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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46:38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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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粮食局 广东省财政厅等


广东省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2008年3月24日以粤发改粮监〔2008〕378号发布自2008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规范全省各级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各级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库存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县(区)级储备粮;所称储备粮承储单位,包括各级储备粮管理机构直属粮库和储备粮代储单位。

  第三条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全省各级地方储备粮库存情况的检查(以下简称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市、县(区)级储备粮库存情况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库存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实物检查。包括库存储备粮的性质、数量、品种情况以及储存年限、收获年度、专仓储存情况等。

  实物检查依检查结果填写《储备粮库存数量表》、《库存储备粮储存年限情况表》、《库存储备粮收获年度情况表》(附件1—3)。

  第五条 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主要检查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以及分账管理执行情况。

  第六条 质量检查和原粮卫生检查。库存质量和原粮卫生检查以5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代表数量,质量检查主要检验储备粮的品质宜存率,原粮卫生检查主要检验储备粮真菌毒素情况,依检查结果填写《储备粮储存品质指标检验结果表》(附件4)和《储备粮原粮卫生指标检验结果表》(附件5)。

  第七条 储粮安全检查。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储备粮是否存在高水分、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依检查结果填写《储粮安全检验结果表》(附件6)。

  第八条 储备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情况和财政补贴情况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要求,是否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查制度等,依检查结果填写《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表》和《市县储备粮轮换情况表》(附件7—8)。

  第九条 储粮库区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各储粮库区粮食保管安全规范、防火、防汛、防盗、防潮、储粮药剂管理制度和设施情况,依检查结果填写《储粮库区安全生产检查结果表》(附件9)。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代储单位代储条件检查。重点检查省级储备粮代储单位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储备粮是否存储在获得代储条件确认的仓房内等。

  第十一条 每次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检验指标,可根据《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及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库存检查结合国家工作部署和我省各地春秋普查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或两次。必要时,可对个别地区实行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 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相关内容;

  (二)各检查参加部门确认检查方案,并确定检查人员;

  (三)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时点、内容、要求;

  (四)依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五)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库存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工作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各市、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和开展同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自查工作,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检查工作。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自查工作。自查内容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二)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抽查。全省各地粮食行政、财政等部门应协助检查组开展工作。抽查单位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随机确定,抽查数量一般不少于自查单位数量的10%,其中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抽查数量应占抽查总量的50%以上。

  在抽查阶段,储备粮库存数量核查及质量、原粮卫生、储粮安全方面的检验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取得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

  受委托的质检机构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承储单位自查结果,应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及程序上报。市、县(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自查结果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自查结果报省储备粮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汇总同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自查情况,会签同级发展改革及财政部门后,逐级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上报时附上单位自查资料;省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核实、汇总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自查情况,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上报时附上单位自查资料。

  第十七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地方储备粮自查情况及抽查情况,起草全省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报告,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库存检查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市、县(区)自查工作费用由市、县(区)自行解决; 

  (二)抽查工作费用,由组织抽查的有关部门在办公经费或业务费中统筹解决。

  第四章 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

  第十九条 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库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仓储设施及检化验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印、拍摄存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配戴由组织检查的部门发出的检查人员公开身份证件进入被检查单位;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如实报告储备粮库存的相关情况和提供储备粮库存的原始凭证、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不同意的内容做出书面说明;

  (四)服从并执行检查人员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的知情权;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进行陈述或申辩;

  (四)对检查人员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储备粮库存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依法依规处理。如涉及储备粮利费补贴等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如涉及农发行粮食信贷资金方面的问题,由农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二)实行通报(报告)制度。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库存检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库存检查结果作为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中有关储备粮工作方面的考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附件(1.储备粮库存数量表;2.库存储备粮储存年限情况表;3.库存储备粮收获年度情况表;4.储备粮储存品质指标检验结果表;5.储备粮原粮卫生指标检验结果表;6.储粮安全检验结果表;7.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表;8.市县储备粮轮换情况表;9.储粮库区安全生产检查结果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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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五日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五条 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条 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国资委暂未实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于企业总部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同意,并在与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约定书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报国资委审核备案。

  (一)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承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下属分所不得单独出具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2.注册会计师名单;

  3.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4.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对于所属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一般不超过5家)。

  第十条 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应当明确由承办企业总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得低于50%(特殊情形企业另行规定),同时负责该企业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及集团合并报表的审计,并对出具的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责。

