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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2:48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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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登记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登记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山西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管理,维护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线路和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国务院各部门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承包(含分包)工程,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和单项注册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施工企业入晋承包工程,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晋注册登记手续,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入晋承包工程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五)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三年内的施工业绩及有关工程质量证明;
(七)入晋施工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八)入晋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凭合法文件和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晋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承包工程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晋承包工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入晋承包工程的,颁发入晋注册登记证。
入晋注册登记证作为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工程投标或承包工程活动的合法依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给未取得入晋注册登记证的省外施工企业。
第九条 省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应持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书,按工程分级管理的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入晋施工证,作为其施工的合法依据。未取得入晋施工证的,不得进入现场进行施工。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省外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核发入晋施工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施工证后30日内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外施工企业领取入晋施工证时,应按规定交纳资审注册登记费。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施工证的核发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企业;
(二)承担国家、省及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建设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民用建设项目的企业;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业。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省外施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初审、核发入晋施工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承担国家、省及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或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民用建设项目的企业;
(二)承担市(地)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注册登记初审、核发入晋施工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承包工程须每项工程进行一次注册登记。该项工程发包结束后,注册登记证自行失效;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入晋施工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取得入晋施工证的省外施工企业,应当自领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省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建筑业管理办事机构,须经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协助本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入晋施工企业。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省外驻晋建筑业管理办事机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入晋注册登记证从事工程投标或承包活动的,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未取得入晋注册登记证的省外施工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入晋施工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省外施工企业在申请入晋注册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晋承包工程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外施工企业,批准或核发入晋注册登记证的;
(二)对未取得入晋注册登记的省外施工企业,批准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或承包工程活动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外施工企业,批准或核发入晋施工证的;
(四)违反本办法分级管理规定越级管理的。
第十七条 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注册登记证、入晋施工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涂改和转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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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员的素质、任职与教育训练》

