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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经济学分析/闫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5:19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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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经济学分析

闫海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重庆 邮编:400031)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条款在违约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基础上确立可预见性赔偿限额标准。可预见性理论最早由法国学者Pothier在1761年发表的《论债法》一书中提出,并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采纳,英国普通法于1854年的Hadly v. Baxendale 一案正式接受这一理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5条、《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1条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因此可预见性规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遍适用的违约赔偿标准。我国旧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0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并被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所承认。法律学者对该规则的学理解释:因为合同当事人只能就其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选择自由,所以违约方仅对可预见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他理应在可预见的损害结果范围内承担责任。①
“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②笔者在此对可预见性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就是试图探求这一古老契约的法则中隐含的理性因素:
一、可预见性规则是对合同当事人的预防措施和信赖的有效激励。违约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影响合同当事人A与B的理性选择,进而控制交易风险损失的大小:违约赔偿责任过大,则A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违约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尽管预防措施的实施也意味A的履约成本的增加,同时由于预期更多的损害赔偿费用,B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转移给A,于是B对A会形成过度信赖,夸大了B的预期,一旦A发生违约,则交易风险损失被放大;相反,违约责任过小,则B对A产生有效信赖,并将根据A的履约情况做出对应决策,但是由于预防违约风险的利益在双方间分配,A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激励削弱,他总是采取最小的预防手段,违约风险发生机率增加,则交易风险仍被放大。避免上述有效预防和有效信赖不相容的方法,令违约赔偿额为一个合理的不变量,即等于违约人在订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平衡点,双方当事人的预防和信赖趋于合理,从而充分实现合同价值。
二、可预见性规则提供有效违约运作的空间。有效违约是指某种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履约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得的利益时,违约比履约更有效。③对待有效违约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差异的根源是对合同法目标的不同认识,认为合同法是对承诺的法律约束的学者大都持否定观点,而法律经济学者认为合同法的目标是通过自愿交换而促使资源转移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中。有效违约实际上是实现帕累托最优态的理性选择,即合同双方在1、幸运的意外事件或意外收获可能使不履行比履行更有利可图;2、不幸的意外事件或意外事故可能使履约比不履约损失更大的情况下,选择不履约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明智之举。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是为违约方确立衡量违约成本的标准,违约方通过违约的预期收益与该项成本的比较,选择有效违约而追求更大收益或避免更大损失,同时另一方的利益也可获得必要的保障,否则规定违约成本过低,会引致机会主义泛滥;规定违约成本过高,会抑制有效违约,合同在负价值态强制维持,社会财富受损。
三、可预见性规则对交易费用的节约。交易费用范畴的产生是经济学的革命,借助该理论工具进行合同法研究,便可发现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为一个设计精巧节约交易费用的机制。合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定成本、履约和实施成本等。一方面违约事件发生后,相对方可以获得确定合理的财产赔偿的保证,减少其在选择更安全的交易对象、监督合同实施以及采用诸如保险等规避风险方式的交易费用支出;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活动频繁,形成有机联系的网络,其中任意环节中断,可能影响一系列合同的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从事具体交易的当事人,因为合同本身不具有“社会公开性”,使之不可能了解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地各种损害,施之过重责任会限制当事人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相应地交易成本增加。可预见性规则的确立使合同风险在交易双方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有助于合同双方对交易费用的理性决策。
以上是笔者对违约责任中可预见性规则经济学分析的尝试性探讨,在法律领域中诸如财产、合同、侵权等问题上无不打有经济理性的烙印,对其经济分析的研究即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理性因子,也将有助于我们在新经济时代的制度改革与完善。


