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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8:37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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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教学仪器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1987年9月2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加强教学仪器研究项目的管理,科学地客观地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推动这些成果在生产和教学中尽快发挥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1.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列入国家教委教学仪器年度研究计划,成果形式为产品的研究项目的鉴定办法。文字形式的研究成果和地方安排的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2.国家教委授权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归口管理教学仪器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成果鉴定。
3.教仪所审查全部鉴定文件并签发鉴定证书,加盖国家教委教学仪器鉴定章的具有委级鉴定效用。对重大研究成果,由教仪所归口组织高一级科技成果的申报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鉴定的条件
4.研究项目承担者应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全面完成研制任务,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
5.必须备齐下列技术文件:
(1)计划任务书;
(2)研制总结报告;
(3)设计方案报告、工作图样及其它技术文件;
(4)测试报告、标准化报告和成本估算;
(5)产品的企业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6)用户意见;
(7)鉴定大纲初稿。
6.样品(电子产品应不少于两台)和使用说明书。
三、鉴定的方式
7.教学仪器研究成果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通讯书面鉴定和由教仪所组织有关专家认定三种方式。
8.鉴定方式的选择,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条件,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者提出,并与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协商确定。
四、鉴定的准备和进行
9.项目承担者在完成研制任务后,应填写“教学仪器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一般为省级主管单位或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预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全部技术文件和样品(不便运输的可送照片),送教仪所。
10.教仪所接到鉴定申请后,主管研究室应在一个月内就是否具备鉴定条件提出意见。对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对已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在鉴定方式、组织鉴定单位、鉴定领导小组人选等问题上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初步意见,经教仪所领导核准后,及时批复给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重大的研究成果,由教仪所报请国家教委有关领导主持鉴定。
11.实行鉴定责任制。鉴定领导小组对鉴定质量负责,其成员应在鉴定意见下签名。鉴定领导小组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一般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鉴定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5~9人组成,其中多数人应是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熟悉鉴定对象技术领域方面的专家和内行。鉴定领导小组经教仪所确认后,即行使鉴定领导责任,检查和安排鉴定各项具体工作。鉴定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在会前调阅有关技术文件,并承担对其技术保密,不予扩散的义务。一般情况下,鉴定领导小组均应指定专人组成测试、资料审查等组,会前检测各项功能,写出测试报告,在正式鉴定时报告。
12.鉴定领导小组在鉴定期间需完成以下任务:
(1)审查、修改、通过鉴定大纲;
(2)提出或审查测试报告;
(3)提出或审查资料审查报告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4)采用会议鉴定的要组织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发扬学术民主,特别要注意倾听不同意见,认真分析,妥善处置;采用通讯书面鉴定的,应将必须的技术文件和报告寄送事先商定的单位或个人,定期收回意见。
(5)根据技术资料和收集的意见,对鉴定对象进行客观的评价,提出鉴定意见草稿。采用会议鉴定的应提交会议讨论,形成正式鉴定意见,由鉴定领导小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将鉴定意见及投票结果填入鉴定证书,并由鉴定领导小组成员签名认定。
(6)写出鉴定纪要(或情况报告)、连同鉴定证书及全部鉴定材料,报教仪所审查、盖章。
五、附 则
13.鉴定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鉴定受益单位支付。
14.研究项目在通过成果鉴定后,在投产前还应组织目的在于审查其生产工艺条件的小批鉴定。在通过小批鉴定后,方可投产和供货。
15.本暂行办法由教仪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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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四月四日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成果,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工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短期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第二章 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临时用地的期限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期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八条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九条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临时建筑

   第十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六)项市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道,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西南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东莞交界线以东的区域。
   第十一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向各区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或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未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政府依法核发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十五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由批准建设的单位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
   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列明该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临时用地活动和临时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
   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政许可相互告知机制。
   第十九条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二十条利用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十一条临时建筑应在其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
   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
   标志牌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监制,并在规划验收前悬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期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以上15%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法临时用地和违法临时建筑,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划拨、出租、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试论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王胜宇


  1976年5月,美国日用企业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1994年6月,这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该公司自1962年起在美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1984年和1994年,宝洁公司分别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其注册的商标。1999年1月,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宝洁公司以晨铉公司将“safeguard.com.cn”注册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网上公众误认为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诉至法院。晨铉公司认为,“safeguard”的英文表达中有“安防”的意思,而自己经营的有“安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并非恶意,且“safeguard”并不是驰名商标。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类别域名“.com”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在“.com”类别域名前注册的三级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就会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并现实或潜在地损害注册商标权益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是违背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精神的。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为“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广告费,在消费者中认知率较高。与此同时,这一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晨铉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注册行为,阻止了宝洁公司将“safeguard”注册商标在“.com”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因而为恶意注册,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一出,人们纷纷对判决认定事实及法律的使用提出了异议。 到底什么是域名的不正当抢注,如何对它进行法律规制,下面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域名的概述
  (一)域名的基本含义
  域名,又称为网址,是指为了方便人们记忆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如:贵州大学学校门户网站IP地址为210.40.0.255相对应的域名为www.guz.edu.cn从组成上看,域名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如图:
www.guz.edu.cn
↓ ↓ ↓ ↓
万维网 三级域名 二级域名 中国顶级域名
最右边为顶级域名、最高域名,是国际或地区的代码,.cn代表中国,其他如用.us代表美国的代码等。二级域名表示主机所属的网络性质,一般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域名,.edu表示教育机构,.com表示商业组织等为类别域名;再如bj表示北京tj表示天津等为行政区域域名。顶级域名与二级域名都是由国际协议、国家主管机关予以规定。www代表万维网。最后一部分为三级域名,其是由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号(-)组成的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组合。除国家禁止性规定外,三级域名可由申请人自由组合,是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的地方,也是域名抢注最为狂热的地带。
  (二)域名的特性
  域名作为计算机虚拟空间的“门牌号”有其独特的性质:
  1.国际性。域名是对全球网络开放使用,无地域性限制。
  2.唯一性。域名只要一经注册,持有人享有对其独占的权利,“域名具有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绝对排斥性和广泛性”并且由于每台计算机只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在网络世界中不可能寻找出两个完全一致的域名,而商标等则可以同时在不同行业间存在相同的标识。
  3.无形性。域名类似于商标、企业名称是由一系列字符组成,区别于有形物,不能在客观上为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
  4.永久性。域名的持有人对其的持有是永久性,不需像商标等期限截止,要继续使用必须申请延展。“网络用户一旦获得域名的注册,便可永久的支配该域名,除非权利人想放弃这个域名,否则它一直有效。”
  5.标识性。域名的存在便是为了便于用户区分计算机网址、网络寻址、信息查询,其标识性是其目的特性。
  6.稀缺性。这是域名的重要特性之一,由于人们记忆力、字母数字组合形式有限等限制,使域名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特别是一些易记、引人注意的域名更为人们所热衷,成为抢注的首要目标,如:驰名商标的域名,.com顶级域名下的域名等。
二、域名的不正当抢注
  (一)引发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原因
  域名不正当抢注是指经营者恶意抢注域名,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原因有:
1.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应用的时代,对于企业,域名相当于是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识在网络上的延伸,是企业公众形象的延伸,其所连接的网页是企业的信息窗口。“企业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设立了一个窗口,国内外用户可以方便地进入网址查看信息”,其是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树立企业形象,进一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消费者,域名已成为其查询网址的重要途径,对于被称为“注意力经济”的网络经济,而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易记的域名,加之域名本身的特性使其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