关键词:刑事 侦查员 训练

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这一重要职能作用的强弱,直接影响严打的力度,也影响着公安机关的整体社会形象。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实行刑侦民警任职资格与选拔、淘汰制度;改革现在的警察教育模式,向职业型素质教育转变。
一、刑事侦查员的基本素质应当是坚定信念、敬业精神、文化素养、业务能力与健康体魄的统一。
1、政治素质方面:必须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与党同心同德。必须特别强调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一致的、始终不渝的忠诚。日常应体现在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自觉而强烈的敬业精神上。把热爱党、热爱人民同热爱刑侦工作融为一体,甘心为刑事侦查工作吃苦献身。
2、文化素质方面,应当具备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文化基础,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水平、辩证逻辑思维能力、较广泛的科技知识和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些综合体现在相应的学历层次上。
3、业务素质方面:应当具备独立分析案件能力、调查取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现场勘验和物证种属识别能力、起草公安应用文书和整理案卷能力,以及通过公开或秘密手段发现、收集、分析、运用情报线索的能力。
4、法律素质方面:应当具备很强的法制观念,对本职业务必需的法律、法规应当精通会用,有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依法行使权力的水平。
5、身体和心理素质方面:应当有健康的体质,能承受紧张工作的压力,关键时刻能冲得上去、连续作战。心理要健康,能正确认识社会丑恶现象,把握自身;有嫉恶如仇、为民除害的强烈意识;有处事不惊、临危不乱、沉着冷静的应变心理素质。
要从上述五个方面基本素质上考核和选拔刑侦民警,舍得把那些优秀的青年民警放到刑侦第一线去锻炼培养,下决心把那些根本不适应、不愿意做刑事侦查工作的民警淘汰出去,彻底改变刑侦队伍的现状,改善刑警队伍在公安机关内的地位和形象,让最艰苦的岗位成为管理最严格、最能战斗、效率最高、领导最放心,也最受人尊重的岗位。
二、按照基本素质和不同层次的不同要求,设置任职等级标准,并通过考核晋升制度,稳定队伍、提高待遇。
刑侦队伍是一文比较庞大的专业队伍;要保持较强的战斗力,应当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把那些有经验的优秀侦查员留住。刑侦工作“苦、难、险”,形成了刑侦队伍内部不稳定的因素。要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应当实行侦查员等级考核制。对一线侦查员单独设置职级系列,严格职级考核晋升,兑现相应的待遇,不受行政职数限制。譬如实行四级侦查员制:
1、初级(或见习)侦查员,应当在领导安排和老同志带领下,积极参加侦查破案的各项工作,在实践中接受锻炼和考验,使理论同实践结合。见习期满,经考试和业绩、工作态度等内容的考核,决定是否晋升。
2、三级侦查员,应当具有协助办案能力,能根据领导指派,承担调查取证、笔录、绘图,配合勘验、搜查、拘捕和审讯,完成案卷整理等工作。经实绩考核,连续称职或优秀,并经考试合格可以晋升。
3、二级侦查员,应具有独立办案能力;能独立处理一般刑事案件现场,配合勘验重大案件现场,能独立分析案情提出自己的见解,能独立或为主承担调查取证、审讯、追捕、建情和带情工作,能组织案例分析、总结侦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连续称职或优秀、并经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可晋升。
4、一级侦查员,应具备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现场勘验、采取紧急措施及现场讨论的能力。可以设计侦查方案,能按照分工指挥刑侦人员完成侦破任务,能对刑侦工作基础与长远建设提出建议方案。
公安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会同人事部门通过调研和征求意见,设计具体的实施细则,解决如何考核、晋升年限和具体办法、待遇等问题。这对于稳定刑侦队伍、促进提高素质将起重大推动作用。此外,退休待遇应向刑侦一级民警倾斜。
三、改革现行警察教育模式,培养高素质的刑侦干部。
以往的警察教育同普通教育没有重要区别,参加全国或全市统考人学,人学后基本上仿照普通院校教学计划模式安排理论课程和面授。有些公共课程耗时不少,学而无用,又不能减;有些专业课程需要大量实践,而课时量又受限。因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马上适应实践工作需要。警察教育改革可以首先从刑侦教育改革人手。刑事警察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它有自身特殊的岗位知识需求,应当按照职业教育的人学模式录取学员,按照职业教育的特点设置教学计划。以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为例,人学时采取了3+2模式,基本文化如识考试可以取政治、语文、数学三科,另加心理测试和体能测试。这两部分分别制定标准,均合格者择优录取。在教学中实行2+1模式:前两年按照职业教育要求在学校学习必要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老师指导下的实验、实习,取得毕业资格。第三年见习期内,分配到刑侦部门,但仍以学校教育为主,实行学校和业务部门共同培训、共同考核办法。在这一年内重点开设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如驾驶、擒敌格斗、通讯器材使用及结合刑侦业务的计算机使用、现场勘查操作、案例分析讨论、制作笔录和记录训练。学校和业务部门共同承担授课与训练工作。一年期满后进行等级考试,可以分别取得见习侦查员或三级侦查员资格。经过这种专门技能强化训练的学员必然能很快适应实战需要。
此外,对侦查员等级晋升,制定相应的业务培训制度,既学习新的如识 (如新法规、证据学、领导学等),又给予一定的休整提高的机会,使实践与理论相长。
警察教育改革的长远目标,应当仿效军事院校模式,脱离普教系统;形成自上而下的独立的警察教育体系,在专业设置、计划安排、院校布局、学位授予等方面实现自主,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办出自己的特色。
(兰绍江)

(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8年第2期。作者单位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案情:左某欲注册汇盛煤炭有限公司,需注册资金500万元,但其没有资金用于验资注册。恒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知道后,与左某约定,由恒信达公司负责垫资500万元、进行工商注册,垫资利息按每天1.5厘计算。2011年2月23日,黄某指使其公司工商部经理王某将恒信达公司垫资的500万元存入拟成立的汇盛煤炭有限公司设立的验资账户,次日验资结束,又将该500万元及利息转到黄某个人账户。汇盛煤炭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顺利注册。

分歧意见:对左某和黄某、王某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左某和黄某、王某均不构成抽逃出资罪。2006年1月实施的公司法大幅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就是为了民间资本能顺利进入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目前该种行为较为普遍,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构成抽逃出资罪,黄某、王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该规定看,法律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其他机构的法人代表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王某与左某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共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左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看,左某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没有异议。从企业注册流程看,审计部门以及登记主管部门对于成立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到位证明、银行交款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这些均为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定形式。对于注册资本的使用和去向,法律明确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即禁止随意减少、抽回注册资本,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维护其他股东或交易相对方等社会公众的利益。左某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全部注册资本500万元,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属于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应构成抽逃出资罪。

其次,黄某、王某与左某在抽逃出资行为中系分工不同的共同犯罪行为。黄某为收取高额利息和防范资金风险,指使王某负责配合左某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全程运作和整个资金的流转,是抽逃出资的直接实行犯。左某与黄某、王某在整个抽逃出资过程中虽分工不同,但他们的行为目的一致,相互配合实施。黄某、王某垫资注册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与左某抽逃出资构成共同犯罪。

(马光禹 张 楠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政治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