  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企业应当做好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分工协作,并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连续承担不少于2年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因特殊情形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将变更原因及重新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同意。

  被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有异议的,可以向国资委提交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

  第十三条 企业与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之间不应当存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且其资质条件应当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第三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

  (四)企业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遵照《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前完成审计业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报国资委同意后可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向国资委专门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总部设在港澳地区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以所在地区法律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

第四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二十四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国资委提出的专项工作要求,可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企业户数情况;

  (二)未按照规定将企业所属实行金融或者事业会计制度的子企业或者单位资产及效益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资产及效益是否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四)未按照规定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力的长期投资情况进行权益法核算;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所属各子企业的分户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审计保留事项的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体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正确,年度间是否一致,发生变更是否经过核准或者备案;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

  (三)固定资产主要类型及计提折旧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及结算情况;

  (四)各种资产损失情况及处理办法;

  (五)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变更情况及减值准备转回情况;

  (六)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七)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反映;

  (八)财务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影响企业财务经营成果的各种因素是否合理及其金额;

  (九)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因素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予以披露,并按照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根据国资委要求应当关注和披露下列有关专项审计事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主客观因素变动情况;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中主要指标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三)按照国家政策开展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债务重组、改制改组、破产出售、资产处置、债转股等工作的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调整会计账务情况;

  (四)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予以会计账务调整情况;

  (五)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所进行的主要账务调整事项;

  (六)其他需要关注和披露事项。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对保留事项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属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企业或所属单位,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企业应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统一工作要求,国资委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国资委可更换或者要求企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将建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或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通报或者限制其审计业务: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程序、范围、依据、内容、审计工作底稿等存在问题和缺陷,以及审计结论避重就轻、含糊其词、依据严重不足的,予以内部通报;

  (二)对连续2年(含2年)或者同一年度承担的两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均被给予通报的,3年内不得承担企业有关审计业务;

  (三)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当披露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或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今后不得承担企业有关审计业务。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的,国资委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和监事会稽核等工作制度,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部


