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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用于质押的数额认定/罗开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06:05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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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初,李某、毛某经与兴山公司总经理王某商议后,决定以毛某个人经营的松梅公司名义借钱给兴山公司,以赚取利息。2008年3月,李某为筹措借款,利用其担任枫泾商城(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枫泾商城的350万元公款质押给松隐信用社作担保,使毛某以松梅公司名义取得期限一年的300万元短期贷款。同月,李某、毛某将贷款所得的300万元出借给兴山公司。2009年5月,李某又将枫泾商城的500万元公款质押给松隐信用社作担保,使毛某再次以松梅公司名义取得期限一年的400万元短期贷款,用以支付为归还前笔到期的300万元贷款而向其他公司的借款等。该400万元贷款于2010年4月13日归还银行。

[分歧]

对李某、毛某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没有争议,但如何认定两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即挪用数额,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毛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为实际取得的贷款数额即700万元,因为其所挪用公款中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部分仅为700万元;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李某、毛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为直接挪用的数额即850万元,因为只要李某、毛某实施了挪用行为,就侵犯了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犯罪数额应为实际挪用公款的数额。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不管是挪用货币形态的资金还是挪用有价证券形态的资金用于质押,一方面,就会因为没有依法或者如约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致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因此,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如果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与因为质押而产生的债务数额一致,直接以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认定没有争议。但是,一般情况下,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往往会高于因为质押而产生的债务数额,如前述李某、毛某挪用公款案,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为850万元,而因为质押产生的债务数额(本案中为贷款数额)仅为700万元。对此,尽管贷款数额只有700万元,低于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850万元,但此时的担保责任一般包括本息及违约金等,因此,以实际取得的贷款数额即700万元作为李某、毛某挪用公款的数额,显然是不合适的。或者说,李某所在公司因为李某、毛某的挪用行为导致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应该会高于700万元,即处于700万元至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850万元之间。这样,李某所在公司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应为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850万元,故认定李某、毛某挪用公款的数额为850万元是符合担保风险责任规定的。

另一方面,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用于质押,就意味着行为人挪出了公款,使公款脱离单位的控制,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还侵犯了单位对该款项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在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高于因为质押而产生的债务数额的情况下,即使认为高出的数额部分实际上或者可能没有风险,但也属于被挪用的公款,同样侵犯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如果认为高出的数额部分实际上或者可能没有风险而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的数额,那么,就更加不能将“挪而未用”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了。相反,尽管“挪而未用”中被挪用的公款承担的风险小甚至没有风险,但仍然侵犯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如果符合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被挪出的公款数额认定。因此,挪用公款用于质押情形下的挪用数额,应以实际侵犯了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数额即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认定。在李某、毛某挪用公款案中,尽管贷款数额只有700万元,但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为850万元,侵害了单位对850万元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故李某、毛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为850万元。可见,无论是从质押的担保风险责任角度来看,还是就挪用公款罪立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法益来说,挪用公款用于质押的挪用数额都应以实际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公款和特定款物,挪用公款用于质押的挪用数额以实际用于质押的公款数额认定,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用于质押的挪用数额也应以实际用于质押的特定款的数额或者特定物(限于动产)的价值认定。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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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1986年6月4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箱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下简称《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以下简称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向所在地海关或分管该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海关审查批准后发给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工厂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上述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下列单证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家船检局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
(三)集装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
第三条 经海关批准制造和维修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维修。
第四条 对申请核发批准牌照的国际集装箱,海关统一委托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按照《关务公约》和集装箱检验规范所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检验。海关对上述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抽验或复验。为简化检验手续,集装箱所有人可直接向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办理申请检验手续。检验费标准由国家船舶检验局另订。
第五条 经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的集装箱,由所有人持上述机构签发的集装箱样箱证书(对新造箱)或集装箱检验证书(对制成后的箱或维修箱)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见附件三、四)。
第六条 我国在国外制造的国际集装箱,在国内申请核发海关批准牌照的,按制成以后的批准手续办理。其申请手续如下:
(一)向我国进口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我国船舶检验局核发或承认的有关国际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集装箱检验证书;
(三)提交外国主管机构批准的集装箱图纸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 海关对批准登记的国际集装箱按如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对按定型设计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二元;
对按制成以后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四元。
第八条 集装箱申请人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后,应在经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上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安装海关批准牌照,海关批准牌照由集装箱申请人自行制作(式样见附件五)。
第九条 对已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如经使用已不符合批准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在它被用来运输海关加封货物以前,箱主或承租人应使其恢复到批准时所必须具有的状态,并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申请复验手续,以便重新符合上述技术条件。
第十条 对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的主要特征如已经改变,对这一集装箱的批准应即失效;如该集装箱继续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工厂和运输单位利用制造和修理集装箱技术进行走私违法活动。违者,由海关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际集装箱制造、修理工厂申请书
一、工厂名称____二、工厂性质____
三、工厂地址______
四、工商登记执照号码______
五、厂长姓名及电话______
六、技术负责人姓名____职务____
电话____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八、生产概况(设计生产能力,生产产品型号,销售服务对象
等)______
我厂从事制造和维修国际运输集装箱并愿意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
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呈 海关
工厂盖章
工厂厂长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
____海关集字第 号
你厂于 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制造和维修用于
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
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的
规定,经审查准予登记。
此证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本证书发给制造、维修工厂一份,海关留存一份。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定型设计业经批准,凡按此型号制造
的集装箱可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定型设计的标志号码或字母______
5.生产图纸的标志号码______
6.设计说明书的标志号码______
7.皮重______
8.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9.结构的主要特征(材料性质、构造类型等)____
______
10.本证明书对依照上列生产图纸和说明书制造的一切集装
箱均属有效______
______
11.发给(制造厂商的名称和地址)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其按照批准定型设备制造的每一集装箱上安装
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业已批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制造厂商编出的集装箱的序列号码____
5.皮重______
6.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______
7.发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__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上列集装箱上安装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牌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