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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实务操作/吴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6:44:23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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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实务操作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吴宇律师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过失性辞退 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除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以外,还应以是否胜任商定的工作为准。但用人单位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实践中,常常出现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的情形。为避免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建议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

⑵是否在试用期间

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不能超出法定最长时间。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而只能本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此条是用人单位一般比较多的采用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是否违纪

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的,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

⑵违纪是否严重

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的限度为具体界限标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得降低或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

⑷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开除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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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征收土地荒芜费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征收土地荒芜费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2]197号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耕地荒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土地荒芜: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受让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兴建的;或未经批准只使用部分耕地,其余耕地满一年闲置未用又未安排临时耕种的。

  (二)城乡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或建设生产经营设施,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又未安排临时耕种的。

  (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弃耕荒芜满一年的,或虽耕种但因管理不善,比相邻同等地块同种作物减产70%以上的,或土地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发包,弃耕荒芜满一年的。

  (四)承包土地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从承包之日起,满一年没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闲置的。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土地荒芜: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受让耕地后,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动工兴建的。

  (二)承包经营耕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等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量和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耕种或不能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建设用地造成土地荒芜满一年的,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荒芜费:

  (一)造成菜地、果园、鱼塘、藕塘和其它经济作物田荒芜的,每平方米二元;

  (二)造成粮田荒芜的,每平方米一元;

  (三)造成其他土地荒芜的,每平方米零点五元。

  土地荒芜满一年半的,按上述标准的二倍征收;土地荒芜满二年的,按上述标准的三倍征收,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承包经营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等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满一年的,按每平方米零点一元至零点二元征收土地荒芜费。

  造成土地荒芜满二年的,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土地荒芜费,并由原发包单位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包单位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按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三倍征收土地荒芜费,直至发包落实到户(人)为止。

  第七条 土地荒芜费的征收权限:

  (一)省属及以上单位建设用地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二)市属及以下单位建设用地造成土地荒芜的,由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三)城乡居民建设用地造成土地荒芜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四)承包经营国有耕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的,由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五)承包经营集体所有耕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和发包单位造成土地荒芜的,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第八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土地荒芜费征收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征收机关交纳上地荒芜费。

  第九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纳土地荒芜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应交额的付名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交纳的土地荒芜费,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人生产成本或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从征收的土地荒芜费中提取5%,用于土地荒芜检查和对保护耕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的奖励费用。

  第十二条征收的土地荒芜费,用于复垦和农业培肥地力,对贫困乡镇村和开发复垦任务重的单位给予优先扶助。

  使用土地荒芜费,申请使用单位应作出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土地荒芜费列预算外收入,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奥马鲁·穆萨·亚拉杜瓦于2008年2月27日至3月1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亚拉杜瓦总统一行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回顾了中尼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的良好发展,对近年来中尼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决定加强两国政治磋商,适时启动两国战略对话,推动中尼关系深入发展。

两国元首对双边贸易稳定增长、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发展表示满意,决心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双边互利合作。双方一致同意两国经贸混合委员会尽快召开会议,总结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成果,规划今后的合作。

胡锦涛主席表示,中国支持亚拉杜瓦总统为尼日利亚经济和社会转型所制定的七点计划。亚拉杜瓦总统赞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重申尼日利亚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两国元首回顾了非洲形势发展,强调持久和平与稳定对非洲的进步与繁荣至关重要。中方赞赏尼日利亚长期以来在维护非洲和平事业中发挥的作用,尼方赞赏中国为支持非洲联盟和平解决非洲冲突所作的贡献。两国元首呼吁国际社会为推动非洲联盟━联合国混合维和部队在达尔富尔地区早日部署提供更大支持。

两国元首强调中非合作的重要意义,重申将继续致力于推进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和中国政府为加强对非务实合作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促进中非互利合作提供了有效平台和重要支持。

胡锦涛主席和亚拉杜瓦总统一致赞同中尼保持密切交往,认为当前中尼都继续寻求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两国元首的磋商和对话非常重要。

亚拉杜瓦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对尼日利亚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