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规定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试验工作的通知》〔(89)教中小材字002号〕的要求,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已于1990年秋开始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进行。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将中专(含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中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按国家教委(89)教中小材字002号文件的要求,1990年~1992年入学的部分初中一年级学生(每年约20余万)参加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实验,使用列入国家教委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教材编写规划方案的教材,即: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的“六·三”学制和“五·四”学制教材、北京师范大学编写的“五·四”学制教材、广东省教育厅与华南师大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四川省教委与西南师大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河北省教委编写的小学复式班教材、东北师大等八所高等师范院校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及上海、浙江编写的整体改革教材。试验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参加中专(含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中的招生考试,考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义务教育课程教材试验领导小组协同劳动厅(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教学大纲拟定。
对目前尚未使用试验教材的初中毕业生和今后普遍使用义务教育教材以后的初中毕业生,技工学校招生考试,仍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及早将试验学校名单、毕业生数及招生考试等有关问题通知本地区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以使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教基〔1991〕27号 1991年11月2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提高劳动者政治、文化素质,造就农村需要的各种人才,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学校的任务,主要是提高新一代和广大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科学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一定要适应广大农民发展生产,劳动致富,渴望人才的要求,一定要引导广大学生热爱农村,热爱劳动,学好知识和本领。”自1986年由天津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首创,在全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支持和帮助下开展的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以下简称“小星火”活动)就是一项以农村中小学(包括中等师范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为主,以“爱祖国、爱家乡、爱科学、爱农业”为主题,以学习实用技术、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实验、小考察、小改革、小发明、小咨询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课外科技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热爱农业科技,从小立志为家乡农业生产服务的思想,同时,使学生在活动中学会一项当地农业生产、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种植、养殖、加工、农机等方面的实用技术,从而使学生毕业回乡后,可较快地参加当地农业生产建设。
五年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中小学在当地教育、科协等部门的重视、关心和各地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各科技专业学会、各地农科站及广大农村县、乡(镇)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相继开展了“小星火”活动,受到广大农户和学生家长的欢迎。实践证明:开展“小星火”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从小树立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有利于培养农业科技后备队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劳动大军;有利于向广大农民传播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教育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义务教育法》在农村地区的实施。
最近,天津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致信李鹏总理,汇报了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的情况,李鹏总理对此作了重要批示:“小星火计划值得重视,作用不仅在于推广农业科技,主要培养小学生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使学了文化有所用,才能巩固,才不致于又当文盲。”根据总理批示的精神,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号召全国广大农村,凡有条件的地区或中小学都应积极开展“小星火”活动,为使此项活动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在“小星火”活动之中。在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通过活动,不但要培养中小学生对农业科学技术的兴趣,而且要引导他们把学科技的兴趣与祖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初步树立献身农业的志向。防止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思想教育的倾向。
二、开展“小星火”活动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各地中小学要根据学校的现有条件以及专兼职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情况,选择几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容开展活动。提倡开展小型多样,当地群众需要,能够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活动,避免只追求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不讲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倾向。对于各地的经验,只能借鉴,不能照抄照搬,要积极主动地发挥本地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搞出自己的特色。
三、正确认识并摆正“小星火”活动在农村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位置。中、小学生学好文化科学基础知识是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必要条件,要在保证学生认真、系统地学习文化课的基础上,通过“小星火”活动,向学生渗透和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能技巧。同时,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活动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要统筹安排,注意处理好“小星火”活动与农村中小学其他课外科技活动的关系。
四、开展“小星火”活动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农村中小学教育的特点。项目的选择、活动的安排,都必须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要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不能超越学生的承受能力,以免造成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影响学习和休息。
五、为了保证“小星火”活动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向学生传授必要的科技知识,培养技能技巧,还要进行一定的科学实验。因此,学校要尽可能为活动开展创造条件,利用校内空地开办小型实验基地,或争取家长支持,在自家建立庭园实验地等,以使学生有条件适当参与农业科技的实验,并把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传播给农户。
六、加强中小学专兼职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培训是使课外科技活动进一步普及与提高的保证。中、小学专兼职科技辅导员是“小星火”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他们的科学精神、科技知识、组织能力以及职业道德,对中、小学生和此项活动的开展有直接的影响。各省、市、区、县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现有专兼职科技辅导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在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努力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他们所担任的课外科技活动的任务,应按其实际负担计算工作量,对开展和组织青少年科技活动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开展“小星火”活动应在当地教育、科技等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地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各自然科学专门学会、各地农业科技推广部门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尤其是要争取农村县、乡(镇)、村的各级领导及广大农户、学生家长的支持,使此项活动稳步展开,持久而健康地发展。

