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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名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08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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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名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8〕8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名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名师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衢州市名师评选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研机构、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全面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全面高素质教育的实施,努力实现教育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思想,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确定正确的政策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优秀人才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强骨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根据师德高尚,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掌握现代教育的基本知识、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和本学科教育在国内外发展的动态,教学水平高,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成绩显著的评选标准,每3年选拔一批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和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市级中小学、教研机构、高校名师,通过举办示范课、讲座,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指导青年教师等形式,充分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积极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构建市、县、校三级教育人才培养网络。

(二)坚持面向全体教师的原则。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教学科研,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坚持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把竞争机制引入名师的评选、培养、管理等环节,定期进行目标考核,打破终身资格,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四)坚持以中青年教师为评选重点的原则。摒弃论资排辈的陈旧观念,把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培养对象,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评选对象中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不少于60%。

四、范围对象

衢州市范围内中小学(含社会力量办学,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研机构、高校的在职教师。

已被评为省特级教师的不再参加市名师评选。

五、评选条件

(一)中小学名师评选条件

1、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师德高尚,具有系统、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2、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教龄在10年以上(含本数,下同),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性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县级名师、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在学科课堂教学评比中获地市级一等奖以上。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推进以创新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水平高,是全市或本县(市、区)本学科教育教学的领头人,能起示范引领作用。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近3年,承担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立项课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不少于3篇(部)。

(二)教研机构名师评选条件

1、师德高尚,具有系统、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指导学科教学成绩突出。

2、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从事教研工作3年以上,从事教研工作以来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性荣誉称号。

3、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积极承担并有效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近3年,承担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重点立项课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不少于5篇(部)。

4、能深入教学第一线,并进入课堂上示范课、研讨课,每周平均不少于2课时(教案不少于1个)。是全市或本县(市、区)本学科教育教学的领头人,能起示范引领作用。

(三)高校名师评选条件

1、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具有系统、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2、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副高以上职称,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还应具有双师素质。

3、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近3年,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不含校级)以上研究课题(含科研课题、教改项目、精品课程)1项以上;以第一作者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4、教学和科研工作成绩优秀,近3年,教学业绩考核在B等以上,且至少有1次教学业绩考核为A等;并获院校级以上科研工作先进个人1次,或2次教学业绩考核为A等。

5、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主动发挥专业特长,积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社会影响力较强,并须在从事的研究项目或成果中得到明显体现。

六、评选程序

市名师每3年评选1次,采取教师推荐、个人自荐和学校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拔推荐(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组织考评小组,对被推荐对象的师德修养、文化专业素质、教育教学水平、教科研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人选。初步人选上报市名师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七、奖励办法及资金管理

经评选为市名师的,任期内每年根据学年考核结果补助个人学术津贴,优秀的6000元,合格的5000元,基本合格的3000元;任期内承担并完成专项课题研究的,根据课题鉴定结果一次性补助课题津贴,优秀的11000元,合格的9000元。同时,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组织名师学术假、巡回讲座、举办示范课等活动。名师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名师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列支。

八、考核管理

(一)市名师每届任期3年,实施目标管理。任期满,由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名师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参加下一届名师评选。

(二)由市教育局教研室组织建立名师业务档案,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并收集有关课题研究、培养指导教师、专题讲座、获奖或发表论文、专业进修、教育教学情况等业务档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及名师所在学校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名师开展教育教学及教科研活动,并为他们开展活动和业务进修提供时间及资金保证。

(四)调离本市或教育系统的,名师称号及相关奖励待遇自行取消。

九、义务职责

(一)具有承担市级教科研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具体由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必须完成本学科至少1个班以上的教学任务,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表率。

(三)必须指导和培养本学科青年教师1—2人,并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提倡跨校、跨县(市、区)培养指导教师。

(四)每学期须在市、县(市、区)范围内开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任期内在本市进行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参加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不少于3次。

(五)每学年至少有1篇教育教学论文(含学术译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教育行政、教科研部门(含教育学会)优秀论文评选市一等奖、省二等奖以上。3年累计5篇以上。

(六)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任期内承担并完成1项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七)加强业务进修,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与业务水平。

十、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10日印发的《衢州市中小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0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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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7月17日)
       (一)中方去文 GEZI(89)080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向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就互设领事馆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巴兰基亚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大西洋省、马格达莱纳省和玻利瓦尔省。

 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中国某一开放城市设立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及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方便和协助。

 四、有关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双方政府将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条款,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于波哥大

             (二)哥方来文

  哥伦比亚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就贵馆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GEZI(89)080号照会,谨表示对(中国)在巴兰基亚市设立领事馆不持异议,该领馆领区为大西洋省、马格达莱纳省和玻利瓦尔省。
  同时,外交部同意两国间的领事关系将遵循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条款的规定。
  外交部请(中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对拟在巴兰基亚开设的领馆类别予以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 于波哥大
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被诉侵权以授权书进行抗辩,法院不予认可

董世连


  音像制品相关的版权关系复杂,例如一部音乐唱片的相关的权利人包括: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权,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录像者的邻接权等相关权利。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进行音像制品复制行为,应该严格审查,尽到相关义务。
一、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的审查义务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实践,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在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
(二)严格审查以下资料:(1)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2)《营业执照副本》;(3)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4)文化部颁发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和合同登记号;(5)著作权人的授权书;(6)委托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出版合同和版权登记号;
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三)复制单位除审查以上文件外,还需审核“授权复制数量”,防止超过授权数量进行复制。因为实践中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常常超过授权数量进行委托复制。
(四)音像制品出版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委托人提供的音著协出具的使用收费证明。
二、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被诉侵权,仅以授权书进行抗辩,法院不予认可
司法实践中,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被诉侵权后,常以复制行为是接受他人委托并出具《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而且还会以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否认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的审查义务”分析,复制单位的义务不仅限于按照委托人出具委托书进行复制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抗辩也不予认可,例如在“滚石唱片公司诉大厂彩虹公司(复制单位)和伟地电子出版社(委托单位)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大厂彩虹公司未尽审核义务,以侵权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两被告共同构成侵犯原告的邻接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2010-4-26,董世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