人为灾害方面的合作成效、实施旨在减少其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措施作为优先合作方向之一。

  十六、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在应对高危传染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威胁领域加强合作意义重大。为此,应利用现有资源,就防止传染病扩散开展联合工作。

  十七、本组织成员国认为,本组织已成为构建亚太地区安全与合作架构的重要因素。

  本组织成员国对国际社会与本组织建立联系的愿望不断加强表示满意,欢迎白俄罗斯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对话伙伴框架内与本组织开展合作。

  本组织成员国愿加强与联合国、独联体、东盟、欧亚经济共同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务实合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广泛的伙伴网络。

  本组织成员国愿与国际社会开展对话,以密切各国联系,推动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秩序,巩固全球稳定和经济发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俄罗斯联邦总统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于叶卡捷琳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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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24号 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24号
 
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我委对《企业技
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1998年印发
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一)准确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四)评价技术中心与考察企业相结合。
  (五)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每年4月10日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技术中心评
价要求,认真准备上一年度技术中心的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
附件)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地方经贸委。评价指标中的定量数据在《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表》中填报,定性数据在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中详细说明。
  (二)数据初审。各地经贸委对本地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企业
技术中心评价表》和工作总结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
年4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三)数据核查。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
数据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评价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五)结果确认。国家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
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以下;
  3、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
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四)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资格。
  四、指标解释
  (一)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大型企业的技术创
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系统和技
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
  (二)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
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关于技术开发经费的核
算范围,下列技术开发活动的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新产品设计
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
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三)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
收入的总和。
  (四)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
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
  (五)专家:指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
享受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六)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技
术特性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
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二是指其性能具有重大改进或
提高的现有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包装等)
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能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
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3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2年。
  (七)技术贸易收入:指企业向国内或国外市场提供技术及服务获取的收入,
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
接受外部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收入不计算在内。
  (八)主导产品:指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
  (九)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指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同类产品销售
收入的市场份额。
  五、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0.4

轻工Ⅰ
0.6
0.4
0.4

轻工Ⅱ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医药
0.8
0.8
0.6

冶金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铁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其他
3.0        
  注: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
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利润占企业利税总额的比重两项指
标按满分的60%计算;轻工Ⅰ为家电、轻工机械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六、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基本
要求

 
 
 
 
 





技术创新体系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2
2
较好
较好

科技投入机制
14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比上年增长
11
3
3%
>N0

人才激励机制
4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人员最高年收入与中心人均年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科技人才引进人数与流出人数之比
2
 
1
 
1
>?.2
>n1.5
1

科技人才培养
3
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例
中心人员年海外技术交流人次与中心人数之比
2
 
1
>?%
> 2%

外部资源利用
5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数(人月)
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产学研项目经费占全部项目经费的比例
1
  0.5
0.5
0.5
0.5
2

>G20
>T10

>A2
> 10%

 
 
 
 





创新队伍建设
10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技术中心高中级职称人员占中心人数比例
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
3
3
>n2%
>C40%
>N8

创新条件建设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技术中心技术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情况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开发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
1
2
2
2
>
1500
先进
  有
  较好


创新能力建设
9
中长期项目经费支出占全部项目经费总支出的比例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5
2
2
>
10%
  有
  较大

 
 
 





技术创新产出
12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当年授权专利数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企业技术贸易收入(万元)
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
1
3
3
1
2
> 10
>"5
>/5
> =1
>%100
> =1

技术创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企业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11
11
1
2
>A20
><15
>R300
>/3%

企业经济效益
3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3
>"1000





加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
<"=3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注:加*的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附件: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行  业  
主营业务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1 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
万元  

5 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  

6 当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T-1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万元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3年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9 当年新产品利润额
万元  

10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1 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2 当年技术贸易收入
万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5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数
人  

17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8 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
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人  

21 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博士人数(含在站博士后)
人  

22 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从企业外引入)
人  

23 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调出企业)
人  

24 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数
人月  

25 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
万元  

26 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7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8 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个  

29 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个  
  其中:国际组织认证数
个  
     

30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项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项  

31 当年授权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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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3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94%,2011年1月2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24日发行结束,1月2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月20日、7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21年1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1月20日至1月2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