关于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情况调查
天津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致信李鹏总理,汇报他们五年来开展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的情况,李鹏总理1991年2月14日批示:“小星火计划值得重视,作用不仅在于推广农业科技,主要培养小学生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使学了文化有所用,才能巩固,才不致于又当文盲。但这件事究竟如何?望派人进行调查,切忌搞形式主义。”遵照总理的批示,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和燎原计划办公室、中国科协青少年部派人组成调查组,到天津、湖南、湖北等地进行了为期20天的调查,现将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由来与发展
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以下简称“小星火”活动)是由天津市科技辅导员协会于1986年首创,由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辅导员协会联合开展的一项以农村中小学(包括中等师范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为主,以“爱祖国、爱家乡、爱科学、爱农业”为主题,以学习一项实用技术,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实验、小考察、小改革、小发明、小咨询为主要内容的课外科技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农业科学技术,从小立志为家乡农业生产服务的思想,同时,使学生学会一项当地工农业生产、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种植、养殖、加工、农机等方面的实用技术,从而使学生学了文化有所用,毕业回乡后可较快地参加当地工农业生产。
此项活动,继承了我国少年儿童从小关心国家大事,把自己的学习、生活与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联系起来的光荣传统。50年代,我国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全国少年儿童就开展了“小五年计划”活动,为国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并从中受到了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80年代,正当我国广大农村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的时候,全国少年儿童开展了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仅天津一个市,每年就有20万青少年参加活动,从1986年至今,已有四川、湖南、湖北、内蒙古、上海等20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中小学在当地教育、科协等部门的领导下,相继开展了此项活动,并连续五年联合召开了五届“小星火”活动的总结表彰会。经过五年的实践,“小星火”活动的内容、形式日趋丰富、完善,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明显突出。中国科协副主席、著名科学家钱三强同志在向全国农村中小学推荐“小星火”活动时说:“这对农业科技发展,对农业的经济振兴,对提高农村青少年素质,造就一代新型农民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此项活动在各地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得到发展,日益显示出它的生命力。
成果与作用
“小星火”活动调动了农村中小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深受广大农村干部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1.“小星火”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从小树立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
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不但能培养学生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的兴趣,而且当这一活动在当地实际生产中产生效益后,又能促使学生把学科学的兴趣与祖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初步树立起献身农业的志向。
大部分开展“小星火”活动的学校,都能够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中,组织了“知我家乡、爱我家乡”、“把家乡建设得更美好”等社会调查活动。如:天津市北郊区九十六中学生物小组的学生对本地区的植物资源做了全面的考察,搜集了300多种植物标本,写出了6万字的考察报告,提出了6项有经济价值的建议,当地政府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大搞植树造林,利用荒地开发植物资源,学生们看到自己劳动成果发挥了作用,高兴地说:“我毕业后如果考不上大学,能为家乡人民做些实际工作也是幸福的。”湖北省潜江市丁岭中学水稻、棉花种植小组的学生1989年深入农村调查实习后,深受教育。李军同学在日记中写道:“要想农业获高产,科学种田不可少,毕业后,我一定要当一个新型农民。”由于有了这个志向,他加倍努力,刻苦学习,不但学习成绩好,还在1989年全市劳技竞赛中,获全能第一名。
2.“小星火”活动,促进了中小学生科技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农业科技后备队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劳动大军。
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致富,主要靠两条:一靠政策,二靠科技,靠科技归根到底是靠掌握科学技术的人。当前,我国农村务农劳动者素质不高,已成为增强农业后劲的重要制约因素,不少农村相当数量的青壮劳力从务农转到其他行业,务农劳力科技文化素质低,年龄趋于老化,接受新技术慢,加上家庭经营条件的局限,推广新技术也受到影响。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坚持从农村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培养懂科学、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群众称赞说:“这是播科技星火,育致富能人。”