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10页.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页.
③[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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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村(20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共中央2000年6月13日下发的中发(2000)1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促进我国小城镇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对进一步搞好小城镇建设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必将推动全国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搞好小城镇建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
《意见》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小城镇发展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发展小城镇的重大战略意义、指导原则和政策措施,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小城镇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充分认识搞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是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和重要任务。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小城镇发展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根据《意见》精神,当前和“十五”期间,全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意见》精神,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水平和效益为中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是:第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量力而行。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农民意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重点支持具有发展优势的小城镇。避免一哄而起,遍地开花。第二、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通过加快小城镇建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第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转变“等”“靠”“要”的思想观念,走政府引导下、依靠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第四,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资源型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污染的治理,努力改善小城镇环境。特别是要把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置于首位。第五,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水平为中心。从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转变到提高质量和水平上来。科学决策,精心指导,严格管理。
当前和“十五”期间,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是:优化小城镇发展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功能;大力改善住区环境;把15%的建制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经济繁荣、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小城镇的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道路铺装率达到80%以上;电力、电讯建设基本满足小城镇发展需要;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5平方米。
各地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尽快明确本地区当前和“十五”期间或更长时期的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提高小城镇的规划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规划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级领导特别是县(市)长、乡镇长,要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加大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保证编制规划的需要。
各地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小城镇发展总体布局要求,结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尽快明确本地区小城镇发展的思路和空间格局,确定中心镇的选取标准和数量。
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办法》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对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没有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县(市),要尽快组织编制;规划深度达不到要求的,要调整完善;规划已经不适应发展需要的,要重新编制。发达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原则上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
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认真搞好小城镇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力争2001年底前完成。要严把小城镇规划审批关,规划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评审,加强技术指导,确保规划质量。
四、突出重点,积极推进中心镇建设
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重点是抓好中心镇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一批具有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规模优势的中心镇,置于优先发展建设的地位。中心镇的数量不宜太多,一般每县(市)1~2个为宜。各地要把中心镇的发展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切实抓好,从领导班子配备建设,到建设管理机构设置以及各项扶持政策上给以必要的倾斜,以适应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
中心镇建设,首要任务是认真做好规划,科学确定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分区,统筹布置好各项建设。中心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应在被确定为中心镇之后一年内完成,并由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规划单位编制,以确保规划设计水平。要依据经过批准的总体规划,对需要开发建设的地区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经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安排和批准各项建设。要认真做好重点地段、重点建筑的规划和设计。
中心镇建设要着力其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完善,以充分发挥其规模聚集效益。要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扩大规模,增强其辐射能力。对所辖分散、零乱的村庄,要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群众自愿的原则,进行迁村并点的试验工作。要优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提高设施建设的品位和档次;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住宅向居住小区集中。中心镇所辖村庄新建工厂原则上停止规划审批,停止镇区居民分散建住宅宅基地的规划审批。要加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力度。
全面提高中心镇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中心镇的工程合格率要保证达到100%。要控制分散建设,大力推进统一组织、综合建设和综合开发的建设方式。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规划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力量。各个县(市)要尽快创造条件,成立具有丁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中心镇一般要有具有一定资质的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认真抓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
要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资金投入。在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按有关规定全额返还,不得克扣、裁留和挪用。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区域和所有制界限,采取股份合作或股份制、租赁制、独资、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要制定优惠政策,扩大招商引资,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小城镇公用事业的建设与管理,除必须由政府管理的(如水质、水价等)以外,都要放开经营,允许公平竞争,实行合理计价,有偿使用。地方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依法维护投资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要重点解决好供水、供电、道路和通讯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努力提高设施的现代化水平。要注意安排好文化、娱乐、广播电视、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和市场等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提倡和鼓励区域内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财力的浪费。
六、认真抓好试点和示范镇建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试点,积累经验,分类指导。全国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工作主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抓。各地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设部将于明年适当时候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全国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意见》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建设部将重点抓好乡村城市化试点和小城镇示范镇的建设,并在规划编制、供水等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技术、政策、资金上的支持。试点县(市)和示范镇要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2000~2005年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如联系汇报制度、档案制度及技术培训制度等,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管理。建设部将通过座谈讨论、现场交流、组织培训及考察交流等形式,加强地方间的相互学习和促进。
引入激励机制,对试点和示范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对不适宜作为试点或示范的将取消其试点、示范资格。
七、健全机构,壮大队伍,依法管理
要建立健全各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乡镇一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建设。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村镇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村镇建设管理职能。
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尽快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小城镇的镇长、建设助理员、部分技术人员,尤其是中心镇、示范镇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应适当组织对县(市)长的培训。要继续推行村镇建设助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有计划地录用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工作。
要逐步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法规,修订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范管理制度和程序。要加强建设法规知识的普及,逐步提高小城镇干部、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严格办事程序,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城镇政府要公开建设审批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要规范规划设计和建设市场,逐步建立备案和市场准入制度。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城镇政府要组织对进入小城镇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监督审查,严禁无证、越级承担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对于建筑设计、施工力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开工批准手续。要推行专家评审规划制度和规划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确保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
在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试验,主动协助政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中发(2000)1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8月3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12]6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部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大厅工作人员)管理,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打造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规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厅工作人员,是指由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依据有关规定,选派至大厅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督办、办结、回复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大厅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期间,实行办公厅与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办公厅为主。

