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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蔡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7:15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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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 武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的日渐活跃,人们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呈现增多趋势,而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具体情形也更趋复杂。在我国雇佣关系由来已久,但现行法律对此种关系的规定却很有限,尤其是在认定雇佣关系后在雇佣关系纠纷中出现损害赔偿如何处理上存在不少的空白之处,如何认定和如何处理在司法上赋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
[关键词] 雇佣关系 侵权行为责任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且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法律规定除非享有诉权的原告已作出选择,否则是允许其自由选择以那种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如果原告选择以侵权责任追究雇主的民事责任,那么在法律上就必须要确定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
一、我国侵权行为人划分
我国法律目前规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1、行为应具有违法性;2、损害事实确实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它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过错就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时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赔偿责任的范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的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是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两个: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但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不断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不断增多,而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和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在无过错责任感原则的适用上就注意:1、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2、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存在,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3、原告只须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存在即可4、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也可全部或部分免责。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就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将过错责任的证明责任归于被告实行举证倒置。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感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此种责任形式下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无须峄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直接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加害人为了免责就必须自行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必须注意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可运用。
二、雇佣关系中的赔偿问题
我国在《民法通则》未将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纠纷”部分。由此可见,我国已把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归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来了。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当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时,雇佣活动则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后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就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提,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存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诉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地支持。
当雇主是自然人或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但雇员并未成为其成员时,对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雇主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雇员有过错时,雇主赔偿后再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或签有的合同向雇员追偿;对于雇员来讲,只要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与雇员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对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第三人或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
当雇主是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并且雇员成为其成员时,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非企业法人组织只要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就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此时的雇主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要件,雇员作为劳动者为雇主提供有偿劳动,雇佣关系实际是劳动关系。
三、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在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原告就必须举出被告对造成自己损害有过错的证据,即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只要举出自己对造成雇员或第三人损害没有过错的证据,就可不承担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原告是很难举出有效证据证明雇主存在过错,在实践中是不可行,不利于保护雇员的权利。而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下,雇主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利用其所控制的资源(如其他员工的证言等)是很容易就找出证据证明雇员的“过错”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和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显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不行的。
如果在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和自己受损害提事实就可,而无须证明雇主是否对原告的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符合《劳动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也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和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要求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自己的损害有过失,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让第三人或雇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其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则可依法免责。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是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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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7日,国家教委


1987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39号)及以后发布的补充规定,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招生“并轨”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推开,原学生奖学金和贷款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改革和建立新的学生奖贷学金制度和办法,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国家教委直属院校试行新的学生贷款办法,现将《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本、专科学生贷款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本、专科学生贷款暂行办法
二、关于学生贷款基金国家投入经费部分的说明

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本、专科学生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贷款是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学生贷款实行“有借有还”原则。目前,学校应负责贷款的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贷款基金由以下渠道筹措:
(一)学校从教育事业费中,按照每生每月10元标准提取的经费;
(二)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三)回收的贷款;
(四)社会捐赠、校办产业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由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教师和学生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贷款审定机构,接受、审查、核准学生的贷款申请,办理贷款协议手续,监督审查学生贷款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学校根据所在地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水平和学生必须支付的学习费用,经测算后划分贷款金额的档次,贷款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申请贷款学生人数及贷款经费数额等,实事求是地确定,原则上不定比例。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贷款:
(一)学生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基本生活、学习费用;
(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三)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
第七条 贷款偿还分下列形式:
(一)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二)学生毕业时,由接受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学校;
(三)毕业后最长还款期限为6年;
(四)贷款的学生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的,应在离校时一次还清所借贷款。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减免偿还贷款:
(一)定向贷款。学校设立定向贷款,学生在入学时可提出申请,被批准后与学校签订协议,毕业时履行定向就业的协议,全额免还贷款;
(二)对于毕业时,服从国家分配,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规定的某些重点单位工作的学生,可予以减免贷款;
(三)对获省部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年度表彰的学生,免还一年贷款;获校级奖励的优秀学生也可减免贷款,数额由学校确定;
(四)对参加勤工助学或其他校内服务的学生,经本人同意,学校可用其收入适当抵减所借贷款;
(五)对毕业前还清贷款的学生给以20%减免优惠。
第九条 对违约不能如期归还贷款者,则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还款的责任,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各院校应有专人和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学生贷款基金实行专户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专款专用,回收的贷款必须全部用于补充学生贷款基金。
第十一条 学生贷款基金在用于困难学生贷款后确有结余,学校可自主决定将其中部分用于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本贷款办法后,暂时停止执行〔87〕教计字139号文及相关通知、办法和规定中有关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贷款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师范院校仍执行专业奖学金制度,不实行本贷款办法。
第十三条 各院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在试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秋季始入学的学生开始施行。本办法实施日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有关学生奖学金、学生贷款的规定执行。

关于学生贷款基金国家投入经费部分的说明
一、学生贷款基金国家投入经费总量主要依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家任务学生数×15%(一般困难学生)×1000元/人.年+国家任务学生数×5%(特困生)×2000元/人.年
二、各试点院校应根据享受试点的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10元标准,从教育事业费中计算提取部分经费用于“学生贷款基金”(试点学生不再执行原“奖贷基金”的规定)。提取部分与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总投入量的差额部分,由我委参照各校农村生源比例情况作适当调整后,核拨补助经费给各试点院校,一并用于建立“学生贷款基金”。
三、国家补助经费的计算办法:
按第二条计算出的差额部分为 100%
农村生源比例在50%以上 110%
农村生源比例在30%~50% 100%
农村生源比例在20%~30% 90%
农村生源比例在20%以下 80%


关于在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党组 中央纪委驻总署纪检组


关于在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署机关各部门,署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坚决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监察部等三部门第17号令《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坚持把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坚持一手抓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一手抓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健康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现就体制改革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充分认识在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把反腐倡廉建设寓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中,贯穿改革的全过程,确保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把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使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坚决杜绝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中发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等行为。
  (一)不得在新闻出版单位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防止出现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及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擅自以新闻出版单位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四)不得利用新闻出版单位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决定领导人员薪酬、住房补贴或滥发补贴和奖金等福利待遇。
  四、要认真落实保增长、促发展、维稳定的要求,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人员分流安置及有关经济补偿做出合理安排,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稳定。
  五、要认真执行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勤俭节约,合理职务消费,结合实际,健全规章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
六、要切实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保障作用,自觉接受纪检部门、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保障和促进新闻出版的改革发展。




新闻出版总署党组
中央纪委驻总署纪检组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