湖北省枝江县先后对全县784名1986年以后回乡的青年进行追踪调查,结果表明:由于在校参加了“小星火”活动,81%的青年回乡后订阅了各种科普报刊,77%的青年已成为县、乡、村、家庭的农业技术骨干,其中有28名担任了科技副乡(镇)长、副村长,146名加入了各种科普协会组织,147名青年已成为科技示范户,一批被当地人誉为“种田能手”、“土专家”、“鱼博士”、“鸭司令”等科技能手脱颖而出,成为传播农业科技的带头人。湖北省潜江市高石碑中学87届毕业生孙廷秀,用在校参加科技活动所学的知识,回乡后,发展庭院经济、养鸭、栽培葡萄、嫁接柑桔,年收入达1万多元,成了全村科技示范户,并被选进村里的领导班子,专抓村里多种经营,带领全村人走上致富道路。湖南省华容县华容一中的毕业生刘精益同学,利用在校学到的果树栽培和嫁接技术从事柑桔生产,广泛推广了柑桔栽培新技术,帮助当地农民致富。他带的6个徒弟培植的柑桔优良品种,每株年产100公斤以上,年获纯利1万多元,被村里人誉为“没进过农校的技术员”。更可喜的是,现代化的电子技术也渗透到农业科技活动之中,并发挥了效益。天津北郊区是大白菜的主要产区,天津47中学课外科技活动小组与区青少年电子计算组合作,共同进行了“大白菜施肥微机咨询系统”的研究。这是一项从未有过的科研成果,同学们在科技辅导员的带领下,不怕困难,利用暑假休息时间,到田间取土样,到农户问情况,到图书馆查资料,他们把数据输入计算机内,按计算机提供的数据进行施肥,亩产0.75万公斤净菜,而用传统“大水大肥,进行施肥的地里,每亩只产0.25万公斤。他们算了一笔帐:如果全区都按计算机的推理数据施肥,每年仅是白菜一项就可节约化肥5%,即20万公斤。此项成果已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欢迎。
3.“小星火”活动既有利于促使学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又可向广大农民传播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依靠科学技术,振兴乡镇企业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国家“星火计划”的主体内容之一,“小星火”活动与其配合,从育人抓起。开展“小星火”活动的农村中小学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活动内容,组织学生深入乡镇农户,采取“一生一户,一村一组”的方式,利用所学的知识和掌握的技术,向农民提供科学技术信息,推广农业新技术。
天津宝坻县元罗乡是“三辣”(葱、蒜、朝天椒)的经济区,过去这里只种“三辣”,不种其他作物。为了提高亩产,充分利用土地,元罗乡鲁沽中心校课外科技小组的同学们,在科技辅导员和当地农科站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葱麦套种试验,每亩除收4000公斤大葱外,还增收300公斤小麦。这个技术在全乡推广,7个大队扩种了1500多亩,增收麦子35万多公斤。湖北省潜江市丁岭中学课外养殖科技小组的老师和同学们在自办的养猪实验场经过反复试验,运用快速养猪法饲养生猪24头,156天后,每口猪平均重达107公斤,比传统养猪法缩短育肥期91天。他们将这项新技术传授给当地农户,全镇2000多户采用快速养猪法,年增加收入24万多元。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有十几家保险柜厂,产品陈旧滞销,经济亏损,几乎倒闭。长乐镇长乐中学的科技活动小组根据这个情况,成功地试制了电子密码锁和电子报警器,当滞销的保险柜装上了这两个东西后,立刻成为抢手货,畅销全国23个省市,使长乐镇的工业得到了回升。长乐镇一机械厂去年纯收入100多万元,比1984年增长4.6倍,比1989年增长1.2倍,该厂被农业银行作为重点生产单位。工人们说:是长乐中学的科技活动救了我们的厂。天津宁河县董庄是水稻产区,有70多年种植水稻的历史,土壤养分消耗严重,产量上不去。这个乡的小薄中学生物小组7个学生在一亩水稻地里进行施用“多元微肥”的试验,产量明显增加,比原来增产了10%~12%,他们并不就此罢休,又扩大到在65亩地里进行试用,打破了这里水稻亩产300公斤~400公斤的局面,达到600公斤,乡里肯定了他们的成果,今年已推广种植10万亩。事实证明,“小星火”活动的确对传播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起了积极作用,普遍受到当地的欢迎和重视,广大农户称赞参加“小星火”活动的学生是传递科技信息的“小灵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小参谋”。
4.“小星火”活动受到农民和家长的欢迎,有利于农村教育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
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也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升入高中学习,许多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回到农村,不能马上适应农村的需要,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他们苦恼地说,在学校学习成绩也不错,回家务农却是“种田没技术,致富没门路”。
五年来开展“小星火”活动表明,此项活动有助于解决以上问题。大部分开展此项活动的中小学在活动中能够把课外科技活动与课堂教学、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实践中运用已学的知识解决问题、增长才干,增加了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学到了书本里学不到的东西。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第二小学的领导经过近几年“小星火”活动的实践提出,要实现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就必须从当地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把以学校为中心的教育活动和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科学技术的应用结合起来。他们提出了“打好基础、早期渗透、适当参与、逐步提高”的开展“小星火”活动的原则,并把它纳入学校整体改革的轨道。
“小星火”活动开展比较好的地区或学校,除了在育人、传播农业科技知识以及促进当地农业生产方面取得成绩外,还受到当地县、乡、村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受到当地农民群众和家长的欢迎,从而调动了群众办学的积极性。湖北省潜江市菱芭小学由于开展“小星火”活动,每年纯收入6000元,不但改善了办学条件,还拿出资金解决本村特困户子女入学问题。自1987年以来,在校生没有一个中途辍学的,入学率、巩固率、普及率、合格率年年都是100%,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实施。潜江莲市初中在“小星火”活动中,指导学生把所学的技术用于家庭生产,使之得到进一步验证并获得经济效益,家长和村民看到这实在的收入,从心里高兴,他们说:“学校的‘小星火’活动为我们培养了人才,我们应当积极支持他们办学。”今年初,全乡村民共集资8000多元,作为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天津静海县中旺中学开展“小星火”活动后,学生家长看到孩子们能在学校学到一门技术,一些流失的学生主动回到学校继续学习,降低了流失率,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自觉性。近两年,该校每年学生入学率均为100%。
总之,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实践证明:无论从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教育本身与社会的需求来看,在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小星火”活动不但可以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更主要的有利于对农村中小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使他们热爱农业科技,逐步树立振兴家乡经济的志向,从而自觉学科学、用科学,并把它传播到当地农民手中,使农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取得了可喜的社会效益。
几点建议
具体内容请参阅《意见》正文,在此就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