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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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2008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等25所高等学校因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被确定为2009年度暂停招生(红牌)或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7〕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湖北工业大学等8所高等学校因2008年招生、办学秩序不规范引发不稳定事件,影响较大,被确定为2009年度暂停招生(红牌)或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
请各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我部规定,对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的有关学校,不得安排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对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的有关学校,在2009年招生计划安排上必须给予必要限制,届时我部将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千方百计加大投入,促进学校办学条件尽快达标,同时,严格规范所属学校的招生、办学行为,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稳步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2009年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2009年暂停招生(红牌)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名单
一、暂停招生(红牌)高等学校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湖南软件职业学院
湖南省
▲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湖南省
▲
二、限制招生(黄牌)高等学校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北京市
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北京市
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吉林省
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
黑龙江省
独立学院
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
黑龙江省
独立学院
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上海市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福建省
▲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
▲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福建省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郑州科技学院
河南省
▲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
湖北省
湖北工业大学
湖北省
▲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湖北省
▲ 独立学院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
广西自治区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贵州省
贵州亚泰职业学院
贵州省
云南新兴职业学院
云南省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省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自治区
注:备注中标▲的为2008年违规、违纪招生办学高校
卫生部关于中成药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成药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8月17日)
中成药整顿工作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上市中成药进行再评价的一项规模较大的系统工程。1986年我部下发(86)卫药字第84号“关于全面开展中成药品种整顿的通知”以来,整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整顿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为慎重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
,根据我部药政局召开的“全国中成药整顿工作会议”精神,现将下一阶段中成药整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中成药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有关政策的学习,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保证辖区内中成药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二、根据我部卫药字(90)第7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加速省(区、市)标准逐步过渡到国家标准的进程,争取1995年上半年完成中成药整顿全部品种的医学审查工作,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
三、中成药整顿药学审查应重视质量标准的研究提高工作。各地应督促生产企业投入一定的力量,加强药品质量可控性的研究。我部在制订部颁标准过程中,将贯彻标准择优原则,采用方法先进、专属性强的标准项目。
对质理标准的鉴别项目需重新研究起草的品种(见附件),请抓紧进行,尽快上报。
四、部颁标准的收载坚持“一药一名一方”的原则。与国家药品标准“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品种,一律统一于国家药品标准,全面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处方、工艺、功能主治、检测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需更改的内容,应将更改原因、实验数据和
有关资料报经药典会审查后,由我部批准实施。
五、凡1985年前地方批准生产的中成药品种,必须经过中成药整顿医学、药学审查。各地因各种原因漏报、省内保密、待定及要求复审等所有品种,请按照我部有关要求,抓紧上报资料(迳送湖南省卫生厅药政局杨文喜同志)。以上品种的审查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
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企业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对各地提出的省内保密品种,我部将参照卫药发(1993)第2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审评,对符合要求的品种,在颁布部颁标准时,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七、凡与现行国家标准和已通过医学审查的品种处方相同、剂型不同的品种,若确为1985年以前批准生产的,请尽快报送资料(杨文喜同志处),经我部药政局根据具体品种情况审查同意后,一般不再进行医学审查,直接下达药学审查任务;若为1985年后地方批准生产的品种
,应按《药品管理法》和《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报卫生部重新审批,发给批准文号。在卫生部未予批准生产前,厂家应立即停止生产,由当地卫生厅撤销其批准文号。否则,一经发现,通报全国,依法处理。如在1993年底前已申报中药品种保护的,可按卫药政发(1993)第540
号文件规定办理。
1994年8月17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210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制定的《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项目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轨道交通跟踪审计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实施定点和分阶段的定期相结合的跟踪审计。
第三条 对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包括对该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 为跟踪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 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的审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土地批复、环保与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纸审核文件等是否齐全、有效;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前期征地拆迁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规范,成本是否真实。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审定的概算内容实施,概算总投资的控制措施是否到位;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七条 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的审计。审查苏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的审计。审查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责任是否明确,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九条 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的审计。审查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资金筹集与投资进度是否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调度不当而增加建设成本等问题;是否按进度、按合同规定付款;对以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定期根据变更情况调整工程量清单,做好造价的实时控制,避免超清单支付的情况发生;对管线迁移项目是否以合同的形式与管线单位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示以审计结果为准;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审计。审查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合理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核查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工程价款结算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计。审查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手续是否合规、有效;建设物资与同期开发经营物资是否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二条 对项目设计、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审计。审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设计费、代理费、施工费和监理费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问题。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归集整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及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根据定期跟踪审计情况向建设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半年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次,审计进点次数和时间也可根据项目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时应首先检查上次定期跟踪审计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除正式进点审计外,审计机关应参与了解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重大变更审查、隐蔽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的运作过程,并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和建议,做好审计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审计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适时设立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中的情况,收集相关资料,配合审计组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提供必要的审计条件,并向审计组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历次调整概算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及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合同;重大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和工程量最终计量清单、竣工图等。每月应及时向审计组报送财务报表和验工月报等相关资料。提供审计的资料要真实、合法、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涉及重大评估、决策和方案论证、招标投标等会议,建设项目主要经济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签订,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的重要例会及其他对建设投资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建设单位应随时通知审计组参与。审计组应将参与上述工作的主要情况登记入《跟踪审计台帐》。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中,要注明“工程价款的结算最终以审计机关的审定数为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严格执行《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时,必须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