办公厅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

派出单位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事劳资管理。

第四条 大厅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与管理

第五条 派出单位应把大厅工作人员选派作为青年干部锻炼成长的重要途径,切实关注、关心并解决其实际困难。

第六条 大厅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派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并具有2年以上审批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了解本行业发展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并认真执行,严格落实。

(二)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甘于奉献,勇于担当,能够较好地发挥大厅与行政许可承办司局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组织纪律性强,能够服从大局,积极协作,善于沟通。

第七条 大厅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度,周期为一年。

办公厅每年11月发出人员选派通知,12月组织下一年度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新选派的大厅工作人员于12月最后一周到大厅上岗实习,进行工作交接。次年1月1日正式到岗。

第八条 大厅工作人员实行AB角补位制度。A角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通知B角及时补位,做好工作衔接。

第九条 大厅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于到岗后1个月内,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办公厅机关党委或团支部统一管理。

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大厅工作人员,向办公厅机关党委或团支部递交申请书,由办公厅机关党委或团支部负责教育和培养。



第三章 人员培训与调研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岗前法制培训、技能培训、礼仪培训及日常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和交流。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政策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实时通报最新审批政策及动态变化,并进行培训和解读。

第十二条 办公厅会同派出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大厅工作人员开展1次、时间不少于1周的基层实践调研。调研结束后,调研组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每位调研组成员写一篇心得体会。

派出单位应在大厅工作人员到岗前,对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安排1次不少于2周的基层锻炼。

第十三条 建立申请人联系点制度,并结合基层实践调研,广泛听取申请人意见。

第十四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对每个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并于下月5日前撰写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月报,经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和派出单位。



第四章 工作标准与纪律

第十五条 规范着装。统一工作服装,春秋冬季着西装套服、长袖衬衣和黑色皮鞋,夏季着西裤(西服裙)、短袖衬衣和黑色皮鞋,并在西装或衬衣左上方佩戴胸卡。

第十六条 规范用语。在接听电话、接待来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规范性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十七条 规范接待。接待申请人时,精神饱满,主动热情,百问不厌。申请人出现误解或提出异议时,认真倾听,顾全大局,耐心做好解释说明,不与申请人发生争吵。

第十八条 规范受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规范回复。行政审批业务承办司局和单位将审批结果送交大厅后,及时进行办结材料检查和系统办结处理,按受理时约定的方式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因申请量骤增等特殊原因,大厅工作人员无法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时,应及时向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对外业务办理时间要求,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因故需要离岗超过30分钟,应向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维护大厅办公环境。妥善保管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及计算机等各类办公设备,严禁安装使用与本窗口业务无关的各种软件,确保各种办公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下班时应关闭计算机和各类电器设备及电源。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业务资料的管理,保持资料存放有序、安全,交接手续完善,责任明确,确保业务资料、交接凭证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各窗口计算机及申请人的密码、数据等资料。未经允许或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泄露任何申请信息。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参加与公务活动有关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 服务标兵评选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行政审批大厅服务评价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支撑,对大厅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选出季度服务标兵和年度服务标兵。

第二十七条 标兵评选以日常考核为主,采取指标评分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季度服务标兵每季度评选一次,每次3名。得分相同时,可同时荣获季度服务标兵称号。对获得季度服务标兵称号的,在下一季度第二周的周一例会上颁发“服务标兵”流动奖牌。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季度服务标兵称号的,按季度考核结果累积总分排列,评出1名年度服务标兵。

第三十条 获得“季度服务标兵”和“年度服务标兵”称号的,在年终考核中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大厅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独立考核,不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与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三条 考核以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十四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0%。优秀指标不占用派出单位指标。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及动员

每年12月中旬,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动员部署。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组成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由办公厅分管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的负责同志,相关司局综合处或业务处处长,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正式在编人员组成。

(三)个人述职

大厅工作人员向全体工作人员述职。

(四)民主测评

考评小组及大厅工作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两级综合测评,并按照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结果统计。

(五)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考评小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将大厅工作人员书面鉴定材料和考核等次建议报办公厅领导审定后,将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报人事劳动司审核。

(六)结果公示

根据人事劳动司审核意见,对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人事劳动司。

(七)结果反馈

办公厅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派出单位。派出单位负责将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派出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技术职称评定、奖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办办[2012]6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1212/P020121210376843229211.ceb