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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签订时防忽悠方法之一/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6:27  浏览:9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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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签订时防忽悠方法之一
——商事合同签订前必要时须审查对方的资信

刘军 liujun@51lawyers.com

最近,一个客户拿出一份合同,让笔者分析一下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便于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的主体是某一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另一方是笔者的客户(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内容大体上是实业公司有一个分机设备修理项目须要融资1亿人民币,咨询公司同意为之向国外(主要是欧盟)的有关投资方进行融资,但考虑到有关的投资计划书须要打印、翻译成英文法文等语言、以及装订,所以须要实业公司先期支付30多万的先期费用。并特别说明,实业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费用后,咨询公司即启动国际资金程序,但不能保证必然能融到资金。
笔者的直觉是这份合同有猫腻,但仅从文字上不能明显看出有什么问题,因为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承诺,只是说为融资之需要装订计划书什么的,也符合通常的商业操作,尽管前期费用比较高,但对应于融资1个亿的资金需求而言,似乎也可以接受。笔者对客户说,法律上未见明显不妥之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难以看出咨询公司是否有欺诈之嫌,特别的,咨询公司的办公地在外滩很高档的写字楼,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似乎昭示了咨询公司的资信完好。不过,笔者还是建议,客户就咨询公司进行一个资信调查,首先调取咨询公司的工商资料,如章程,资产负债表等等综合分析。待笔者调出工商资料,仔细分析后,笔者明确的告诉客户,咨询公司不大可能有能力为其进行国际融资。理由如下:
1、 注册资本5000万元基本可以判断为虚假出资
咨询公司2004年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4年的利润表显示无任何收入,且
特别说明,2004年度系开办期,没有收入。2005年9月变更注册资本,将1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有意思的是,变更的理由是将2004年与2005年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但令人不解的是,2005年的利润表仍然显示无任何收入,同样的作出特别说明系开办期,没有收入。考虑到是否有利润系税务机关管辖的事情,工商管理机关一般不去核实真伪。咨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获得工商局的批准也可以理解。但咨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理由与2005年的利润表相互矛盾的事实足以表明咨询公司的信用度大打折扣。更让人生疑的是,2005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咨询公司帐户上的现金只有5万元,其他应付款为4995万元,很显然,4900万元追加的注册资金已经被抽走。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系虚假出资。
2、关于办公地与注册地问题
工商局的资料显示,咨询公司的注册地系某一街道招商办的房子,笔者走访了该处所,发现该处所纯粹是为了方便公司注册,但不允许公司实地办公。从商业上考虑,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也比较正常,但从咨询公司自称能帮助实业公司融资1个亿的这一能力来说,注册在街道专供注册之用的处所的确说不通。

经过笔者的分析,客户嗣后未与咨询公司联系,放弃了通过咨询公司所谓的融资1个亿的“忽悠”。无巧不成书,2007年年初,客户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被要求协助调查咨询公司商业诈骗事宜。大部分被骗取的先期费用都被咨询公司的负责人挥霍一空,被骗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追回来的寥寥无几。多行不义必自毙,咨询公司由于欺诈太多,终被绳之以法。但被骗者的损失也不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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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治安保障的互动关系

 

张文明 韩利
  一方面市场经济负面效应所产生的治安问题在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治安保障的需求也十分旺盛。

  第一,政治安定需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和执政党地位必须从多方面改革,才能与此相适应。而在上层建筑改革时期,政治上不稳定的因素大量增多,急需良好的治安环境来作保障,以用于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执政党地位的巩固。

  第二,公共安全需求。市场经济活动使社会各方联系越来越紧密。任何一起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都是对公共安全的一个重大威胁。

  第三,产业运营安全需求。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一种防爆炸、防诈骗、防贪贿、防盗窃、防抢劫、防经济纠纷、防火灾事故等全新的治安机制。

  第四,生命财产安全需求。市场经济使社会总财富和个人财富急剧增长,保护个人财富和生命不受侵害的群体意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

  第五,调节社会关系的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各种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各种关系之间发生了一轮又一轮新的矛盾。理顺这些关系,解决这些矛盾用传统的政治手段、文化手段、行政手段已不能完全奏效,呼唤着治安手段的介入,用治安手段理顺和解决其他手段替代不了的社会关系和矛盾。

  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总的对策是: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指引下,以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历史经验为基础,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技术的等多种手段,融打、防、教、管、建、改为一体,形成严密有序的预防犯罪体系,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控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11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改变当前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偏低的状况,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信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现将《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配送体系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食盐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具有国家发改委盐办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遵守国家盐业法规,无不法经营记录,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A级标准的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不含转(代)批发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

第五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按各食盐批发企业与市盐业公司结算的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分两档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一)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下的食盐批发企业,给予资金补助50万元;
(二)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食盐批发企业,给子资金补助65万元;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以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基础利率为依据,市财政安排不低于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食盐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六章 目标与考核

第九条 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用户档案计算机管理”,且运转正常、资料齐全;食盐运销车辆的频度和范围增加,能够做到“定点、定线、定时”配送;食盐机械化装卸设施改善,装卸效率提高;具有检测食盐碘含量的基本仪器;

第十条 享受贷款贴息进行升级改造的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提升一个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本辖区食盐计划完成率100%,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90%以上,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如果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